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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核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良贷款核销必须具备的条件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问责是核销不良贷款的合理之举。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容易实施。为什么?这涉及核查、问责和责任认定的过程。如果每个流程的每个环节都落实了,当然一切都会很顺利。问题是“认真”二字,是对世间事物的恐惧,却往往是缺失的。本文就这三个事项的流程相关问题做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不良贷款核销流程的相关问题

核销不良贷款需要具备多个条件,核心不外乎两个:尽力而为,责无旁贷。

尽力而为,也就是说清贷、盘活贷款的动作要到位,贷款收不回来。至少看起来休眠账户的概率很大才可以注销。这是对股东和储户负责。不良核销是重要的事情,董事会和股东应该重点关注。就是这个原因。如果银行是国有的,金融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也必须重视。如果处理不当,恐怕会涉及国有资产流失。这样就很好理解一些核销条件和流程的设置了。

问责任,就是找责任人,不良贷款的损失要有人负责。不,好处是个人的,损失是公众的。权利和责任应该一致。贷款丢了,要核销,找不到责任人,甚至要对不良贷款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都是逆天。当然也有极端的情况,真的是环境剧变导致的。真的超出人力资源了。大家都尽力了,不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事态的发展超出了普通人正常的判断和决策能力,不需要问责。不需要问责,这一定是非常特殊的小概率事件。

我没有尽力,我没有问责任,我也做不到。注销行动本身的合理性需要受到质疑。不良贷款的管理需要密切关注这一点。

二,问责程序的相关问题

问责不等于惩罚。问责比惩罚有更广泛的含义,核心是落实责任。如果一件事没有做好,做好,或者做错了,就会有人为此负责。如果存在明显过错,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没有尽到应尽职责,当然要接受处罚;如果没有这些,就要以适当的方式承担责任,不能蒙混过关。没关系。

问责的前提是责任认定。问责是个大过程,责任认定是个小过程。就责任认定流程而言,需要细分几种需要问责的情形。比如基于人的维度,如果一个人要离职,可能需要做一个责任认定,人力资源部门就要牵头。重要岗位或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强制离职或轮岗,或长时间,或需要办理任职资格审批的,要做经济责任审计或经济责任检查评价。审计或检查部门将牵头确定这种责任。再比如,基于事情的维度,外部审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内部一、二、三道防线的各种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监控,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追根溯源到责任人,不能见物不见人,半途而废,仓皇撤退。这种情况下,责任认定,当然是谁把关,谁审核,谁牵头。到了外面,谁在对接,谁在牵头,都不能不管。此外,投诉、信访、举报都可能涉及需要问责的问题和人。谁应该接受并带头确定责任?然后就是不良贷款的问题。一旦形成不良贷款,资产监管部门就会发现,从这个时候开始就要启动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的牵头部门当然是资产监管部门。

问责的逻辑至少分为几个层次:一是有违纪或失职行为,要受到处分。银行对具体处罚的种类会有自己的规定,但监管也有自己的一套标准。以上任何警告都要录入监管问责信息库,相当于有了不良记录,走到哪里都带着。从银行内部来说,最好谨防拖延,从“严管+厚爱”入手,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批评、口头批评等较轻的内部处分,尽量不要把需要处分的情况恶化到警告以上。第二,不需要惩罚,但问责还是要的。比如对职务的处理,比如免职、调离原岗位等,不属于处分,但属于问责。银行可用的手段之一是扣留延期支付的工资,或追索和扣除。如果有必要,补偿也是一个可用的手段。第三,我尽力了,尽职了,没有违规违纪,但是确实造成了风险和损失,但是这个风险和损失在正常的承受指标之内。这种情况不应该纳入问责范围。

我们常说尽职免责。尽职就是什么都要做,这个很好理解,但是免责,免责什么责任?我理解应该是免于惩罚和处分的义务,而不是必要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贷款形成不良,可以不进行处罚或处分,但会对延期付款进行扣款。因为延期支付工资本来就是为了风险的延迟暴露而生的,现在风险来了,相应的扣工资当然要跟上。

三,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如果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如果严肃的企业文化氛围真的存在,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并不难。就增量业务而言,不良负债的认定过程一般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资产监控部门在发现不良事件后启动对业务实体部门的问责。零售业务的主体一般在分行,公司业务一般在总行信贷协调部。要看一个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业务管理体系。

