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16傅贵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爱建证券被同行告上法庭,并收到多份仲裁通知。现在涉及的重大仲裁有了最新进展。
爱建证券因“踩雷”违约债被同行告上法庭,如今涉及的重大仲裁有了最新进展。
近日,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爱建证券涉及重大仲裁进展。2023年7月,爱建证券获得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发的多项裁决书。根据裁决,爱建证券将向金元顺安基金、上海和盛资产管理等8家公司赔偿2000多万元债券本息。
受访者认为,爱建证券卷入重大仲裁可能对其后续经营产生以下不利影响:一是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对机构经营资金造成一定压力;二是信誉可能受到影响,投资者可能降低信任度,影响其后续业务发展和客户关系;第三,在类似的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增加公司的法律风险,增加公司的法律成本和管理负担。
累计赔偿超过2000万。
公告显示,2023年7月,爱建证券涉及12起仲裁案件,其中8起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仲裁结果,爱建证券将赔偿金元顺安基金、上海和盛资产管理、中信建投基金、海富通基金、长安基金、田弘基金、东吴证券、金创何新基金等8家公司2000多万元债券本息。
值得注意的是,爱建证券涉及的仲裁均源于“16傅贵01”公司债违约。
记者了解到,“16傅贵01”是傅贵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傅贵波导”)于2016年8月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6.5%,共发行13亿元,债券期限5年。第二年末和第四年末,发行人提高了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爱建证券担任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018年5月8日,因傅贵波导未能按期支付“14傅贵波导”到期本息,“16傅贵01”提前到期,债券实质性违约。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傅贵波导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8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傅贵波导重整程序,宣告傅贵波导破产。
随后,一些“踩雷”的机构投资者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作为“16傅贵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爱建证券被同行告上法庭,并收到多份仲裁通知。
公开资料显示,爱建证券于200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公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主要股东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金融”)和上海爱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目前公司注册资本14亿元。
其中,陆家嘴金融持股爱建证券51.14%,爱建集团持股40.45%,上海方大投资持股8.41%。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直接持有陆家嘴金融100%股权,为陆家嘴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陆家嘴金融持有爱建证券51.14%的股权,即爱建证券是陆家嘴金融的控股子公司。
2023年半年报显示,截至6月底,爱建证券总资产约40.28亿元,净资产15.71亿元。上半年营业收入9602.23万元,营业利润亏损1341.36万元,净利润亏损2158.44万元。
主承销商需要尽力而为。
公司债频频爆发。从相关案例来看,公司债一般会如何违约?主承销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券违约会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违约方追偿,包括要求偿还本息,以及可能的损失赔偿;二是承销商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追究违约责任的过程包括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特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公司债券违约,一般来说就是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协商,提起诉讼,申请破产。至于主承销商是否有责任,要看主承销商在辅导债券发行和委托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比如尽职调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对于爱建证券被认定负有责任的原因,张特表示,爱建证券在“16富鸟01”公司债券事件中的过错是“在尽职调查和委托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职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在实践中,这也是爱建证券在仲裁中被追究责任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早在2018年3月,爱建证券就收到了警示函。在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沪证监局[2018]19号)中,爱建证券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委托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职业规范,未能勤勉履行相关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张特认为,结合市场上诸多相关案例,债券承销商应遵循《公司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版)》。第十条,关注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信用增级等重大事项,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原则进行尽职调查,不改变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或不适当地省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步骤;特别是对已披露的发行人信息存在合理怀疑时,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查,履行审慎义务。否则,一旦债券实质性违约,承销商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国际金融报》记者就该重大仲裁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向爱建证券发邮件采访,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在张雪峰看来,主要有三个不利影响:一是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对机构的运营资金造成一定压力;二是信誉可能受到影响,投资者可能降低信任度,影响其后续业务发展和客户关系;第三,在类似的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增加公司的法律风险,增加公司的法律成本和管理负担。
本文来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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