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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安普惠案件,2019平安普惠民事判决书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江苏省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1)苏13民中3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Xi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200006829611822,住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号楼3801 -3807室。

负责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85939550M,住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负责人:宋,总裁。

委托代理人:沙,江苏尊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牟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公司)、第三人南京分公司发生担保合同纠纷,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第4934号民事裁定。2021年10月8日,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结案。

牟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苏1302(2021)第4934号);2.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时间不符。上诉人的借款发生在2018年10月24日,借款名称为“宅e贷”。根据上诉人掌握的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担保、服务等附属合同也不成立。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法律关系之外还有刑事起诉的情况。没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如何获得大量贷款?存在第三人、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合谋盗贷的情节。“住宅e贷”推出这么多年,以这种方式操作的案例不计其数,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房贷e贷”要作为大案、要案查处,坚决反对逆来顺受。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是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0日成立的贷款诈骗案中的涉案贷款部分,一审裁定有误。第二,性质不同。裁定书上提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贷款诈骗案件,上诉人遇到的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骗取贷款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是不一样的。此外,一审的裁决没有说明案件是何时立案的,案件号是多少。至今没有公安机关找上诉人核实证据,了解被害人情况。相反,上诉人已致函公安部报告此事。最后不了了之,没人管。如果终审不涉黑涉恶,不触犯刑法,上诉人因为诉讼时效不能主张权利,上诉人的损失就大了。请求法院及时审理此案。

牟诉至一审法院:上诉人与平安普惠公司之间的委托服务协议、担保合同无效;2.判决平安普惠返还侵占上诉人的财产29717.29元及利息3500元;3.判决平安普惠承担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0日对平安普惠公司贷款诈骗案立案侦查,本案涉案贷款为其一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牟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返还给某。

我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的查询,发现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进行大量放贷,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因此,一审裁定不合理,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主审法官刘芳芳

王小玲法官

周法官

2021年10月28日

职员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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