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藏行业概述
(一)收藏的概念
催收是指债权人自己或委托催收机构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催收形式,是指债权人委托独立的催收机构进行的催收工作,不包括债权人自己进行的催收工作。后者通常附属于债权人的一项基本业务,如银行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而其中涉及的一些收集操作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行业。
归集的债权包括金融债权、准金融债权和非金融债权。金融债权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持牌机构开展贷款、信用卡形成的债权。小额贷款、点对点借贷等准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是准金融债权。非金融债权包括非金融企业的各种应收账款,如公用事业费、电信费、医疗费等。从金额和数量上看,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所占比重较大,催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
(二)收藏行业的定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金融外包定义为: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也指出,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原本由其负责的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者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结合金融服务外包的定义,广义上,催收行业是金融服务外包衍生出来的独立行业,也是不良资产回收的方式之一;从狭义上讲,催收行业属于金融服务外包行业中的业务流程外包(BPO),具体来说就是贷后管理环节的还款催促操作。
(三)藏品的行业分类。
收藏属于服务业。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等商业服务不同,收藏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没有明确的细分。也就是说,国家统计局还没有给催收行业一个“正式名称”,说明催收行业还不成熟。实践中,催收业一般归入第72类“其他未列名的经营性服务”中的7299项。
需要注意的是,催收主要针对的是金融债权和准金融债权,属于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所以催收行业与金融行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所以在实践中也归入金融行业。
(4)中国收藏行业的历史、现状和前景。
20世纪90年代,收藏行业不被中国政府和社会接受。催收被称为“讨债”,催收职业也被认为是不正当职业。无论是从国家政策层面,还是从普通公众意识层面,收藏行业都面临着诸多阻碍。
托收行业的正式形成始于21世纪初,当时银行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数量激增。相应的,发卡行的坏账率也在增加。起初银行采用自行催收的方式催收账款,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发卡量太大,银行催收成本高但回收率极低。银行转而将托收业务委托给专门的托收机构。可以说,信用卡的集中发行是催收行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随后的十年里,收藏行业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融资渠道已经不能满足社会资金需求,出现了小额贷款、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点对点借贷等新兴借贷模式,特别是2015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点对点借贷出现井喷。新的借贷模式下出现了大量的小额债权,刺激了催收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以前催收机构只服务一类客户,现在催收机构多为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服务。
虽然行业政策和法律地位不明确,但是催收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成本不高,进入门槛低,利润空很大,所以大量的催收机构涌现出来,实际上以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从事大量的催收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事催收行业的机构多达3500家,催收人员近30万人。
2017年6月,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指出,截至2016年末,个人不良贷款(含非经营性贷款和经营性贷款)余额5728.2亿元,比年初增加618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和个人车贷不良贷款均有所增加。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2.1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91%。《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6)》也显示,金融机构银行卡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截至2016年末,银行卡信用余额4.0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3%。由此可见,收藏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如果政策能够完全放开,监管能够跟上,催收行业将成为金融产业链末端的重要子行业。
第二,托收的法律关系
(1)托收和委托代理
托收的基本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部分催收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明确规定,外包服务的催收以订立委托协议为基础。因此,《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催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是委托人,催收机构是受托人,委托事务是债务催收。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委托合同来界定,但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了一些行为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为代收服务的对价,委托人向代收机构支付委托费。实践中,不管追债结果如何,有的是将委托费用打包交给催收机构,有的是提前支付少量费用,然后根据追债结果计算佣金。具体采取的方式可根据征集对象的工作量、难度、信用度等情况选择。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发卡行不得采取以追收欠款金额为基础的单一考核方式,这是为了防止催收人采取非法手段多收佣金。
收款可以委托。在转委托的情况下,代收机构应当确保转委托已经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否则不仅要对受托机构的选择和指令负责,还要对受托机构的行为负责。
(2)托收和保理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在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的前提下,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最早是由银行和金融机构使用的,后来发展为商业保理业务。
保理也包括应收账款催收,但它不同于托收。保理的核心特征是债权从原债权人转移到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收款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债权,具有融资或担保的性质。催收是单一外包服务,债权不转让。催收机构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向债务人收款,不具有融资或担保属性。
(3)不良资产的收缴和管理
清收与不良资产管理有关,不良资产管理包括一定的清收操作,但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
首先,实施主体不同。催收主体一般是催收公司,不良资产管理主体一般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持牌金融机构,持有金融牌照,而集合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没有金融牌照。
其次,操作方式不同。不良资产管理包括不良资产的打包、转让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清收、诉讼、债转股、置换、租赁和证券化。因此,不良资产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金融业务。而催收则是单一的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通常只涉及贷后管理中的催收,不涉及不良资产的综合管理和处置。
第三,它涉及不同的资产。不良资产管理是针对多种资产的,如债权、股权、物权等。、或几项资产的组合,通常单笔金额较大;催收只针对债权,单笔金额较小。
第三,刑法对募捐行为的规制
(一)收费涉及不当收取的
因催收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收藏人员往往因为非法收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可能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破坏罪是收藏者最常见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发生在现场采集的过程中。
以下是几起涉及催收的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罪——(2014)邢凯子楚97号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承接工程后,因经济困难,向被告人徐中华借款10万元。经被告多次催收,被害人仅支付部分利息,后被告在催收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脏性猝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
●非法拘禁罪——(2015)佛顺法子楚第4826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等人先后将被害人扣押在可可公寓8楼、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向陆某佳收取欠款。未果后,他们将陆某佳带到公司四楼,将其关在一个房间内进行拘留,并从外面用挂锁将门反锁。没过几天,陆某在佘等人的监视下打电话筹钱,晚上被锁进四楼房间。之后,受害人自杀,跳楼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被害人在此过程中自杀,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判决:被告人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浙行刑终字第1282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受委托向朱某讨债,为迫使被害人还钱,先后三次向朱某经营的锡安文具行泼粪、泼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被判破坏公物罪,并被判处11个月监禁。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16)浙03刑1155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拉拢、吸收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不良青年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高息贷款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采取非法手段收取。
法院认为,张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全部罪名处罚。
判决结果: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催收人员非法催收可能构成犯罪外,债务人的反抗也可能对催收人员造成伤害,从而构成犯罪。典型案例就是于欢案。于欢在被催收人员非法拘禁、侮辱时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门催收引发的暴力犯罪往往会引起社会关注,导致国家严厉打击,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暴力犯罪则容易被催收机构和催收人员忽视。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解读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标准。
相对于刀光剑影的战斗,对于令人头疼的催款问题,应该提倡协商的方式。虽然法庭上没有硝烟,没有激愤的话语,但背后隐藏的却是更加残酷、微妙、惊心动魄的心理战。这个时候,战争双方在比拼智慧,比拼策略,比拼心理实力。
在讨债过程中,催债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也是紧张而微妙的。对双方来说,谈判的基础是:希望用最小成本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双方在利益一致的同时(利益一致是能够坐下来谈判的前提),也有直接的冲突。本文从谈判的基本原则在讨债过程中的体现和运用,来看讨债人需要什么样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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