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家:
首先向您致以新春的祝福!
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从武汉蔓延到全国各地乃至全球,该疫情给社会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为配合好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战役,更好服务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需求,2020年1月30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发布公告,发起成立“防控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党员先锋队”,充分发挥我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社会、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免费提供疫情中遇到各种法律问题的法律咨询服务。
近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防控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党员先锋队”接受多人咨询关于“新冠病毒疫情下应对工期延误、索赔及复工复产政策等”法律问题。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团队,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事务,致力于为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等房建领域的参与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担任多家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顾问。为此,在进行了相关法律检索以及结合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问题提供如下法律风险意见:
一、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财产损失以及设备租赁费用承担问题
根据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在建工程工期延误,设备租赁、材料采购、人员安排、用工成本等各个方面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对此,相关合同主体应当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和避免损失。现就新冠病毒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对建议略陈管见,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提供相关参考建议。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与《合同法》第117条均对“不可抗力”作出了定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在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部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包括延长假期、限制人口流动等措施,多地住建部门发布文件迟延当地工程复工时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拒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新冠病毒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的相关合同纠纷的处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及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即司法实践中普遍持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
综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
(二)工期延误的免责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依法不应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以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可向建设单位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三)财产损失的范围及责任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应对措施
1.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合同法》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承包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进行沟通协商,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收集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承担举证责任。
2.积极履行止损减损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款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承包人应当及时优化施工方案,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合理评估不可抗力期间“人材机”的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否则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第一,承包人应收集证明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及其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证据;第二,要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例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最后,还要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为潜在诉讼或仲裁做足证据准备。
4.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及时(28天内)提交延长工期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保存好相应证据。递交延长工期报告时,如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应要求其出具签证或收到说明并签字盖章(如仅签字需要注意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如无法立即签字盖章,建议使用EMS邮寄方式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送。
(五)设备租赁费用承担问题及应对措施
新冠病毒疫情及防控措施造成的工程停工,实际上导致了机械、设备等租赁物无法继续使用,如出租方仍继续基于租赁合同主张租金,施工企业作为承租方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要求设备出租方减免租金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工程受疫情影响程度、影响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要兼顾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利益,如果直接支持免除租金,则相当于豁免了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反而令出租方承受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过犹不及,也是不可取的。
基于此,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建议:
1.出租方和承租方先审查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已有条款解决租金减免问题;
2.如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3.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主张减免租金,但鉴于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同,裁判结果不统一,在未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的情形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4.建议承租方先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租金,在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变更租金金额后,再从下一期租金金额中抵扣,避免因协商或诉讼拖延了租金支付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这给企业正常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带来了一些困惑。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企业关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有效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一)企业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延长春节通知和各地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规定。1月31日-2月2日为春节延长假期,该通知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作出的。而2月3日-9日是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不宜复工,除非涉及市民生活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应当正常经营。
(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法定假为初一、初二、初三,因此1月31日-2月2日这三天不是法定节假日。1月31日原为正常工作日,2月1日为调休上班时间,2月2日原本就是休息日,故此次实际延长期间只有2天。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
此时,在标准工时制下,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在综合工作制下,企业应当支付员工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此类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的,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支付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三)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2月3日至2月7日应视为迟延复工期内的工作日,正常支付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为迟延复工期内的休息日,不发放工资。
在综合工时下,企业同样应当支付员工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四)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或提前调休。
(五)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安排员工在家工作,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员工因新型肺炎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隔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七)因多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的管制措施,而这必将影响职工按时返岗,如职工因此而不能及时返岗的,仍建议企业优先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安排完可再行协商事假等。
如果员工时间较长内不能复工,可以安排员工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同时承担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员工拒绝提前复工,企业不能按旷工处理。在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若非岗位的特殊需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所以员工在迟延复工期间有权拒绝复工。即使员工不同意在家办公,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也不建议企业作为旷工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进行违纪处理。
(九)并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决定何时返岗;如当地政府部门并无特别规定,则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依法安排上班时间。
(十)员工因工作感染新型肺炎,如果是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是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因出差而感染新型肺炎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发放正常工资即可。
(十一)目前正式复工前的工资发放问题尚存在争议,在今后确定支付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应仍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承担责任由其根据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合同确定。
(十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新型肺炎作为全国性的突发事件,员工患病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可以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三)《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隔离期间有关单位要保障被隔离人员的正常工资,其医疗期也应相应延长。
(十四)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若非上述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十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武汉返回的员工,但可以拒绝其立即参加工作,并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但是在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应当接受其工作,不能采取变相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拒绝隔离的,企业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可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企业在疫情防控阶段应更加细致而全面地了解每个员工在春节期间的活动区域、活动轨迹、身体状况等信息,对于各种可能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同时,应当随时关注各地与用工相关的政策的最新消息,及时对上班方式予以调整。
三、政府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2020年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等5方面共20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对政府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进行解读: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主要包括:加强防疫指引,落实复工条件,统筹做好防护,拓宽招工渠道。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2.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3.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海法律师解读:
第一,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和办理相关业务,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二,原定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实施(具体期限由人社部门确定并解读)。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第二点: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2.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3.加大技改资金支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4.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海法律师解读: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第二,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第三,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政策依据:1.《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第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五,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包括: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强金融纾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况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3.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4.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5.优化企业征信管理。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政府优化服务主要包括:1.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2.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3.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4.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综上,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因此,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建议各类中小微企业认真领会本政策措施,用足用活,促进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四、相关法律文书示范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为帮助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如下法律文书模板,以供参考:
由于篇幅原因,如想查看法律文书模板请详见微信公众号: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点击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l0u4TOwgq7wh0oz6ce84A
五、结束语
当下,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共抗疫情,我们完全有信心战胜疫情。同时,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提前谋划,以便应对。这对于疫后的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有重要意义。
以上法律风险意见望能为贵企业解决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若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有任何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海法律师始终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问题解决专家”,无论何时何地,不分白天黑夜。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响应政府部门的号召,海法律师提倡并建议您通过互联网、电话、微信咨询,海法律师会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疫情是命令,防控是责任,法律是保障。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就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7日
文章来源: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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