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摄
日前,中信信托的“中信古冶集团铸造产业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危机发生后,中信信托和工行互相推诿,说对方要负主要责任,信托通道业务再现。
上海某信托公司负责人李勇(化名)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这是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大幅扩张留下的后遗症。
“目前,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仍然存在,但双方都非常重视风险承担和责任划分。”他透露,一些单一的信托通道业务,为了明确责任,会在合同中写成交易管理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的处分方式和风险缓释措施的选择,从根本上否认是通道业务。即使是通道业务,在风险承担上也会增加很多条款。
再曝光违约
记者了解到,此次违约的信托产品为成立于2012年3月的“中信古冶集团铸造产业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古冶产业链信托”),募集5亿元用于向山西古冶工业(集团)公司发放贷款, Ltd .(以下简称“古冶集团”)用于“年产20万吨高端精密铸造项目一期”及“信托计划期限为2+1年,其中信托1号受益权的信托本金为2.3亿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8日; 信托2号受益权本金为2.7亿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31日。
但由于宏观经济持续低迷,行业不景气,铁精矿、铁矿石等产品价格下跌,古冶集团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自2014年8月起,古冶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2015年3月8日信托1号受益权到期日,古冶集团应支付信托1号未偿还贷款本金2.162亿元,信托1号未偿还贷款利息约2933.6万元。2015年3月20日,信托1号受益权剩余贷款本息最后还款观察期到期,古冶集团仍未归还信托1号受益权剩余贷款本息。
2015年3月23日,中信信托发布第四次临时信息披露,宣布古冶1号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处置变现时止;3月31日,中信信托发布第五次临时信息披露,宣布古冶2号将于2015年3月26日提前到期,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处置变现完毕。
双方在“扯皮”
事实上,古冶集团在2014年9月就发出了“延期还款的请求”。此后,中信信托与工行协商解决方案,但经过半年多的协商处置,仍未拿出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中信信托称,中信信托已向工行提交了6套重组方案。该计划围绕中信信托购买的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和工商银行向古冶集团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偿还计划。几个方案被否决后,工行的授信额度从2.35亿元降到2亿元,再降到1.5亿元。工行仍未就重组计划达成一致。2015年5月12日,中信信托近日提出,双方按照50%对50%的比例共同出资收购投资者信托受益权,以减轻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但重组方案并未得到工行的回应。
中信信托业务总监冯为民指出,2011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对其战略客户古冶集团进行了专项规划设计,提出了整体融资策略和具体方案。作为整体融资计划的一部分,其向中信信托推荐古冶集团,并要求中信信托定制信托计划向古冶集团发放贷款。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和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全额承销该信托计划。
中信信托提供的资料显示,该产品具有一定的通道业务特征。
冯为民坦言,在中信信托和工行山西省分行收取的费用方面,工行占据了“大头”,工行山西省分行和工行山西交城支行收取的代理费、其他代理费、保管费、监管费等四项费用平均每年约3.5%,三年合计约5102万元。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每年收取1.9%的信托手续费率,三年共计2793万元。
此外,中信信托提供的资料显示,201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和总行个人金融部派专人向该行投资者推介信托产品,安排143名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
一位古冶产业链信托投资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这个信托产品我们都是通过工行山西分行买的。当时我的理财经理专门给我打电话推荐这个产品,说收益很高。不买就买不到。因为你一直在他那里买理财产品,所以我同意签合同。直到产品没有到兑付的临界点,我问工行,工行说这是中信信托的产品。他们不负责,态度和推销完全不一样。”
对于投资者的质疑和中信信托的声明,工行陕西省分行也公开回应称,该项目由中信信托向工行推荐,工行山西省分行作为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行,仅负责信托资金的收付,不承担本息偿还、担保和纠纷解决的责任。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古冶1号、2号信托计划中,中信信托为受托人,投资人为委托人,双方签订信托资金合同构成相关法律关系。该行声明甚至指出:中信信托是国内最大的信托公司之一,必须切实承担受托人责任,不能以不切实际的重组方案作为信托计划延期兑付的理由。
工行还指出,其费率符合目前市场银行间的收费标准。不仅如此,当时如果信托公司通过自有渠道或者第三方理财公司销售信托计划,而不是通过银行渠道发行,渠道费用大约在4%甚至更高,因此收费标准不能作为界定法律责任的依据。
