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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违法,过桥资金违法吗合同有效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倪京华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过桥资金并非独立于民间借贷,发放过桥资金实际上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体

过桥资金是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一般期限在六个月以内。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长期资金到来之前,会有一段资金空窗口期。如果这期间没有相应资金的衔接,势必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经营,甚至破产。为了避免上述问题,企业往往先从政府、银行、关联企业和个人处借入短期资金。用这个短期资金进行临时融资,在长期资金到账后归还这个短期资金,而这个短期资金被大家称为过桥资金。

因此,过桥资金并非独立于民间借贷,非法发行过桥资金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行过桥资金为什么构成非法经营罪?

过桥资金,其主要功能是连接长期资金,为了避免对企业造成损害,往往急需过桥资金。贷款人为了从中获取更高的收益,必然会开出比普通民间借贷高得多的利息,实际年利率往往在20%-24%之间,甚至高于24%甚至36%。根据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业务范围,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发行过桥资金是否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要是:一是是否有贷款资质;二是是否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第三,年利率是否超过36%。

首先,发行过桥资金的机构是否有资格放贷?

很多人认为只有金融机构才能经营贷款业务,发放过桥资金。其实不然。2016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践行普惠金融功能,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延伸服务触角,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强化业务专长和功能定位。"农业、农村和农民& # 34;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点对点贷款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也就是说,不仅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从事放贷业务,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仍然可以从事放贷业务。但有关金融机构在从事借贷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借贷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如果发行过桥资金的公司未取得相关放贷资质,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具有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就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仍然需要保证发放的过桥资金符合以下要求。

其次,是否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即& # 34;社会性& # 34;

四部委联合发布意见& # 34;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 # 34;明确一点,即2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过桥资金,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情况,即集团企业向关联企业发放过桥资金。

鉴于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是这种行为往往不符合& # 34;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 # 34;换句话说,关联企业一般属于集团企业的特定对象。

什么是未指定对象?根据法律& # 34;两年内以借钱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数借款10次以上& # 34;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2年借给它10次,最多10次,借款人数10人。为什么不针对目标?

关于不特定对象,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而民间借贷中的不特定对象在概念上只能参照《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民间借贷中不特定对象的表述往往是经常性、随意性、可随意选择、不作任何区分的公众。

根据解释中的规定,不特定对象实际上与& # 34;对公众的宣传& # 34;是相关的,而且& # 34;对公众的宣传& # 34;观众是不特定的对象。也就是说,不管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 34;对公众的宣传& # 34;,主要是指信息扩散的渠道,也就是看受众接受借贷(吸收资金)信息的方式。对此,解释明确向社会公示通过& # 34;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接近。也就是说,利用社交、单位、个人媒体平台和个人手机短信、邮件都可以成为非法集资的宣传渠道。之所以将这些宣传渠道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信息扩散渠道,主要是因为受众接受贷款(集资)信息的途径是公开的。同时,需要明确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出借人(集资人)的主观心态,即出借人(集资人)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公众传播借款(吸收资金)信息,或者明知是让其向公众传播的,可以反映出出借人(集资人)持有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向公众宣传的主观心态。因此,进一步认定出借人(集资人)实施了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那么,出借人向社会公开宣传时,受众就是社会的不特定对象。此时两年内出借资金次数达到10次以上,可能构成非法经营放贷罪。

如果法律法规对不特定对象有数量限制,那么特定对象是否没有数量限制?

不是这样的。

关于一个特定的物体。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 # 34;特定对象& # 34;借款人的认定要与借款人的规模和数量挂钩,是否属于特定对象,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能只受条件限制,不考虑实际人数。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上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 # 3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转让股权,或者向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或者公司债券累计发行数量超过二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 3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在这项规定中,& # 34;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发行& # 34;还有& # 34;针对特定对象发放给200人以上& # 34;,都构成犯罪。换句话说,200人是法律规定,即特定对象累计人数超过200人,相当于不特定对象。根据这一规定,集团企业向关联企业发放过桥贷款的累计次数不能超过200次,否则仍构成& # 34;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 # 34;这个元素。

当然,对于特定对象数量是否有限制,是否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仍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本文仅对其进行探讨。

最后,实际年利率是否超过36%?

即使构成上述要件,但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过桥资金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过桥资金,或者普通公司或个人以无偿资金向他人或公司发放过桥资金的情形。

针对这两种情况。尽管金融机构通常有能力发行& # 34;过渡基金& # 34;资格,但决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不是资格,而是实际年利率是否高于36%。实际年利率超过36%是非法经营放贷罪的基础。

至于实际年利率的计算,就要把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的金额包含进去。并通过提前从本金中扣除。

综上所述,过桥资金并非独立于民间借贷。其实发行过桥资金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业务范围,往往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上,曾杰、倪京华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非法借贷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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