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9日电索菱股份28日盘后公告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肖星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肖兴义的妻子、该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叶被判处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
索林公告截图
公告称,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兴义、叶犯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22年10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庭审已经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
索凌股份成立于1997年10月,2015年6月在深交所a股市场上市。主要从事一体化车载录音机、车载CD、VCD、DVD液晶显示屏的生产,国内商业、物资供销、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咨询等业务,投资兴办实业。
被告人肖星同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与钟(已判刑)商议通过财务造假增加市值以增加业绩。
肖星还与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叶和钟合谋,通过虚增营业收入、减少费用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披露虚假的公司年度报告,不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索凌股份通过虚增营业收入或减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并在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和披露。
(1)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71亿元,减少费用76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44.78%。
(2)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38亿元,虚增费用1209.06万元,虚增利润3.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
(3)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虚增费用2425.2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亿元,占当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01%(2018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为-3.49亿元)。
2.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未按要求披露重要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1)2017年7月27日,索凌全资子公司九江庙石库实业有限公司与众安安百里(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8月1日,九江赛科获得中安安百里7500万元贷款。当年7500万元借款未入账,索凌股份未及时披露借款及担保情况。
(2)2017年12月18日,深圳市龙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龙瑞”)与索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5000万元。索凌股份属于共同借款人,该笔借款构成索凌股份的借款。索凌股份没有及时记录借款,也没有及时披露此事。
(3)2018年7月26日,上海默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默山”)、广东索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凌”)、索凌有限公司、肖兴义、叶签订三方协议,上海默山与广东索凌于2018年6月29日、2017年6月29日至7月20日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广东索凌收到上海默山借款2亿元,未入账
(4)2018年7月26日,霍尔果斯磨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磨山”)、广东索凌、索凌有限公司、肖兴义、叶签订了三方协议(编号SL0117B-SF),以及霍尔果斯磨山与广东索凌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2017年12月,广东索凌获1亿元;2018年1-2月,广东索安收了2亿。广东索凌没有及时记录借款,索凌股份也没有及时披露此事。
(5)2017年9月25日、12月4日,深圳市索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凌科技”)与广东省殷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索凌科技获得3215万元。索凌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加盖了索凌公司的公章,使该事项成为索凌公司的潜在付款义务。索凌股份并未及时披露此事。
(6)2017年11月16日,深圳市龙瑞与广州市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的开放式保理合同》,保理金额为4000万元。索凌股份向深圳龙瑞出具无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深圳龙瑞对索凌股份的应收账款,深圳龙瑞基于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保理贷款,构成索凌股份的潜在付款义务。索凌股份并未及时披露此事。
(7)2017年12月26日,索凌科技在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登记索凌股份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并将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背书质押给深圳市顺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金额为4500万元。索凌股份向索凌科技出具无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索凌科技应收账款,索凌科技基于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保理贷款,构成索凌股份的潜在支付义务。索凌股份并未及时披露此事。
(8)2018年4月19日,安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与辽宁索凌实业有限公司(当时为索凌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的开放式国内保理合同》,贷款3000万元,直接支付给深圳龙瑞。深圳市龙瑞背书转让由索凌有限公司签发给安信达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索凌有限公司是借款人,索凌有限公司没有记录借款情况,也没有及时披露此事。
(9)索凌有限公司以虚构采购业务、虚构其他应收款清单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移8.7亿元,大部分用于签订与财务造假相关的对外资金流转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1104.29万元归肖兴义个人使用,主要包括支付其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补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索凌股份2018年年报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兴义、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判决书显示,深圳中院认为,上市公司索菱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被告人肖星在担任索凌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还明知并指使钟、被告人叶实施财务造假、披露虚假的公司年度报告、未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系信息披露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告人叶先后担任索凌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董事、副总经理,负责上市公司用于财务造假的外部根银行账户的管理,相关文件的审批和保管,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对外支付费用的操作,明知公司虚假年报被披露的事实,她也是上述信息泄露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肖兴义、叶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兴义、叶的指控成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有理有据,深圳中院予以采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肖星还犯非法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叶犯非法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索凌股份表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肖兴义先生已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方面已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目前公司管理团队和人员结构稳定,各项经营正常有序开展。
Wind截图
财务数据显示,索凌股份近年来业绩承压。2018年至2021年,公司连续四年扣非净利润。2022年扣非净利润仅为0.01亿元。2023年上半年,索凌股份扣非净利润为-96.87万元。
二级市场上,索凌股份28日收盘上涨2.54%,报5.24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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