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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嘉峪关盛兴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因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嘉峪关甘肃赵子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嘉峪关甘肃赵子律师事务所在对嘉峪关盛兴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进行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该法人于2017年1月6日将其设立并持有的嘉峪关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30%的股份转让给嘉峪关福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并已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至资产清查时 嘉峪关盛兴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本未显示收到该款项,故管理人嘉峪关甘肃赵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嘉峪关富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 。
-《民法典》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a)该债项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消;
(三)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归一人所有;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种类、质量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案例评估。
通过庭审和律师陈述发现:1 .嘉峪关盛兴啤酒花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务向方莉转让嘉峪关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经营权,方莉以剩余现金支付的股权价款为50万元,双方约定的债务除外;2.2017年1月6日,根据甘肃省金融办的文件要求,是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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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异议,破产管理人追回权":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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