二、主要业务部门做好两个基本动作:一是对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并逐一形成分析报告;二是逐一列出贷款各运营节点的责任人,包括运营中途因人员离职、分工调整、业务调整等导致业务交接的情况。

第三,业务实体参考内外部检查的问题数据库和责任数据库,查看是否有针对该业务的检查发现和责任处理。在此基础上,进行责任评估分析,看是否有必要通过查业务档案、内外约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并组织实施。如果自己的资源和力量不足,就要找老板协调和支持。

第四,坏损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解。具体有几个思路:第一,赔偿的逻辑。即根据各责任节点的过错大小和重要程度以及与缺陷形成的相关性,在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摊,赔偿损失金额或一定金额的损失金额。二是责任观念。不是和亏损的多少挂钩,而是和这项业务创造的价值所带来的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每个责任人都有延期支付工资,与这个延期支付部分挂钩。这符合责权一致的原则。这项业务谁赚钱,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滞后风险暴露责任。第三是刑罚观念。如果有过错,就应该受到处罚和处分。缓发工资可以作为经济处罚的来源,现金也可以。延期付款不能等同于惩罚本身。

第五,出具责任认定结论,提交责任追究部门。问责的牵头人一般是监察部门。我们应该下一盘完整的棋,我们不应该把它弄糟。比如不良贷款的问责措施,也应该由监管部门牵头,而不是资产监控部门。因为问责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应该集中,不应该分散。不应混淆问责牵头部门和责任认定牵头部门。这两个过程是一大一小包容的,不是平行的,也不是对等的。

对于股票业务来说,因为是历史问题,可能比较复杂,时间也比较长,有些东西很难理解,困难很多。这需要快刀斩乱麻,宜粗不宜细。不能拖,防止积累成烂摊子。找准方向,不要怕粗糙,不要拘泥于细节。在这个问题上,要提防各种不计旧账,不想做得罪人的事的新官,最终会污染空,让文化越来越差。那会动摇基础,后果不堪设想。

讨论四个或更多相关问题

在不良负债认定过程中,有几个小问题会被提及,这里简单列举一下:

1.在冲销或续贷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一直追,直到第一笔贷款的责任人?不应该。因为这意味着原来的生命周期已经结束,新的生命周期已经开始。这种与外延的质的区别并没有结束原来的生命周期。而且一个客户的第一个贷款期和之后的贷款期可能面临不同的宏观周期和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理论上其风险情况是不一样的。

有人说你不追,就相当于把钱借出去,丢了责任?这种观点似是而非。第一,本次调查的调查人应对每一笔借款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最后一笔。第二,每一笔贷款冲正都要符合要求才可以做。如果不符合要求,就应该曝光而不是隐藏。第三,如果反向贷款是有组织无资质的非正常反向贷款,那么问题就大了。这种不良贷款就是掩盖不良贷款,虚假盈利,做假账。更重要的是追究不良贷款的责任,与之相比,不良贷款本身的责任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2.贷款免于尽职调查。如果是尽职调查,免除什么责任?应该是免于处罚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责任的责任。延期发工资还是要按规定扣的。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了。不同的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同的理解。

3.风险承受范围内的缺陷是否应该免责?是的。对于一个团队和一个人来说,应该是这样计算的。我做过一万支笔,一支笔不好,应该是优秀的。银行是有风险的,强调零风险是谬误的。每一类业务都应该有不同的风险容忍度,比如小微贷款,相对容忍度要高一些,这是监管一直要求的。

4.延期付款有必要全部扣除吗?显然不是。应该有几个界限:一是风险承受能力,在这个范围之内的,不扣除。二是风险正常暴露,要按比例扣除,即从业务中获得的绩效工资占总绩效工资的比例。换句话说,你这个业务赚多少就扣多少(绩效管理要细化到这个程度)。第三是风险的超常暴露。可以适当多扣一些。在这方面,也需要监管指引。四是风险暴露严重。可以全部扣除。甚至可以追回已付部分。

5.是否追究管理责任?蔡斯。应追究团队的管理责任和与风险控制管理相关的职能管理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哪个更重要?当然,直接责任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不能追究直接责任,说明管理欠账太多,也要严肃追究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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