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库车县人民法院披露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原副行长尹海燕、小微贷款部副总经理陈某有期徒刑两年。
公开资料显示,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成立于2013年7月,由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发起人(51%),联合宁波信达集团(10%)、新疆天鼎盛矿业有限公司(10%)、库车丽都酒店有限公司(10%)、库车县矿产经销公司(7%)、库车金桥百货有限公司。
据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平联系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副行长尹海燕,向尹海燕提出借款要求。
尹海燕明知徐世平不符合库车县民族村镇银行的贷款条件,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为徐世平办理贷款。他找到客户李和王,请他们帮助办理一笔假贷款。同时,他指示该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部副总经理陈某为徐世平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在尹海燕的指使下,陈某等人编造借款用途,于2015年4月3日向库车县民族村镇银行借款200万元。
该借款大部分被徐世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仅支付利息13.4万元,其余借款未偿还,导致银行损失本金200万元及剩余利息。
库车县国民村镇银行员工黄证实,在殷行长的职权干预下,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发放给王的200万信贷资金,实际被使用。
尹海燕辩称,“当时我们是按照银行的程序进行调查的。当地政府和徐世平联合欺骗了银行和我。我也是受害者。土地是确权的材料,乡政府有责任。我们银行只是对材料进行审核,我们银行没有辨别真伪的权利。”
库车县人民法院认为,尹海燕、陈某作为库车县国民村镇银行副行长、信贷部副经理,在明知徐世平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判处尹海燕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此外,徐世平被判犯有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月,在上述非法放贷两年后,尹海燕收到了阿克苏银监分局的罚单。
根据一份银监处罚决定书字[2017]第5号的处罚,尹海燕在担任库车国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期间,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对该行同业账户被违规放贷承担管理责任。阿克苏银监分局决定对尹海燕罚款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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