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米蒂)记者从官方网站外汇局获悉,外汇局16日通报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涉及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等金融机构,涵盖非法转口贸易案件。
具体来说,有三家银行参与非法转口贸易。其中,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审核转口贸易尽职调查的真实性,以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款业务。通报称,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人民币146.4万元。
此外,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审核转口贸易尽职调查的真实性,以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及结售汇业务。通报称,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人民币400万元,暂停公开售汇业务3个月,并责令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此外,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审核转口贸易尽职调查的真实性,以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款业务。通报称,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人民币80万元。
四家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
通报中,还有四家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其中,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签署境内保险贷款和履行外汇支付时,未按要求对贷款资金用途和关联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查和调查。通报称,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人民币842.22万元。
此外,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支付业务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查和调查。通报称,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人民币433.19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Xi安支行在办理内保外付签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及关联交易背景等进行尽职审查和调查。通报称,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人民币645.4万元,并责令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关联交易背景等进行尽职审查和调查。通报指出,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人民币102.2万元。
逃汇、非法买卖外汇被通报。
除了上述两种,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廉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办理售付汇。通报指出,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罚款人民币60万元。
另一方面,通报还公布了很多企业逃汇的案例。例如,2016年1月至8月,青岛林忠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进行外汇支付938万美元。通知称,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款人民币310万元。
此外,通知还列举了一些非法外汇交易案件和其他违规行为。如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以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为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外汇兑换并汇入其境外账户,共计221.14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款79.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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