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56股票简称:冀东装备公告编号: 202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诉唐山市水泥厂、唐山市水泥有限公司、王、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诉唐山水泥厂、唐山水泥有限公司、王、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6月6日,唐山市龙飞水泥厂作为发包人与本公司签订了年产130万吨水泥和60万吨矿粉生产线设备成套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将提供水泥和矿粉生产线设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唐山龙飞水泥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保函,为唐山龙飞水泥厂履行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王以唐山水泥有限公司15%的股权为唐山水泥厂履行本合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在合同履行期间,唐山龙飞水泥厂延迟了设备付款。截至起诉之日,唐山龙飞水泥厂尚欠本公司合同款及违约金共计36,196,612.86元。据此,该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山龙飞水泥厂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共计36196612.86元。被告二塘山龙飞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被告王三·邵忠质押的唐钢龙飞水泥有限公司1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3号王、被告4号闫素敏在被告1号汤山水泥厂不能清偿债务时,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负担。
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请参见《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由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判断情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唐山龙飞水泥厂支付公司23,256,678.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2.唐山龙飞水泥厂按23,256,678.02元(按2014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按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唐山龙飞水泥有限公司对唐山龙飞水泥的应付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4.本公司对王持有的被告唐山水泥有限公司15%的股权在唐山水泥厂应付款项及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王、闫素敏在唐山水泥厂(普通合伙)未清偿上述应付款项及违约金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含控股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公告前,公司(含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和仲裁事项如下:
12个月内公司的小额诉讼和仲裁。
四。本公告中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个诉讼是一审判决,目前不确定对方是否会对这个案件提起上诉。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进展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动词 (verb的缩写)参考文件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第46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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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唐山冀东装备产业园,唐山冀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3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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