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郭一行4人,在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新安电厂外的公路上,以薛治国欠郭10万元为由,将薛治国余的重型翻斗车C96623抢走。我告诉司机110,110这是铁门派出所管辖的案件。我给铁门派出所打电话,铁门派出所说这是经济案件,应该去县法院打官司。法院表示,无论郭是否欠钱,他都无权扣留汽车。他要到铁门派出所办理手续,法院才能立案,两家人互相推诿。铁门派出所没有办理手续,法院无法立案。自2015年1月7日薛治国豫C96623的车被抢后,多年来我一直在铁门派出所和县法院周边奔走,求助无门。也请县公安局局长每周二去日本求助,没有结果。后来,在县法院副院长王芳的帮助下,我在县法院立案。我认为铁门派出所的不作为是应该追究的。
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车牌号为豫C96623的重型自卸汽车返还原告薛治国。如果原件不存在,他应该向车辆支付相应的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治国扣押豫C96623号车辆经济损失10万元。
民事方面,法院判决郭支付扣押车辆款10万元,薛志国损失3050581元,赔偿与损失相差甚远。
作为刑法,郭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是说不通的。2021年4月我和郭通电话时,郭在电话里说薛志国只欠新城信用社20万,其他都没有。同时,他不承认扣押薛志国的车。
在铁门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说,郭说毛敏子欠郭11万元,车被毛敏子扣押了。在法庭上,郭说这辆车是和毛敏子一起扣押的,毛敏子称是要扣押。从毛敏子开始
毛敏子还于2016年2月起诉郭,要求郭赔偿损失。
法院要求郭出示薛志国欠郭的10万元借条。郭称借条给了毛敏子,但毛敏子当庭否认。同时,我播放了郭在法庭上的发言录音。郭说薛治国只欠新城信用社20万,其他都没有。郭于2015年1月7日在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新安电厂外抢劫薛治国豫C96623重型翻斗车,薛治国不欠10万元。这不是抢劫吗?郭违反了刑法第274、266、268和122条。2014年4月2日,原告薛志国向被告郭借款10万元,月息5角,月息5000元,有郭当月转账9.5万元,当月扣款5000元为证,而薛志国,而法院认定的20‰中,郭、犯了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规定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等。这不是高利贷吗?这不是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吗?这不是高利贷。这是什么?这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吗?
2015年6月,郭向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薛志国于2013年5月17日向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因其向原告郭借款20万元,利息2.64万元,要求薛志国偿还20万元,利息2.64万元,而实际上薛志国向石井信用社借款30万元,有郭、赵留成为保证人。三人陈述借款出来后赵留成用了10万。借款出来后,薛志国拿了30万给郭12万,薛志国实际拿了18万。郭让薛志国写一张欠郭20万元的借条,叫反担保。然后石井信用社的借款到期,薛志国将自己的20万元及利息连同郭给的10万元及利息一并交给了石井信用社,却忘了欠郭一张欠条。后来,薛治国去了别处,郭问他:法院没有通知薛治国,而是通知了薛治国的父亲薛栓老,薛栓老去石井信用社拿回还款凭证。郭得知消息后,于2015年6月19日撤诉。这不是敲诈吗?有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子楚第818号民事裁定书为证
2016年1月15日,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出具运费结算单,显示该车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共运费508车,重量18427.72吨,应付运费391105.07元。(损失按月均39110.507元计算,2015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7日共计3050581元。)法院判决其每天营业损失350元,其赔偿我共计10万元。证据从何而来?就算我每天去350元,六年零79个月多我也只出10万!没有一个农民工靠打工挣了多少钱。
本院判决赔偿我损失10万元,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薛治国一辆车牌号为豫C96623的重型翻斗车(如原件不存在,应支付车辆相应价值即10万元)。
我胜诉,我的诉讼费15688元,其中14659.47元由原告薛治国负担,1028.53元由被告郭负担,有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3民初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求领导给我解释一下我的官司到底是赢了还是输了!
郭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血栓佬
2022年11月11日
战争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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