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的债权申报
申请人(债权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住所:成都市锦江区XXXX。
负责人:XX,总裁。
债务人:李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
申报的债权金额:
1.本金及手续费:364,380.63元;
2.兴趣:
(1)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一般债务的利息
220,108.6元(判决利息)+364,380.63元× 5/万× 150天【注:本判决于2019年3月12日生效,履行期10天,自2018年10月23日(判决利息截止日次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判决生效日加履行期日期)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64,380.63元× 5/10,000× 615天【注:本判决于2019年3月12日生效,履行期为10天,延迟履行期为2019年3月23日(履行期届满次日)至2020年11月27日(债权申报日)615天+364,380.63元。
合计:398,700.66元
3.案件受理费:9090元;
4.公告费:300元。
以上1 ~ 4项合计:772,471.29元。
申报债权的依据: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号民初民事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声明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26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诉债务人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
债务人李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截至2018年10月22日的贷款本金及分期手续费364,380.63元及利息220,108.6元(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以364,380.63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利率标准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0元,公告费300元,由债务人李×等被告负担。本案判决后续送达无公告费,债务人李X只需承担公告费3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李X在判决履行期内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已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0)川0104执XXX]。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封了债务人李X(位于武侯区XXXXXX,不动产权证书为武侯(2010)字第号)所有的房屋。XXXXX)依法处理。现得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审法官:XXX,联系电话:028-XXXXXXX,XXXXXXXXX)正在依法拍卖该房屋,申请人在此特提出请求。请你院发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申请人因与债务人李X存在经你院判决并已生效执行的金融借款债权,依法参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分房屋价款的分配。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向你院申报债权共计772,471.29元。请回顾一下。
请致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资金划入申请人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
账号:
开户银行:
我在此传达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XX分公司
2020年11月27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855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