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召开依法治理专业借贷、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情况,发布《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治理专业借贷行为、规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和虚假诉讼、套路贷典型案例。
涉及虚假诉讼和“套路贷”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陈某某诉王某某、第三人齐某某侵权纠纷案。
[基本情况]
王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045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王某向陈某偿还借款后,陈某出具了收条。陈某某依据王某某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经鉴定,王某某所持收据并非陈某某所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的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驳回陈的起诉,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含义]
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陈某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陈的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必须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让当事人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
案例二: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诉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情况]
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诉称,2016年1月31日,杨向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签署《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合同条款》及《授权委托书》,授权该公司以其个人名义借款3300元。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在杨的授权下,通过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平台借款,并与甲方杨、乙方平台投资注册用户、丙方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丁方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戊方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共同参与的网络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借款金额为3960元,其中借款管理费由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收取,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收取。借款到期后,杨未按约定还款。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向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出赔偿通知书及其附件。附件显示,有300名借款人以与杨相同的模式借款,应由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赔偿。2018年5月8日,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支付赔偿金6066.72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杨某通过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管理的网络平台委托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借款3960元,担保人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杨某逾期还款后对本金及利息进行了赔偿。故判决支持了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杨偿还其赔偿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贷款和“担保”,以服务费、管理费等名义虚增贷款本金,通过诉讼向借款人索要“债务”,具有“套路贷”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深圳某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典型含义]
目前,不法分子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招揽业务,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噱头,诱导或强迫借款人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虚假增加金额,恶意制造或任意认定违约等。,而且经常有非法讨债的情况。该案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金融防范意识,不要被超低的贷款门槛所吸引,更要拒绝签订无详细内容的“空白合同”或与实际金额不符的“虚高合同”。
案例三:马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情况]
马某某诉称,经其朋友景某某介绍,张某某因生意资金周,于2011年或2012年左右转其借款,其从某酒店楼下直接支付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后来张某某没有出具借条,也找不到人。直到2016年,他路过张某某家,看到张某某,便让张某某补借款。因张某某一直未还款,2018年5月22日,马某要求张某某更换借款,现马某要求张某某按借款偿还借款本息。张某某辩称,其于2011年农历8月在赌场向案外人景某某、某某借款6万元用于赌博,约定日利率6%,十余天来已向赌场内的景某某、某某偿还约2万元。后来还了一万多。2014年,马某找到张某某,称欠下的钱属于自己。在与景某确认后,张某某向马某出具了借条。后于2018年5月22日重新向马某某发放了一份借条。马某某口头申请景某某出庭作证说明借款情况,景某某未出庭。张某某为了证明债务是赌场放高利贷,提供了与马某的微信聊天截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某辩称涉案款项是从赌场借来的,用于赌博。而马某某所说的贷款款是违背常识的。目前证据不能认定双方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其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马的起诉,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应知贷款款项用于赌博、毒资、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获取高额利息而出借,出借行为本身就可能是帮助某一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案例四: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以来,刘某甲纠集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殴打、恐吓、辱骂、吵闹、骚扰、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讨债。,非法高息放贷后。如果讨债失败,受害人将被迫在借条中计入利息并重新开具借条,债务被恶意叠加。甚至堵住被害人公司大门,强迫被害人出售厂房,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该团伙的上述行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和恐慌,形成了心理胁迫,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业务,甚至有的被害人被迫离家出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为获取非法高利贷债务,多次纠集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佳等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至三年。
[典型含义]
高利贷犯罪集团在作案时,通常采取抛诱饵、寻找目标、扣利息、逾期不还、找违约等套路。如果受害者不能还钱,犯罪集团就会采取挨家挨户骚扰、殴打和恐吓、勒索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按照虚高的数额还钱,或者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带去其他犯罪集团还债,不断堆积高额债务。此案警示广大公众理性借贷。如果有相关资金的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和牌照齐全的金融机构。签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口头保证的拒绝写进合同。还款时尽量选择可追溯的转账方式,并注明资金用途。如果陷入“套路贷”骗局,要及时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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