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发~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LPR的4倍为标准
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
取代了原来的《借贷条例》
“两线三区以24%和36%为基础”的规定
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
在所有的借贷关系中,
利率不能超过“4倍LPR”?
早在2020年12月29日。
最高法颁布。
关于新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复函
明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七类公司。
即最高利率不受LPR4的4倍限制。
这是民间借贷新规发布以来的最高法
首次给出适用范围的说明
这也清楚地表明。
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
类金融机构属于金融机构的地位。
然而,就实际案例而言,
许多法院仍将遵循民间借贷的新规则
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比如:2021年1月8日上映
重庆中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曾瑞
在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中
法院认为,本案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但是,关于重庆中和农信社的小额贷款要求
被告以每年19.8%的利率支付月利息。
要求支付年息24%的逾期利息。
因为它比起诉时的LPR4高4倍,即年利率为15.4%
于是判决减按年利率15.4%计算
会有这样的错误
归根结底是因为法院没有详细区分。
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
并应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融资行为。
金融借贷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的行为。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LPR的4倍。
金融贷款利率上限为24%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法严格监管高利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降低超过年利率24%的总额,应予以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与最高法院有关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本案一审判决后,陈略上诉称CDB证券公司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请求减少超过年利率24%的总额。经查,陈略主张的利率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其上诉。本案涉及的融资利息标准为年息6%,故陈略应向CDB证券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违约费用标准为年息18%。一审判决第二款确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年利率18%,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任何期限的重组宽限期补偿金,华融吉林分行有权自到期日次日起,将所有未清偿重组债务的宽限期补偿金利率每年提高至24%。
本案二审中,华融吉林分公司、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恒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的实质是涉案贷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且明显脱离实际为由,请求降低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贷款,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据此,华融吉林分公司以最高年利率24%向债务人松原联华油脂公司、天津科恒公司主张涉案贷款利息,既有合同依据,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我们要求松原联华油脂公司、天津科恒公司不支付涉案重组的宽限赔偿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小发想提醒大家。
如果你想向上述七家公司贷款。
必须注意的是——违约金。
因为他们不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
去开会,商定一个高额罚款。
一旦贷款逾期,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
PS:总利率再高也不能超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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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金融机构执行4倍lpr,最高法明确这七类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红线约束":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5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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