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熊岳
11月24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曲靖监管分局消息,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屋基支行原信贷员蒋兴华对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云南罗平农商行”)的“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部分贷款资金被员工挪用”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曲靖监管分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工作”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若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他因“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部分贷款资金被员工挪用”负有责任,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相对较重。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完善信贷政策、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优化客户信用评级体系、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信贷业务的效率和透明度等方式提高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上述农商行原信贷员蒋兴华也是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多名原告向姜兴华工作的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姜兴华作为上述农村商业银行的员工,负责授信审批。相关借款金额核定后,蒋兴华向多名原告借款,但未能还清本息,被告告上法庭。
比如其中一起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原告因养殖需要小额贷款,向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4万元。被告人姜兴华代表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受理申请后,提出需要11万元,由他负责审批贷款额度至15万元。2015年6月8日,被告以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的名义将该15万元借款中的4万元发放给原告,其余11万元由被告姜兴华占有并转入被告张佳斌的银行账户。被告姜兴华、张佳斌未将该11万元返还原告或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返还。
在另一场纠纷中,姜兴华也采用了类似的操作方法。如另一起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原告因家庭需要小额贷款,向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人姜兴华代表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接受申请后,提出需要3万元,由他负责审批贷款额度后由他使用。后来被告给原告开了一张“借条”,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
针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姜兴华向多名原告借款系被告姜兴华的个人行为,姜兴华应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姜兴华还卷入了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起诉被告贷款逾期的其他几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借款金额发放后,蒋兴华向被告借款,借款来源于发放的借款金额,并签署了相关借条。
对此,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分析说:“此次事件暴露了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问题,如信贷管理不审慎、员工行为管理不规范、内控不足等。部分贷款资金被员工挪用,可能涉及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款审批流程不严、贷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款资金,也说明银行对员工的行为管理存在缺陷。银行需要完善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贷款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员工违规操作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银行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同时,员工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应对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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