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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形式有哪几种类型,套路贷五个特征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套路贷”是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放开而产生的具有诈骗犯罪性质的特殊刑事案件。目前这些案件大多与黑恶势力犯罪有关,对社会危害极大。

由于“套路贷”多与高利贷相混淆,且公安部禁止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手段介入经济案件,许多公安机关对“套路贷”刑事诈骗案件大多不予立案,导致许多涉嫌“套路贷”犯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

其实,根据法律规定的“套路贷”的特征,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困难。只要本着对法律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特点,认定为刑事犯罪。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导或强迫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软暴力等强制手段,使借款人多还债务或者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

“套路贷”是共同犯罪。一般由三人以上组成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套路贷”的主要特征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诈骗。最可恶的是,这些犯罪大多由法律从业者给予“法律指导”,以提高“虚假诉讼”的成功率,使“套路贷”获得高额犯罪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常规贷款”具有以下特征:

(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已经形成虚假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套路贷”的经营者有的以“小贷公司”或典当公司的名义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有的则以个人名义直接与资金匮乏的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在这些“民间借贷合同”中,以格式条款设定“违约金”、“定金”、“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种条款,骗取借款人签订“虚增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

(2)以即存即取的方式在银行制造流水痕迹,故意制造借款人已取得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的假象。

“套路贷”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会按照实际约定的借款金额在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汇款或存款,然后要求借款人当场提取现金,按照借款合同第一个月支付的“保证金”、“服务费”、“手续费”、“砍头利息”等全部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借款人,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发生借款纠纷,可以掩盖“砍头利息”的痕迹,使借款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偿还本息,导致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越多,欠款越多。

(三)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本息。

因为《借款合同》规定了违约条款随时可能发生,“套路贷”经营者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任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宣布借款合同到期,并强制借款人立即偿还本息。由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已经被出借人单方面增加,且偏离实际借款金额,再加上违约金和利息形成的高额利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采用其他方法迫使借款人借新还旧。

(4)出借人恶意提高贷款额度,强迫、欺骗借款人向“套路贷”经营者的关联经营者借款还债,导致贷款越来越多。

当“套路贷”经营者通过各种欺诈手段使借款人签订多份合同,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就会介绍其他相关的“小贷公司”或个人给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形成新的“高基数借款合同”。导致借款人的债务迅速增加了数倍,从而陷入无力偿还的境地。

通化市一名小学教师为了借旧还新,与6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在扣除已偿还本息的85%左右后,该小学老师所欠的本息实际上超过了合同约定本金的3倍。在笔者的帮助下,小学老师停止还款后,6家“小贷公司”对小学老师、亲友和单位领导进行了长达两年的骚扰,直到老师离开工作的学校。

(五)通过买卖合同的诉讼、仲裁、行政登记等手段,侵占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担保财产,或者以暴力、软暴力手段胁迫借款人自愿交付担保财产,达到“套路贷”的目的。

套路贷的催债手段多种多样,但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行政登记等手段最多,有时还辅以暴力手段或软暴力催债。

因为“套路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大多是在专业法律工作者,包括司法人员或商业银行人员的帮助下订立的,很多合同条款都是束缚借款人手脚的单方霸王条款。借贷关系发生时,借款合同采取了许多掩盖措施,掩盖高利贷的特征。一旦发生诉讼,“套路贷”经营者在时间、地理位置、人脉、法律资源等方面会有很大优势,可以获得一边倒的判决、仲裁文书,可以快速登记行政登记机关审查的财产权属,导致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朋友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合法的形式迅速成为“套路贷”经营者的合法财产。

“套路贷”经营者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多为以欺骗手段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阴阳贷款合同(协议),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可以占有抵押财产。由于借款合同条款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违约责任等都非常规范,掩盖了高额的“砍头利息”,一旦发生纠纷,对借款人明显不利。部分贷款担保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如逾期还款、抵押财产归贷款人所有等,使得借款人在知道自己被骗后,非常容易主张自己的权利。

有些“套路贷”合同还要求借款人拍摄或提供裸照或其他涉及私处的照片、视频,要求借款人提供手机通讯录、微信通讯录,或亲友联系方式。所谓的“违约”一旦发生,“套路贷经营者就会利用这些材料,采取各种软暴力向借款人讨债,借款人只能被迫接受胁迫,感到无法生存。

判断“套路贷”不难,难就难在侦查机关能否依法判断“套路贷”行为。

如吉林省长春市立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某等人起初借款仅200万元,实缴140万元。短短两年,贷款累计到1500万元。韩某利用行政登记程序将该公司5000万元股权变更为自己所有,同时控制该公司股权下价值近10亿元的房产进行出售。这种典型的“套路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案机关不同意刑事立案,使得韩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公司原投资人冯夫妇经过两年的民事诉讼,通过省高院终审判决,将公司股权返还给原投资人。然而,公司近10亿元的房产却成了多年诉讼的烂尾,损失极其惨重。

又如长春市居民曲某因资金紧张向东借款200万元,并出具了代表东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和a 空 white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委托书。借款到期后,曲某未能按期还款,只是以曲某的名义将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虚假出售给孙某波。双方提起诉讼后,孙某波虽主张向吴某东方支付220万元,但无证据,法院仍判决房屋买卖有效。曲某创办的公司资产全部归孙某波所有。

曲发现董、孙某波房产交易不实,以涉嫌“套路贷”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导致这个“套路贷”经营者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事实上,这两个“套路贷”的典型案例是清楚的,证据也是非常充分的。因为侦查机关拒绝立案,当事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双方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一审法院仍然裁定交易有效,尽管它知道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虽然案件最终得到了纠正,但当事人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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