对于资产处置,中信信托业务总监冯艳青表示,中信信托没有选择司法程序,而是与古冶集团进行协商。2015年6月起,中信信托将派专人到古冶集团下属交城创新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安装监控设备。同时,古冶集团承诺将创新矿业每月实现的铁精矿销售收入的20%全部划入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偿还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贷款本息。
不是个案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公司与银行因信托通道业务最终解决方案陷入僵局的案例越来越多。
“诚智金凯1号”兑付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诚志金凯1号集合信托计划于2011年2月1日正式成立。由中诚信托发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售,涉及投资者约700人,募集总规模30.3亿元,投资陕西甄宓能源集团。预期收益率9.5%-11%,信托计划投资门槛300万元。
但从成本端来看,工行收取包括销售费用在内的总计4.5%的服务费,而中诚信托的信托回报仅为每年1%。
业内流传的说法是,山西甄宓能源集团原本是工行山西省分行的客户。因为贷款没有获批,山西分行以众信委托产品的方式为其提供融资。在中诚信托的“诚智金凯1号”和“诚智金凯2号”产品中,均以工行的渠道出现,由银行负责实际项目的发起和资金的安排。
此后,由于山西甄宓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王玉锁和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信托计划出现在公众面前。根据诚志金凯1号2013年第四季度的管理报告,该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净收益未能达到当期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净收益总额。当时市场预期这将打破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诚志金凯1号”终于找到了接盘人,实现了34亿元本金安全支付和利息损失的“兜底”。然而,并不是每个产品都如此幸运,诚志金凯2号仍悬而未决。吉林信托“松花江2号”延期兑付。
伊一信托分析师帅国让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所谓通道业务,是指项目前期的尽职调查、项目设计、项目跟踪管理、后期的风险控制,这些都不是信托公司主导的,只是依托信托公司的牌照优势。对于发行的信托产品,这类业务信托公司只是执行一个跟单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
虽然从定义上讲,信托公司可以在银信合作的通道行业“躺着赚钱”,但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
“信托公司在银行面前是弱者。这家信托公司不做,其他信托公司抢着做。就算信托公司不做,银行也可以找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来做。很多时候,银行收取高额的保管费、咨询费、服务费,却不承担任何风险,银行甚至可能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责任。信托公司从事通道业务,从通道收取的费用由主动管理信托计划承担。”某信托公司项目经理表示。
投资需谨慎
帅国让指出:“古冶产业链信产品赎回过程中,双方合同约定的权责不清问题更为明显。”
“银行和信托合作中普遍缺乏评估报告,缺乏内部审计人员,双方权利义务划分模糊。在这种信托中,‘只要银行敢卖信托公司,只要信托公司敢发行,银行就敢买’。”普益财富分析师范洁认为。
但随着去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交易管理(通道)”和“非交易管理(非通道)”信托业务的概念,明确了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中各方的责任。在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以及提供或出具必要的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不承担主动管理的责任。作为信托回报,信托公司收取少量通道费。银行和信托的合作走到了十字路口。
范洁指出:“‘诚信金融开放’等事件的发生,让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始重视权责划分和风险控制。”
但是,这不能成为信托得以赎回的保证。即使有权利和责任的划分,投资者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推荐。
帅国让指出,信托项目违约后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项目延期,缓解融资方资金。二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在处分抵/质押物时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但在这一点上,投资者非常被动。虽然目前刚性兑付没有被打破,但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不大。然而,由于信托公司业务收入增速放缓,信托公司在面对数亿、数十亿甚至数十亿的资金兑付危机时,越来越难以自行实现刚性兑付。
业内人士指出,投资者应关注信托合同资金的投向、风险控制措施,尤其是风险承诺的内容。
业内人士还指出,如果中信信托在“古冶产业链信”产品的兑付过程中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明,将需要中信信托承担兑付后的压力。目前信托公司对这类出现问题的通道业务还是负有最终责任的。因此,信托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时,应努力保留整个信托计划设计、委托、销售、运作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信托计划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信托公司在前期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全面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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