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云军通讯员胡海龙
7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姚某某、陶某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姚某某、陶某以个人名义或海南永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通过民间借贷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套路贷”罪。为索要债务,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陶某等人为重要成员,其他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贵德县及其周边地区,他们作恶多端,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贵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等11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分别判处姚某某等11名被告人1年至1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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