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多种形式。《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双方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达内容的数据电文。,并且可以随时检索,都被视为书面形式。
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是书面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当今社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数据电文信息交换而形成的合同越来越普遍。在过去,传统合同的数量一般等于签字人的数量,双方各一个。每份合同的内容都是一样的。为了防止篡改,合同通常是打印的。
以数据电文合同的形式,双方可能只通过QQ、微信,或者几句电子邮件就达成某种交易协议;尤其是个人与服务商签订合同时,格式合同通常由商家提供,个人只需点击几下就可以在线完成合同。
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数据电文形式的书面合同与传统合同形式的书面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从诉讼实践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以下许多问题:
1.手机上存储的信息容易丢失和损坏;
如果你要向法院证明一个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的存在,那么你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仅仅是复制是不够的。所以如果你的证据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那么一般情况下,你会向法庭出示你手机里的QQ、微信记录,以及邮箱里的邮件。
当今社会,手机是一种随时会被随身携带的电子产品,这就增加了手机丢失的可能性。再加上可能的物理损坏、病毒破坏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手机中的数据丢失。我之前确实接触过这样的当事人,起诉时手机里的内容还在,但在后期开庭前,因为手机损坏维修,数据丢失,最终导致无法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无奈撤诉。
处理这个问题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就是第一时间做好证据保全和公证。当然,去公证处办这个可能比较麻烦。现在有比较简单的方式,比如一个门卫。
两年前,他代表一个老同学离婚,但离婚前不久,他父母出资130万,供他们夫妻置换房屋。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没有任何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我同学联系我比较早,我就指示他做好取证工作,也就是让对方在微信里大致认可这笔钱的性质是借款,并且还钱。因为原始证据存在于微信里,而且我也知道仅仅一句话的含金量就关系到130万元的定性问题。于是我第一时间帮他做了微信里这样一段话的证据保全工作。虽然后期没丢手机,但是防患于未然总是没错的。不出意外,在法庭上,对方直接否认是借款,坚信是赠与。但最终法院根据我们之前所获得的情况,确认是夫妻共同向父母借款。
2.电子数据信息可能被篡改;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个人通过网络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的时候。比如:贷款。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网贷,无论是在web上,还是在手机APP上。前前后后检查了身份证和摄像头,看是不是我自己,然后一点点完成了贷款和放款。
在实践中,服务商通常的做法是在签约的同时发起文档存管申请。简单来说,就是将签订的合同同时发送给专门从事电子数据文件存证和发放服务的公司,由他们作为第三方对签订的合同进行确认,即“签订的合同就是这样,服务商没有篡改”。
3.有些情况下,很难证明交易对象是起诉自己的被告;
一般的合同形式,很容易确定交易对手,就是看交易对手是谁。如有争议,起诉对象必须是签订/盖章合同的人/法人/其他组织。但是在数据电文合同的形式下,微信上和我们聊天的人必须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人,虽然他可能是代表一个公司在谈交易。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需要打官司,那么就面临着向谁起诉的问题。如果真的没有证据表明对方的身份,那就只能有点麻烦了。律师会发出调查令,到深圳腾讯公司(如果是微信或者QQ)获取实名信息,把这个实名信息对应的人作为被告。虽然可以解决,但是很麻烦,还涉及到执行失败的问题。
所以我的建议是,无论交易方是个人还是代表公司,都应该要求对方发送能够显示其身份信息的文件。如果是代理机构(无论是职务代理、委托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应要求对方提供实际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并且在交易中,如果是公司等非个人实体,应该要求对方通过public to public进行支付,这也是确认对方身份的一种方式。
4.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正构成要约和承诺,是否最终达成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形式上,合同最终是否成立,一般以各方签字为准,当然也附加了一些条件和义务。但在数据电文合同的形式中,很多情况下可能没有签名程序。那么就要审查合同是否最终达成一致,协商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体内容;
(2)要约人通过表明他已接受要约而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参考案例
[案例编号] (2022)第17534号,民初胡0107
我们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以合同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来判断,而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仅指合同、信函,还包括数据电文等形式。本案中,在被告未出庭答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清单、借款交易明细、公证书(2019)黄瑚证经字第3049号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已形成充分的证据链。故本院认定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镇北路支行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贷款电子版。
【案件编号】(2023)164号,民国初年上海0117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订立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所包含的内容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手段有形地表现出来,并可以随时检索到可供参考的数据电文,即视为书面形式,要约和承诺构成合同的订立方式。从2019年10月11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确认了正常情况下的合作方式和报酬支付比例,即原告给被告带客户,客户买房后,被告获得净佣金收入,由原、被告各占一半。基于此,原告取得的代理费首先应以被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为基础。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双方居间合同正常计算模式的约定,并不排除被告对特定交易的佣金承担。例如,关于原告与案外人徐某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被告不止一次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万元。虽然被告在庭审中坚称该陈述并非约定给付,属于委婉拒绝,但从对语境的理解和语言本身所表达的语义来看,被告的诉讼请求难以被本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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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简述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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