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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为他人提供的借款担保是否有效呢,学校能否提供担保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案例一]阳曲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洋、郝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本质:民办高中是公益性学校,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签订担保合同时,学校与担保合同另一方在明知该中学属于公益性学校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导致该中学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双方均有过错。民办高级中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未支付部分的一半。

【案例二】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新星幼儿园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本质:民办幼儿园和具有公益目的的金融机构都知道幼儿园不能作为担保人,但仍签订担保合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幼儿园应当在债务人未支付部分的一半以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分析]

第一,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不合格的保障主体。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该条的重点是没有资格担保主体的公益性,立法初衷是防止担保行为损害公益事业。《担保法》并没有将学校限定为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所以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具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都应该被禁止作为担保人。

二、公立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作为债务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本担保有效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非公共设施;第二,抵押是针对学校自己的债务设置的。

三、学校应当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

学校不具备担保人资格,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连带偿还被担保债务的担保责任。但在确保合同无效方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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