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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互联网小额信贷是近年来中国快速发展的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因其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模式便捷而迅速崛起。互联网小额信贷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满足了社会弱势金融群体的消费需求。有存在的必要,但作为一种新产品,其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是基层监管专业素质低。网络小贷的监管需要具备金融监管知识、经验和能力的金融监管人才。基层监管人员大多不具备金融专业素养,没有接触过信贷业务管理,专业程度不足以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二是基层主管人数少。一般基层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人员数量少,甚至难以保证专职监管。辖区内负责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较多,监管力量较弱。以汪沟镇为例,金融办有两名工作人员,但基层面临着人多事少的局面,这两名工作人员很难保证专职的金融监管。

第三,监管信息渠道不畅。一方面,监管涉及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掌握的网上小贷公司和机构的信息并不相互流通,基层在实际工作中获取网上小贷公司的相关信息缺乏全面性。另一方面,基层在进行数据调查、收集网络小贷公司经营情况时,大部分网络小贷公司规模较小,其从业人员可能无法很好地掌握财务业务、会计指标等贷款经营相关指标,可能导致上报数据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影响监管工作。

第四,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2020年9月1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豹监管办[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然而,目前我国规范和约束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并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不适用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规范和指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法规也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办在监管网络小贷公司业务中的责任和地位。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联合监管方案,多方协调配合,全面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全面保障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保证基层地方政府金融办的专职人员配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基层地方政府可以引入国外社会力量,比如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完成网络小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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