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禁止高息借贷。
都说专业选择好,每天都是高考。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关乎百姓生活、疾病、衣食住行的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典》第十二章第680条借款合同规定:
禁止高息放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无利息。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关于高利贷的规范大多是通过司法解释来体现的,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
在这部民法典中,明确禁止高息借贷,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属首次。以及如何理解上述条款,我们表达以下观点。
什么是高利贷?
对利息和利率的有效控制一直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器。“高利贷”的具体含义经历了多轮变化。
严格的利率管制难以用价格杠杆调节市场,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明显,国家难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1993年,中国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新思路。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利率改革方案;1996年,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首次放开为标志,利率改革正式进行。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上限,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但仍保留上限。
2013年7月20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
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不设浮动上限,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
相应的,自然人、法人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利率也经历了多轮司法变动。
1988年4月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将生产经营贷款与生活贷款区别对待,要求按照“兼顾当地实际,有利于生产,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认定高利贷,但并未划出统一标准。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001年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认为,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为法定利率。
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利率浮动区间在法定利率范围内。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确定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往往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
因此,原则同意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高利贷行为的认定标准适当降低,修改为“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不含浮动)贷款利率的贷款利率用于高利借贷行为”。
但很快,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出借资金的法律性质的批复》指出,“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打击高利贷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该通知指出:
民间个人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息放贷。
经查询,自2014年11月22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为三档;2015年6月28日最新一次降息后,本行贷款基准利率为: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85%,一至五年(含五年)为5.25%,五年以上为5.40%。
在此基础上,根据贷款年限的不同,四重利率保障上限依次为19.4%、21%、21.6%。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规定》第二十六条确立了“两线三区”的规则: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目前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利率比目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至少高14个百分点,这说明民间借贷空的利率实际上已经进一步放宽。
在这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很多人再次提出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建议。对此,我们期待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后配套规则的修复和完善。
民法典中高利贷规则评析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运用刑法打击非法高息借贷。结合民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明确“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借贷,是认定非法借贷“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
非法借贷已被正式处罚。纳入刑事处罚,实际上是倒逼民法典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从逻辑上完善对高利借贷的法律评价,以保证民事与刑事规则的一致性和法律治理结构的完备性。这也是第一部民法典中“法律秩序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民法典》并没有界定什么是高利贷,以及高利贷的利率限额和计算方法,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也与上述利率规定密切相关,按照“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进行划分和规定;它也是民法典总则和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更需要可操作的规则。
我们在《案例|银行,受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中提到,鉴于金融机构的专营和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收取的贷款利率和逾期还款率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法定上限,即年利率为24%。民间借贷利率的监管对于银行借贷关系确实有借鉴意义,但更多的实际情况是金融机构有自己的利率体系。
更不用说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等从事金融活动但又不同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出现。
这类企业的业务具有金融活动的性质,但不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目前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没有统一的意见,因此借贷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中的利率确定规则不一致。
由此,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民法典兼顾了各类出借人的合法诉求,对各类出借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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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民法典涉及禁止放高利贷,禁止放高利贷司法解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34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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