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贷款余额呈现爆发式增长。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51家,贷款余额9594.16亿元,较上年增速放缓。
图表:2011-2015年6月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及同比增长情况(单位:亿元,%)。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小贷公司快速发展的背后,面临的最大困境——身份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代码》,小额贷款公司代码为分类代码Z-其他,金融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额的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牌照,所以法律上不能称为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虽然经营贷款业务,但不受银监会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法定的监管职能。
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负责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拿到金融牌照就更加遥远了。没有金融牌照,就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政策。
从财税角度看,大部分地方的小贷公司税收仍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只有深圳等少数地区明确小贷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牌照,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将其作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更不能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抵扣当期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融资的角度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允许吸收存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捐赠资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即使拿到银行贷款,也是银行的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融资成本远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小贷公司的贷款资产是可以转让的,可以通过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放贷业务,但可能有人不愿意为小贷公司的贷款资产买单。
对于小贷公司的发展方向,银监会也想将其纳入正规体系,比如小贷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但效果不佳。2009年6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需要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定了盈利能力、不良率、涉农贷款占比等一系列指标要求,但这些较高的指标将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外。此外,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入股必然会产生同业竞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小贷公司转型后,原股东将失去控制权。这种“被抢孩子”的方式是小贷公司大部分股东无法接受的。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业的重要补充,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目前的监管体制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很难获得正规金融大军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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