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安市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一名女子因在婚恋网站上伪装背景,婚后骗取丈夫15万,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悉,2020年5月,家住吉林省长春市的肖某某在某社交软件上认识了田某佳,一年后与其结婚,并虚构自己是在校研究生。
次年12月,肖某某编造了一份“德国留学旅行”,并以此为由离开了田某佳。2022年1月,她声称在德国感染了新冠肺炎病毒,需要治疗,并购买了特效药。她先后两次骗取田某佳及其父母共计152503元,其中98260.48元用于偿还她在田某佳名下的借款,其余54242.52元被她挥霍一空。
此外,肖某某与田一佳结婚期间,与郑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还在某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刘先生,并与其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
吉林省吉安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网友们更是将三观打得体无完肤,认为女性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等待她的不仅是道德谴责,还有法律的严惩。
来源:网络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认为,本案中,肖谎称曾在德国留学并得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在其吉林地区达到数额巨大,已涉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伊彦律师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近亲属骗取财物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肖某某与田某某是夫妻关系,是刑法上的近亲属关系。如果田某某理解肖某某的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实际上,只要诈骗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就构成诈骗罪。行为人能否构成诈骗罪,与诈骗行为是发生在夫妻之间还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伊彦说。
话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范洁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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