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借款合同:原告在被告(平安普惠)XX的手机上签订借款合同后,要求平安普惠的经理向原告(@ @)“提供”书面借款合同或电子合同,但被告(平安普惠)的业务经理表示无法提供,只有贷款发放到指定的银行卡后才能提供。
原告(@ @)认为,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合同签订当天双方都应该持有一份原件作为证据。否则有欺诈的概率!
最后的结果是贷款人由平安银行变更为民生银行,同时衍生出很多非法附加费“电子合同”,而原告(@ @)并不知情!
原告@@多次与被告(平安普惠)400客服交涉。2021年5月6日,被告(平安普惠)的客服仅通过邮件“提供”了原告的保险单和投保单电子合同(原告QQ邮箱截图为证)。
原告多次索要借款合同,被告(平安普惠)被指定负责原告的售后客服,只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最后一页不完整的担保合同。
被告(平安普惠)向原告提供的纸质借款合同中,仅确认了“甲方(原告)”的签名,而未确认乙方(民生银行)的签名和盖章,依据《民法典》认定为无效,导致借款合同丧失法律效力。
但被告(民生银行)支付了“借款”,只能证明甲乙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2022年1月26日,原告再次登录平安普惠APP,发现有更新资料,原告需要的资料全部由被告(平安普惠)添加。
签名可以被描述为规范的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则视为合同未生效。
原告(@ @)与被告(民生银行)的借款合同由原告签字,被告(民生银行)未签字,导致合同未生效。
但原告@ @的“贷款资金”确实是由被告(民生银行)划拨至原告@ @指定的账户,故原告只能“认可”返还原告本金,不承担任何利息。
如果你不深究贷款合同,
一方可能是虚构的。你认为可能吗?
传递正能量,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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