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借款协议的签订地点和实际履行地点载明为北京市海淀区。如有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或人民法院管辖。贷款人杜晓曼和借款人郭万明的住所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
二是网络借贷纠纷,出借人主体特定,借款人主体不特定的情况广泛存在。虽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是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但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实际存在关联。如果确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势必导致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协议法院,破坏正常情况。
初审法院:最高法院
案例编号(2022)最高法27号
负责人:郭万明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
合议庭成员:鲍建平、、李
判决日期:2022年1月24日
文件摘录: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小满公司与郭万明签订的《重庆杜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约定,任何纠纷均由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豫0109民初3013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并上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郭万明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杜小曼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北京市海淀区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不能认定为网络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涉案协议的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提交本院指定管辖。
我们认为本案是网络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的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是通过网络签订的,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纠纷,由人民法院或者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杜小满公司和借款人郭万明均未在北京市海淀区居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了涉案借款协议,海淀区与本案纠纷无实际联系。这种网络借贷纠纷,有特定主体的出借人,也有不特定主体的借款人,范围广,数量大。虽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是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实际相关,如果确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势必导致大量案件通过约定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杜小曼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因处理不当,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我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该案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6243.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