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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与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区别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2条的决定,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删除了以前《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性公司为五年)不再要求足额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出资。此外,股东出资后无需验资,实收资本不再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注明出资情况。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外,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企业全部实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限制其出资期限,股东自行决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从严办理虚报注册资本、逃避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公司外,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再以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2014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案件,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的精神,即从轻处罚原则处理。

公司法规定采用认股制后,相关犯罪的影响有哪些?

1.一般公司不会再担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注册资本抽逃等犯罪问题。

一般普通公司注册不再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和验资,没有最低出资限额,没有出资期限。因此,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2.如果公司是实物注册,或者要求进行产权转移,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让的财产权都属于虚假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免除了股东缴纳货币的义务,没有免除转移实物和财产所有权的义务。比如股东认缴后,以其全部房屋作为出资,但并未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这显然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3.特殊公司仍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实缴出资,但公司未缴纳的,公司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因此,在相关刑法规定修改前,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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