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肖春广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超市商业项目,租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和节点,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租金为602.1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作为被告按合同履行租赁合同的定金。当被告于2020年12月中旬支付租金时,押金转为租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但后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的租金。经被告申请,原告同意延期支付2021年的租金。现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再次违约,拒不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租金,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与第三人利民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一、二层转租给第三人利民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租金280万元,履约保证金50万元。2021年,他与马某、任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三楼转租给他人进行娱乐经营,收取租赁费数十万元。2021年6月8日,与第三人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四楼转租给刘某某经营酒店,约定年租金120万元,履约保证金20万元。
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理由: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一周内搬出所租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租金301.05万元及利息,利息每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3.被告被判支付100万元罚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及甲方的消防义务: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消防施工、消防验收均由甲方(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原告城建投资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消防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原告城建投资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消防义务已经履行,并提供了广(2019)001号《委托付款申请书》、《肖春广场商铺租金延期支付申请书》、《肖春广场拖欠商铺租金补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特别是补充协议的签订,说明双方已经认可了拖欠租金的数额,没有因为消防问题引发纠纷。现在这个诉讼中提出消防问题抗辩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消防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建筑物的消防分为:一级消防(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火规范)和二级消防(建筑物装修后投入使用前经消防救援队验收)。一级消防是指商业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保证建筑本身的消防安全。此时消防部门主要考虑防火分区的设置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二次消防是指商业建筑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消防安全保护,一般指室内装修设计的审核。商业建筑需要履行以上两项消防申报手续。第一次灭火一般由开发商来做,第二次灭火一般由商厦的租户负责。综上所述,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完成第一次消防的义务,第二次消防应当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和被告本人向消防救援队申报并接受。被告辩称,其出租的肖春广场三、四、五层因无消防许可证而未营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城建投资公司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被告)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考虑到被告和第三人的经营性质,可以给予适度的搬出时间,法院判决两个月比较合适。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租金301.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租赁物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直至其实际迁出。另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违约金重复计算,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1。解除原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李惠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1.5万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及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两倍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止,期间利率标准有所调整变化);3.被告李惠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搬出位于肖春广场的房屋,承担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搬出日止的租金(租金计算方法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折算);四、第三人利民超市有限公司和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搬出了位于肖春广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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