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福建佳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现已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8)民05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颜支付货款38372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2018年1月2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2.驳回原告颜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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