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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贷协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浙江省金融办印发实施《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创新发展,探索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发挥其“支农支小”的至关重要作用。

坚持“支农扶小”的市场导向,实施分类监管。

坚持“支农扶小”的特色发展定位

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效率高、服务质量高”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小额贷款公司单户投资100万元(含)以下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农业贷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前述各区市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强化大股东主导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优化所有制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扩大至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至60%。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至20%,取消法人股东和地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1%的限制,适当放宽高管和员工最低持股比例。

规范内部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稳健经营的理念,建立健全与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制衡机制。

坚持小额贷款主业,适当扩大业务范围。

稳步扩大业务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应始终坚持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并可根据监管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将资金融入金融机构;

◆资产转让业务;

◆办理商业承兑;

◆为小贷公司自身融资提供相应担保;

◆企业财务顾问;

◆代理销售业务;

买卖债券、股票和其他证券;

◆进行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

◆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发行债券;

◆与信誉良好的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适当拓展业务领域

对开业三年以上、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监管部门评估同意后,允许其将业务范围扩大到本市其他县(市、区)。对于专业性、特色、区域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跨市(区、市)经营的,须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自主委托存款银行支付和结算。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发行优先股、发行小额贷款定向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大法人股东借款。

加大政策支持,优化管理和服务。

简化审查过程

进一步下放和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权限,简化审核程序。

加强信息技术服务

加快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规范的业务和财务综合管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数据集中存储、人员培训、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服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债券进行融资,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应融资奖励政策;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小额贷款余额的0.1%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风险补偿。

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稳步化解缓释风险。

建立贷款分类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分类实施办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质量,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和流程,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各级政府要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土地政策、工商变更、资产转让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打击逃废债务,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地方信用担保基金和政府应急借贷资金。

允许有序退出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经营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政策支持。

加强司法保障

支持各级法院加大对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处置的司法保护力度,给予其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保护。

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坚持属地监管。

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落实省市县三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明确监管重点,强化监管力量,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加大处罚力度

对违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监管机构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违规情况采取限制业务等措施;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小贷公司,由当地政府牵头,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小贷资格、追回历年财政补贴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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