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8月8日电(通讯员潘)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支付宝进行盗窃的案件。被告人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顾在平安惠普公司从事信贷工作。在帮助被害人唐某军办理贷款的同时,使用被害人唐某军的手机办理贷款。趁被害人唐某军不注意,用手机将被害人唐某军卡号为62284517180 * * * 9575的农业银行卡偷偷绑定到新注册的支付宝上。2018年3月22日,贷款发放到被害人唐某军的农业银行卡后,被告人顾于2018年3月23日、24日两次通过上述注册的支付宝,将被害人唐某军农业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万元盗取到自己的支付宝内,再用于自己消费和使用。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顾被公安机关逮捕。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顾的亲属将人民币2万元退还被害人唐某军。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犯盗窃罪。被告人顾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顾的亲属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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