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金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贷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南贤街10号602室,工作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17号田汉科技城A区8栋14楼1408、1409单元。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举报高消费、转移或藏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
联系举报电话:020-83005535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525号
备案时间:2017年3月16日
被执行人姓名:张金辉
年龄:42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01021975 * * * 1419
执行法院: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粤0105民初624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24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南贤街10号602室
案件来源:原告王福松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2月7日向被告张金辉支付货款共计24万元,被告张金辉、广东田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辉)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上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我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第62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被告张金辉、广东田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因张金辉、广东田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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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静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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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张锦辉是个什么样的人,珠海张锦荣个人资料":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8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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