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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人民法庭,淳化法庭地址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8月28日上午,淳化县法院行政庭庭长郭对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人董、罗的借款纠纷案进行了缺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通过当庭调查、当庭举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2016年4月12日,被告董某、罗某向原告申请借款5万元。当天,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贷款用途是养羊,月息10.2‰,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次性偿还本息。2016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庭审中,原告依法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人董某、罗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并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理认为,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为夫妻,双方共同向原告借款,夫妻双方应共同清偿借款本息。两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借款到期的次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应在应付利息中扣除两被告支付的利息8.74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董、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董、罗负担。(记者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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