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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平台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这是王为大家分享的第20堂公开课。

此客侯

北京钟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侯律师1986年毕业于西北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1989年获第二个法学学士学位。

侯律师曾在中国石化管理干部学院担任法学教师、研究员,具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经验。我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举办的外国律师英语强化班,并在美国洛杉矶Agnes S Chiu律师事务所实习。从事全职律师工作后。

主要业务方向是金融业务,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银行、证券、投资、信托、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服务。

侯律师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保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特约法律顾问、北京市海淀金融服务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合肥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光环新网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微课录制

第一部分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查阅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难发现“非法集资罪”这个词。如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字、2011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认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的通知》、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我们搜索了一下我们的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还没有找到非法集资的具体罪名。

事实上,非法集资罪不是特定犯罪,而是集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随后在解释中明确非法集资罪涉及五个罪名,即: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

4.非法经营罪

5.虚假广告罪

点对点网贷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这类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即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撮合等服务,实现直接借贷。企业业务通常涉及以下各方:

1.贷方(投资者)

2.借用人

3.P2网贷平台

4.P2P网贷企业

5.P2P网贷企业的其他合作伙伴

所以P2P网贷企业一般不涉及股权投资业务,一般不涉及广告业务。P2P网贷企业会更多遇到前两种罪。首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次是集资诈骗罪。

PART 2最接近P2P的两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A:孙幼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想给员工买1000套房子,于是和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高勤取得了联系,后者公司有一个“长岭花园”项目在建,之前融了一部分钱,现在还缺钱。此外,高勤还注册了山东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济南钢铁厂附近的一块地,目前尚缺定金。

高琴于2013年4月以公公、婆婆和丈夫的堂弟孙幼伟的名义注册了北京众望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亿达公司”),开设并经营一家P2P网贷平台。孙有伟作为忠旺益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持有忠旺益达公司1%的股权。

孙有伟出任忠旺益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公司的运营模式由众望亿达公司引进。投资者向借款人借钱,年利率约为20%。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借款人债务向投资者提供担保。借款人都是高勤的朋友或者朋友的公司。

忠旺亿达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网上资金用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和山东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

网上资金流动有两种,一种是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中网易达公司委托“国付宝”、“富宝支付”、“网银”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另一种是线下直接支付,使用银行转账。

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500余人网上存款2.9亿余元。

两条路径的资金分别由借款人和孙幼伟汇入高勤的账户,一部分用于偿还融资本息,一部分用于支付长岭花园的罚款和契税以及济南钢铁厂附近土地的保证金。

借款人是真实的,平台项目“长岭花园”项目和济钢厂区附近土地是真实的,平台资金流向是真实的。

但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长岭花园”项目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导致贷款人上访。2015年1月26日,高勤被抓,境内外贷款平台关闭。后来孙佑威跑了,被抓了。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1。孙幼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2.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3.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一并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理由:被告人孙幼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行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属于非法吸收。第二,开放性;第三,利诱;第四,社会性。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从数额要求来看,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从存款对象来看,个人30余人,单位150余人;从直接经济损失的角度看,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导致出借人自杀、自残的,可以认定为违法犯罪。

PART 3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B案:穆海南、毕元集资诈骗案。

穆海南与毕元和出资设立公司北京融信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保公司),由毕元的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穆海南和毕元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管理公司。融信宝公司根据其他公司的网站注册了一个P2P网贷平台。平台上销售四款产品,分别是月香宝、集婴宝、巧灵宝、年益宝。贷款期限从一个月到一年,月利率9%到13.2%不等。

平台业务的运作模式是:穆海楠、碧源借钱给借款人,先形成债权,借款人将其房产抵押给穆海楠、碧源。融信宝公司作为中介,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借贷咨询及服务协议》,介绍投资人与穆海南、毕元形成借贷关系。穆海南、毕元从投资人处取得贷款,穆海南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实物债权转让及让与协议》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

实际情况:大量虚假抵押债权、信用贷款实现债权转让。

后果:澳门赌博挥霍无度。穆海南、毕元向511名投资人借款,共计8223万元,用于在澳门赌博挥霍。归案后返还170万元,8000多万元尚未偿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穆海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毕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携带资金逃跑的;

(四)筹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搞假破产、倒闭逃避回笼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2”;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PART 4给P2P网贷企业的一些提示和建议

敲重点,已经触犯了以上两个罪名。法院一般不处理单位犯罪,而是直接给P2P网贷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定罪。

非法集资犯罪的常用路线图及其处理;

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出借人遭受损失或后果——出借人群体事件——公安部门介入——量刑。

(1) P2P网贷企业要做好风险防控,完善还款机制,确保不能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和后果。比如:完善信用补充机制。

(2) P2P网贷企业要对比罪与非罪的金额,切记借款金额不能超过上限。

(3) P2P网贷企业应确保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真实合法。

(四)P2P网贷公司不得接触线上资金。

(E) P2P网贷企业非常脆弱,需要照顾。

比如,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负面舆情。

第五部分精彩问答;A

问: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个人入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借用注册的平台公司或者使用平台。在实践中,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实现个人目标。所以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一般不是以单位定罪,而是以个人定罪。这是以穿透的形式来理解这个问题。

问:禁烟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他们的法律责任有没有明显的法律依据,比如量刑、清算、破产等等?

答: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澄清两个概念。一个是是非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个大概念,因为不是具体犯罪,所以没有针对性的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两起。一种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理进行刑事处罚。这里的法人,我理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企业法人。处罚取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企业法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来说,因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单位犯罪是事业单位犯罪,所以在处罚上有区别。

问:公司高管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不是只有直接负责的人会承担责任?比如金融、理财部门。

答:根据我现在看到的一些判例,公司犯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会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进行处罚。在部门经理层面,有些案件处罚了部分部门经理,有些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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