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荔波县出台《荔波县关于支持旅游B&B产业发展的优惠办法》。
2016年以来,荔波县大力发展民宿产业。2016年,《荔波县扶持“民宿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措施(试行)》出台,先后建设了水富、寨堡、沈梦等民宿旅游示范点和刘猛、赛鹅、水帕、大图、拉塔等民族特色示范村,形成产城与山水融合互动、山水城相得益彰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2018年,荔波县完善修订了民宿发展政策,并于9月17日正式出台了《荔波县扶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优惠办法》。该办法从贷款贴息、装修补贴、品牌奖励三个方面对民宿行业进行扶持,并对资金保障、服务保障和申报、现金流进行了界定。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评价的,每间(荔波县招商局办公室供稿)
附:荔波县扶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为促进荔波县旅游业快速发展,推动荔波县以民宿为抓手的全域旅游发展,鼓励投资者打造艺术、创意、精品的现代民宿示范开发建设,发挥现代民宿产业对产业升级、农民致富、农村繁荣的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民宿行业,是指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民宿定义和标准,以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评价为参考。
(2) B&B企业必须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
二、政策措施
(1)财务担保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B&B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扶持政策、按有关规定统筹发展的B&B特色经营者或合作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专项补助。
2.县职能部门积极申报项目资金,县财政、发改、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每年要向上级争取和规划一定的项目资金,保证旅馆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优惠政策
1.给B&B贷款一个折扣。对酒店业主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补贴。贷款必须用于酒店项目的硬件投资。贴现率为同期国家中期(1至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贴现期限为一年。单个经营主体、单个项目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政府大力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在乡镇设立担保公司和互助组织,定期举办民宿专场招商活动,为产业融资提供便利。
2.给予B&B翻新补助。补贴标准如下: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及评定》中旅民宿黄金住宿等级的,验收合格后按每形成房间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一次性补贴;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及评定》中旅民宿等级的,验收合格后按每形成房间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奖励B&B品牌: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投资的,经县政府确认,每个品牌额外奖励人民币2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品牌投资的,经县政府认定,另奖励10万元。
(3)服务保障
1.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民宿时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安排专人指导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手续。
2.B&B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规模建设开发的,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3.对经县政府批准在荔波发展旅游民宿的企业,县政府将整合新农村示范点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和政策,对已明确认定为民宿的村庄给予优惠支持,加大对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和村庄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4.积极鼓励通过向村集体或村民出租房屋、旧宅基地、闲置土地等方式发展民宿旅游。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获得使用权或经营权。投资者确需取得使用权的,支持其按程序取得。
5.对在荔波县管理10家以上B&B客栈的管理公司或运营公司,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三,申报现金
该项目已依法取得荔波县人民政府要求的相关手续和证照,符合公安机关的治安、消防等相关要求。投入运行半年,无不良反应。当年12月前,酒店经营企业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旅游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符合要求的,于次年4月前上报县委、县城乡建设局
四。其他事项
1.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州、同级其他部门相同补助(奖励)的,或与县其他相关文件内容或标准不一致的,不再重复补助,按照“以优质为主”的原则享受一次。同时,每个项目被认定为项目建筑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城市客栈民宿不享受优惠措施。
3、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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