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美丽青海客户端讯9月1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姚某来等11人刑事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来、陶某、姚以个人名义或海南永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间,被告人姚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陶某、沈某刚、马、姚某祥、沙某富、毛某英、肖某生等人,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为索要债务,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来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陶某、沈某刚、马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姚某祥、沙某富、毛某英、肖某生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贵德县及其周边,
今年7月30日,贵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姚某来等1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退还被害人,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陶某、沈某刚、马、赵某年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陶某、沈某刚、马、赵某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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