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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八项措施来了!都是惠民好措施~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精准扶贫的好消息

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的八项措施

一是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扶贫信贷业务。

所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的金融贴息和风险缓释政策。各市、县(市、区)按照突出精准、平等合作、协同推进的原则,与当地有合作意愿、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广泛合作,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金融精准扶贫信贷体系。具体事宜由盟市、县(市、区)和地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决定。

第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根据我区农牧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贷款需求,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重点明确为“5万元以下、3年以内、无担保无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域建设风险补偿”,各金融机构要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单列扶贫信贷资源,加大投入,提高贫困户贷款覆盖面。对已脱贫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扶持政策不变,在脱贫攻坚期间力度不减。各县(市、区)要与合作金融机构一起,选好贷款对象,做好贷后管理,坚持以户为单位贷款,切实防止假贷和违规使用资金。

三、贷款实行规定的利率并享受贴息。

对使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和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的,全面执行基准利率。对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增加收入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风险补偿覆盖的金融扶贫贷款实行相对优惠的利率,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

脱贫攻坚期间,各县(市、区)对符合自治区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贴息仍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内蒙古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财厅〔2013〕19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富民工程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办〔2015〕22号)。 各县(市、区)要根据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到期贷款额,从扶贫资金中安排年度贷款贴息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每年至少贴息一次。

四、完善风险补偿资金安排和管理制度。

自2018年起,自治区不再下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各盟市、县(市、区)根据年度新增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投放进度,按照风险共担原则,从自治区已下达的风险补偿资金和年度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扩大贷款比例及管理和使用等。原则上,根据自治区颁布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管好用足风险补偿资金。

五、建立金融精准扶贫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合作金融机构实际成本、年度金融扶贫贷款实际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使用情况,每年给予合作金融机构(不含国有商业银行)1%至2%的奖补。具体奖补比例和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

六、积极发挥产业发展带动扶贫的作用。

金融机构要围绕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加大对贫困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通过政银企保合作,建立多元风险防控机制,解决贫困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强化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坚持贫困户自愿参与的原则,采取“以社带户、以企带村”的方式,使贫困户长期融入产业发展、受益,增强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对没有劳动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也要依托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组织土地流转、产业带动、委托经营、代发子女、股权收益等方式增加收入。

七、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民银行驻县支行、金融办、扶贫办及相关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信用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选活动,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增信措施,改进评级办法,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人民银行全区农村和中小企业数据库系统,将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与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信息共享,约束信贷主体,降低金融风险。各级金融办要牵头,把金融扶贫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抽调专门力量推动,建立联系推进机制,协调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强化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八、做好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统计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扶贫办向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各金融机构每月向人民银行淇县支行和扶贫办报送上月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和回收的相关信息。人民银行旗县支行和扶贫办要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扶贫办。统计报表数据是评价盟市、旗县(市、区)扶贫开发成效的重要依据。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通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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