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记者李玉民在北京报道。
有银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异地开办的同类业务中,村镇银行、小型农商行、城商行问题最大。这些机构虽然规模小,但都是一级独立法人,具备开办同业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的业务资格。”
近日,一起十亿元的电票风险事件,将公众并不熟悉的真假“联行账”推上了风口浪尖。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同业账户”进行了多次调查,有票据持有人表示:“除了用假名开立,中小银行将自己的同业出租或出借给票据中介机构的情况太普遍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获得的一份公开司法文书显示,宣汉村镇银行原行长、营销业务部原主任王在票据中介的游说下,私自以银行名义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账户,并将同业账户交由票据中介办理票据业务。票据中介承诺每月支付的固定签约费,最终落入上述高管的个人腰包。
这不是个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料显示,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朱及其下属苏,还私自使用其留存的银行资质复印件,伪造银行公章,在长沙、宁波、成都等地开立跨行账户。此后,朱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以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名义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案,并制作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司法数据显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朱某等人开立的同业账户共办理直接入账、转贴现承兑汇票952亿元,获利411万元,朱某本人分得352万元。
中介“承包”同一经营户的经营恢复
在宣汉村镇银行一案中,据检方指控,2014年7月,票据中介熊某找到时任宣汉村镇银行营销业务部主任的王、行长,提出以7:3利润分成或每月60万元的形式合伙经营票据业务。
与王约定每月60万元的固定合同,后与票据中介合作在吉安农商银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同业账户。票据业务开展后,中介承诺的签约费并未直接支付给宣汉的村镇银行,而是分别以40万元、60万元的好处费给了、王。
熊向公安机关供述:“将承兑汇票贴现,转为现金,非常有利可图。中介把票据从持票企业拿到银行贴现赚取利差,到期后再转贴给其他银行。”他游说吴某的时候说,这件事肯定能赚钱,只需要村镇银行在其他银行开户,不需要资金。
在答辩中称,熊找他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他觉得可以提高单位的存款任务。“经过讨论,不清楚利息分红比例是28还是37。反正银行分红是大头。”熊也向他承诺,这种运营模式只要资金监管好就不会亏钱,只是赚多少的问题。
虽然吴某说他当时会开会集体讨论这件事,但他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做。他在供述中说:“票据承兑贴现的决定,只有他和王知道。因为上级行不允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又想提高存款业绩,就冒险违规做。”
该行另一位高管表示:“宣汉成敏村镇银行在外资银行开立同业账户时,必须由该行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办公室会做会议纪要。会议讨论通过后,须报村镇银行董事长批准。但宣汉成敏村镇银行在外资银行开立同业账户一事,他人不知情,也不是开会决定的。”
“承包”同一个经营户不一定能盈利。
利益分配谈妥后,安排王与票据中介熊某合作,在吉安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
据熊某供述,兴业银行临汾分行账户开立后,王某到临汾领取网银账号、密码和两个u盾,交给熊某的侄子。此后,在票据业务的贴现操作中,该行同一账户一直由熊等人实际控制。
实际上,它并不像熊认为的那样稳定。第一个月,没有盈利。熊从其个人账户中取出20万和30万分别交给和王。后来因为银行贴现率提高,熊等人不但没赚到钱反而亏了一千多万,承诺的好处还得给。熊又从账户中取出现金,分别给王30万元和10万元。此后因熊出资困难,合作停止。
事实上,熊等人并未向村镇银行支付所谓的承包费。宣汉村镇银行出具的《同业往来账户损益表》证实,2014年9月1日至案发时,、王开立同业往来账户从事票据业务,从未向该行支付任何收入。
吴某等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宣汉成敏村镇银行的母公司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报案。
2016年7月18日,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核不当导致假公章开户成功。
在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银行高管甚至为了个人利益,私自刻制公章帮助票据中介开户。
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期间,时任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副行长的朱某及其下属苏,私自使用此前留存的银行资质复印件,伪造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务用)。苏某到长沙、重庆等地与赵某等人联系,在长沙、宁波、成都的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开设同业账户。
朱某在供述中称,在其他银行开立跨行账户时,正是因为这些银行没有严格审核,才能成功开户。比如要求两个人参与开立跨行账户并提供原件,而票据中介冒充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人不提供原件,开户也成功。
据票据中介赵介绍,每个银行的审核都不一样,苏等人有时会开不了跨行账户。比如在长沙多家银行开户不成功。
开立金融机构同业账户,需要银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的税收凭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私章。朱某私自将自己担任富民村镇银行董事长秘书时保管的富民村镇银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国税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给票据中介,并私自刻制印章。
朱还交代,办理承兑汇票业务需要汇票专用章。2013年12月前,票据中介使用伪造的富民村镇银行汇票专用章。2013年12月,朱某在富民村镇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上加盖了私自印制的“办理汇票专用章”,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
司法资料显示,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7日,朱、苏等人利用在长沙、重庆开立的两个同业账户,办理承兑汇票直接过账和转贴现业务,金额共计952亿元。非法获利411万元,朱分得352万元。
2014年3月8日,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通报称,其于2014年3月6日对已开立账户进行自查,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发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长沙、宁波、广州等地开立了同业金融机构往来账户。
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行长徐表示:“2014年2月中旬,我行收到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未开设同业业务账户的情况下,我行开始调查此事。”
2015年7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等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伪造的印章,私自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以本单位名义在同行业中骗取开户,经营承兑汇票直贴、转贴业务,涉案金额952亿元,非法获利411万元, 其严重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编辑:马春元,邮箱:mac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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