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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解释,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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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解读

立法背景

1.刑法修改前1979年至1997年的立法情况。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NPC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1997年刑法的修改。1997年修改刑法时,这一规定被修改纳入刑法。一是将原“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增加了单笔罚金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罪行比较轻微,单笔罚金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认为更多的罚金应用于经济犯罪,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按照原来的规定,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不能很好地打击经济犯罪,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样,对犯罪分子必须处以罚金,同时罚金的最低数额也更加具体,有利于司法机关。二是将第二款中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修改为“单位犯前款罪”,删除了对单位处以“虚假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数额,只规定了罚金。考虑到单位违反《公司法》所犯罪行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目前还缺乏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罚金数额不宜一刀切,而应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多少。因此,不再规定单位犯罪涉及的罚金数额。3.2014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对该条进行了法律解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刚刚建立,对这一新生事物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对公司登记过程中的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欺诈行为从严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司管理秩序,是正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发展,各种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不断丰富,此类犯罪对我国经济的危害性也在发生变化。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司法,将一般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期限。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是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活力。根据制度和实践的重要变化,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适用范围为: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这个解释是为了解决新形势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适用问题。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和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实收资本不再作为法律规定的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司,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此,该条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仅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而典型的非犯罪化立法。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民营企业,激发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创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以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申请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款的解释:

第一款是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本罪具备以下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解释,应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实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公司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和保险公司。2.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对公司登记申请人的出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贿赂有关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以其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的目的是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夸大公司职工人数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编造生产经营场所的,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不构成本罪。使用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或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而骗取钱财的,不构成本罪,其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罚。3.行为人必须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包括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如果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使用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而未予登记的,不构成本罪。因此,“取得公司登记”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虚报注册资本必须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另一个界限。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该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实收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占其实收资本60%以上,且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300万元以上,占其实收资本30%以上;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且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30%以上;(三)给投资人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不符合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且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二)向公司登记官行贿的;(3)因违法行为被登记的。(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个人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处罚,该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第二款是对单位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处罚规定。本款所称单位,是指不以个人名义,而是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充分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公司登记。该款规定体现了单位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规定:NPC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逃废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及条文释义》,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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