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由庞悦律师承办
作者:小野周
(浙江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键字
夫妻共同债务;表达共同的意思;夫妻共同生活;财产混同
案情简介
张公司是在婚前成立的,和李丽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共同经营由控制的张公司。2011年,张颖和李莉通过司法拍卖在杭州买了一套房子。这笔钱来自张的公司,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2年11月,张颖与冯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冯春公司借款50万元。作为杭州B房的产权人,李莉与签订了以共同拥有的杭州B房作为公司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期限为六个月,贷款到位后直接投资于张公司。借款到期后,冯春公司以张颖无力偿还借款为由,将张颖、李莉诉至法院。2013年7月,法院判决张颖支付本息,并在执行期间依法拍卖抵押房屋B。2014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后,张颖与李丽离婚。2017年1月,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作为共同抵押人代表张颖偿还了个人债务,要求追偿。
这可把张英急坏了。多年来,他的所有收入都投入到了张的公司,而他的巨额债务也是为张的公司资金周转而承担的。同时,张的公司还报销了两人的大量日常费用。甚至两人共同买房的资金都来自张的公司。为什么张颖现在要独自承担这笔债务?
张英穗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债务为其与李丽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他们共同清偿。李丽辩称其未签订涉案借款合同,且涉案债务用于张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本案中的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
律师代理意见
对此,庞悦律师作为张颖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
1.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颖与冯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李莉以张颖B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提供了担保,可见李莉对该债务的存在是知情的,且无异议。那么即使李丽不签订借款合同,涉案债务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基于共同意思承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张的公司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存在混淆。婚姻存续期间,、李莉长期在张的公司工作。张颖是公司的经营者,李莉是公司的财务总监,他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两人的收入都来自张某的公司,大量费用由张某的公司报销。两人甚至用张公司的钱购买了大夫妻的共同财产。可见,涉案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试验结果
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张颖的诉讼请求,确认本案所涉债务为张颖与李丽的共同债务。
律师声明
庞悦律师: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志,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前者,不应简单地局限于夫妻一方共同签署债务或事后追认,还可以用夫妻一方对债务的存在知情且无异议的行为来证明,如共同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对于后者,不能简单地把为共同生活的家庭负债理解为直接为共同生活的家庭借钱,而是要综合考虑所借资金的用途和最终流向。如本案中,虽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但从公司资金流向及与公司账户之间的频繁转账可以看出,的家庭财产与张的公司财产相混淆。本案中,张颖虽不直接为家庭共同生活负债,但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公司经营所欠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由其中一方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简介
庞岳律师:浙江郭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1969年出生,1999年开始执业。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和会计教育专业。浙江省工会特聘律师援助专家组成员,曾任杭州市下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多次接受钱江晚报采访,回答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被多家省市电视台作为特邀法律专家采访。
专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商业、离婚诉讼。
电话:133571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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