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向信用社借了两笔逾期贷款,信用社主任将其中一笔贷款4.4万元借给了其母亲。几年后,农商银行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该女子进行了强制执行,银行冻结了她账户中的4万余元。5个月后,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银行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84岁老太太起诉银行财产及精神损失费70万。日前,法院驳回了她的申请。
这位80岁的老太太收到传票时很困惑。
家住英山县某乡镇的姜某某,是一个乖巧的农妇,一生相安无事。她没想到,81岁的她却惹上了官司。
2016年6月13日,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山农商行)向营山县法院双河法庭起诉姜某某,称姜某某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姜某与英山农商银行下属孔雀支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姜某向英山农商银行借款4.4万元,期限两年,月息10.25‰。合同约定,借款人到期未还的,银行有权在月利率10.25‰的基础上加收30%的违约金。姜在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借款到期后,姜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00元,欠借款本金43500元及相应利息。营山县农商银行催收未果后诉至营山县法院。后营山县法院判决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43500元及利息。
是儿子的错导致了母亲的躺枪和承担责任。
判决生效后,英山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所谓姜某借款的真相。原来,姜某某的儿子黄某某在营山县孔雀信用社有两笔贷款。一笔贷款是2009年的3万元,一笔是2011年的4.4万元。借款到期后,黄下落不明。2014年3月31日,时任信用社主任的谭将黄名下的贷款以建房的名义借给蒋44000元,从中扣除500元,显示贷款余额为43500元。
2018年8月20日,营山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人蒋某某在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435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实际冻结40056.70元。2019年1月8日,营山农商银行考虑到姜某年龄较大,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冻结,不执行该款项。
2019年2月25日,姜某某向英山县法院起诉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70万元。
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证据不足败诉。
一位姜姓老人在法庭上诉称,2016年,英山农商银行故意诈骗,以本人与其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借款4.4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冻结了我账户里4万多元的存款5个月,导致我无法生活,悲伤,精神失控。其实我没有向英山农商银行贷款。据姜某某的代理人、其女儿黄某某向法庭陈述,2016年,谭某某拿着其母亲的身份证去了一个星期。谭某某还身份证的时候,还叫了一个女生回家,让她妈妈在一些材料上按手印。原告认为这明显是欺诈行为,但当时并不理解。
英山农商行辩称,判决作为执行依据是正确的,双方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存款被冻结后,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我们主动申请解冻,没有给她造成任何损失。
针对英山农商行的侵权行为,双方争论不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山农商银行基于客观事实对蒋某某提起诉讼,并根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并无不妥,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告姜主张被告营山农村商业银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日前,英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何贤飞)
民事诉讼证据不足的后果
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邢钢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在民事诉讼中,我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可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证据不足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举证责任人承担。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银行侵权的目的,故判决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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