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坚决遏制破坏耕地、非法猎捕、收购和出售野生动物行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曝光了10起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典型违法案件。
1.平湖市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18年4月,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两只小太阳鹦鹉,分别饲养在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花园红石园8栋1单元302室1室。同年5月,张某通过百度发帖寻找买家,然后将上述两只小太阳鹦鹉以970元的价格出售。经福建林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小太阳鹦鹉属于鹦鹉形目鹦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对应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3日,平湖市公安局对张立案侦查。2021年4月5日,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张立案侦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涉案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两倍的罚款,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整。目前,相关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2.海盐县王某某非法捕鸟案。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八团村居民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至27日,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尼松野鸭厂西侧农田内猎捕野生鸟类11只。经鉴定,这11只非法捕获的鸟类为八哥1只、白腹画眉1只、灰背画眉1只、比目鱼1只、斑鸠1只、斑鸠2只、麻雀4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海盐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凡有非法猎捕行为,应予立案追诉。王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公诉字〔2019〕第116号),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3月2日对当事人王某某立案侦查。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11只猎鸟和1个狩猎工具屏幕;2.处以11次渔获物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3300元(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目前,相关作案工具已被没收,罚金已执行。
3.海宁市戴某非法收购、饲养野生动物案。
海宁的戴某以贪玩为目的,在未经批准或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通过网络以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只绿色鬣蜥,饲养在海宁市长安镇线业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12月被海宁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戴饲养的是一只绿色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020年4月29日,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戴立案,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一只绿鬣蜥;2.陆生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两倍的罚款为人民币3000元整(3000元整)。目前,没收的绿鬣蜥已送往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饲养管理中心,相关罚款已执行完毕。
4.海宁市赵某某、朱某某、邱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海宁赵某某、朱某某、邱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多次采用夜间狩猎的方法,在海宁市丁桥镇野树林、竹林中结伙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2月5日,公安机关从赵家中查获野生鸟类尸体127只。经鉴定,其中3种无法确定具体种属来源,其余124种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本案审理期间,赵某某、朱某某、邱某某支付生态恢复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72万元(伍万七千二百元整)。2020年11月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朱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5.海宁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海宁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5年未经批准,开始占用海宁市原华镇焦健公路镇东大桥西侧集体土地建设砂石仓库、码头垃圾收集房、a 空 press雨棚、堆场及附属设施。以上建(构)筑物于2007年竣工。据调查,海宁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违法占地5572.83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35.45平方米,符合原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4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立案,并于2021年2月9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5572.83平方米;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非法占用的5572.83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堆场及附属设施;3、非法占用农用地3937.38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罚款17元;非法占用耕地1635.45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罚款26元;两项合计109458元(人民币109458元)。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和没收的附属建筑设施已移交原华镇人民政府。
6.嘉善县姚淦镇黎明村非法占地案
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2020年3月,嘉善县姚淦镇黎明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该村耕地0.6亩,用于建设村集体停车场。经实地调查,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耕地,均为永久性基本农田。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3月12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姚淦镇黎明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黎明村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3月25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后发现,非法占用的土地已全部清理并复耕。鉴于黎明村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纠正及时,未造成危害后果,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决定对黎明村上述行为不予立案,免予行政处罚。
7.桐乡市屠甸镇非法占用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2019年3月,桐乡市涂店镇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占用桐乡市涂店镇联兴村大鱼池土地,建设房屋作为镇垃圾处理站。经查,该地块总占地面积1523.50平方米,建筑面积596.79平方米,建筑面积596.79平方米。农用地61.84平方米(耕地4.46平方米);建设用地1461.66平方米;符合屠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桐乡市涂店镇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向桐乡市涂店镇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23.50平方米;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523.50平方米;3.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耕地以外的农用地57.38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罚款20元;建设用地1461.66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三项合计人民币15898元(壹万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整)。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和没收的附属建筑设施已移交屠甸镇人民政府。
8.秀洲区王某某、钱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2020年11月,王某某、钱某未经批准,占用秀洲区王店镇太平桥村土地倾倒建筑垃圾(废土)。据调查,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废土)占地19464平方米(29.2亩),其中耕地1939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19363.5平方米),园地70平方米,土方14570立方米。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涉案基本农田进行了鉴定,涉案基本农田19363.5平方米种植条件严重受损。王某某、钱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秀洲区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2月对王某某、钱某立案侦查。鉴于王某某、钱某的行为对耕地造成大量破坏,已涉嫌刑事犯罪,秀洲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21年2月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9.嘉兴何瑶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嘉兴市何瑶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未经批准占用南湖区东栅街道九曲村2679平方米土地及部分国有土地,用于搭建棚改房。经查,何瑶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为耕地、公路用地和城镇用地,土地性质为九曲村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土地,符合南湖区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何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7月1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何瑶房地产有限公司立案,并于2020年9月9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79平方米土地;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非法占用的267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679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40150元(人民币401150元整)罚款。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和没收的建(构)筑物已移交南湖区东栅街道办事处。
10.嘉兴向家荡酒店非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嘉兴向家荡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未经批准占用南湖区七星街道雀木桥村集体土地5399平方米,用于修建施工道路和工棚。经查,嘉兴向家荡酒店非法占用的土地类型为水田、其他园地、乡村道路和村庄,土地性质为雀木桥村集体土地。嘉兴向家荡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2020年3月24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兴向家荡酒店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4月21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99平方米土地;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非法占用的539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5399平方米的,处以每平方米80985元(人民币80985元)的罚款。目前,相关罚款已执行到位,退还的土地和没收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已移交南湖区七星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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