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对张某等18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200万元,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沈河法院副院长吴连红担任本案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庭审日前公开进行,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的条件下,沈河法院坚持防疫和案件审理“两手抓”,积极谋划被告人提审、核酸检测、安全防护等工作,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底至2019年10月,张某与王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丰田街某大厦一房间内成立贷款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套路贷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发放小额高息贷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某大厦一房间内设立分公司,实施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参加,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为组织领导,被告人李、李、王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裴、石、吴、于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制定了考勤、培训、奖惩等规章制度。张用金钱和暴力威胁的手段来保证成员的稳定。组织成员十余人,分别负责放贷、验货、讨债、财务等。,分工明确固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由张、余某某等人出资组建。张某、李等成员实施“套路贷”行为获取经济利益,钱款由张某支配。因为循环抵押,支撑成员,维持组织的日常运转,进一步支撑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意图,诱导被害人基于错误观念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借条白条、抵押借款协议、车辆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前期费用支付协议、逾期费用对账单等相关协议,作为胁迫被害人还贷、虚假报警的证据;以“行规”为由,银行账户贷款、取现收取砍头利息、清点费用,制造虚假的资金支付事实,导致受害人实际获得的钱款远远低于虚假的高额借条;故意设置违约陷阱或任意认定违约并索要高额违约金;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利用组织影响力和人数优势,以签订的协议为证据,软硬兼施索要债务,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该组织采取殴打、骚扰、围堵、抢夺、堵锁眼、拉标语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亲属非法“讨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6起,涉案金额60余万元,诈骗犯罪12起,故意伤害罪1起,非法拘禁罪4起,其他违法事实5起,给被害人及亲属造成了经济损失、精神创伤和人身伤害后果,严重扰乱了生产生活秩序,使。
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明,有组织章程和奖惩制度维持着该组织的存在。被告人张等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签订高息阴阳借款合同、空 white合同,隐瞒、模糊借款期限和违约金数额,签订抵押车辆、房屋、身份证、开锁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诱骗被害人签字,不向被害人提供所谓的协议材料。放贷后,他们制造虚假资金流,索要斩首利息和检查费,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任意认定违约,骗取他人财物;以暴力、软暴力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吸引国家工作人员为公民提供个人信息帮助。12起诈骗案、16起敲诈勒索案、4起非法拘禁案、1起故意伤害案、5起违法案件已查实,虚假诉讼也有活动。
被告人张等人作恶多端,欺凌、伤害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有的离婚,有的搬家,有的营业场所倒闭,教学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对该地区民间小额信贷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李、李某某、王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依法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市扫黑办在“百日攻坚”行动中督办指导的一起典型涉黑案件。沈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定位,坚持政治引领,强化使命担当,坚持统筹推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之年,也是全面回顾“斗争成果”之年。沈河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攻坚克难,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来源: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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