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庚南
普惠金融最近迎来了令人眼花缭乱的“红包雨”政策。
继央行《关于在普惠金融领域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承诺2018年在普惠金融领域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红包”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于11月发出了76号和77号两个“红包”..财税[2017]76号《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显然,上述基于普惠金融的政策“红包”,最终受益者应该是小微企业、农户等普惠金融对象。即使政策“红包”直接针对银行,实际上也是希望金融机构在收到“红包”后,对普惠对象“更好”,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缓解”。然而,这些“雨红包”最终会“雨落谁家”?小微企业、农民等弱势群体真的能受益吗?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农业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重叠。政策“红包”应该如何发放?
与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相比,财税〔2017〕77号将单户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扩大至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还将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由单户10万元扩大至100万元这无疑有利于刺激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等融资领域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体现了国家大力推进普惠金融的导向。
但是,范围扩大了,问题也来了。从单一的农户贷款扩展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后,免税项目的利息账户核算变得更加复杂。
根据77号文件第一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单独核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税”,即要求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照这个要求,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项目的重叠,包括农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重叠,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重叠。
需要注意的是,以农户贷款为主的涉农贷款和按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分类的小微企业贷款属于两种不同的方式,两者有很大的重合。大多数小微企业,尤其是县以下企业,往往具有农业的性质。从数据上看,2017年9月末,全国本外币贷款余额123.18万亿元,按照银监会口径的小微企业贷款29.66万亿元,涉农贷款30.55万亿元,两者大致相当,重叠较大。此外,根据《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应参照该规定划分为不同类型的企业。目前银监会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口径是“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因此,如果将农户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分别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免征利息增值税,显然存在重复免税的问题。
第二:政策“红包”能否落入“真小微”?
税收政策的“红包”能否惠及真正的小微企业和践行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能否真正体现正向激励,还需要面对小微企业的精准划分问题。这是免征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增值税的前提。涉及到一个老问题,就是如何准确划分小微企业贷款。按照现行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微企业的分类标准没有穷尽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的组合,相当一部分双指标组合都出来了。
比如,工业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的不同组合,分为大、中、小、微四种类型。理论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有16种组合,但《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仅依据4种组合(从业人数≥1000人,营业收入≥ 4亿元,为大型企业;300≤员工< 1000万、2000万元≤营业收入< 4亿元,为中型企业;20人≤从业人数< 300万且300万元≤营业收入< 2000万元,为小企业;员工人数< 20人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为微型企业),其他12组处于自由状态,客户经理录入时按照银行的把握原则标注。
这样,商业银行在实际分类确定贷款企业类型时,可能有很大的自主权和随意性,埋下了随意调账的隐患。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削弱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第三:谁能真正抓住政策“红包”?
虽然财税[2017]77号文将免税的贷款额度从之前的单户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但从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实践来看,额度设置还是太少。在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中,无息增值税政策相对较少。就小微企业贷款而言,根据《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微企业。我们来算一下:如果中值1000万元,按照乐观的资金周转率,年周转4次,单户授信额度至少需要250万元。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实践和与银监会对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的激励重点来看,单户小微企业授信额度设定在500万元以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免税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
当然,以上基于免税政策的担忧和困惑,可能只存在于技术层面。在实践中,我相信相关部门一定有对策。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政策“红包”发放后能否看到预期效果,普惠金融是否因“红包”而有所进展,资金能否沿着普惠金融的“运河”流向实体经济。
不确定性有两个方面:
首先,将于2018年实施的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能给普惠金融带来多大的推动力?无论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预期“红包”有多大,从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的动机来看,如果实体经济的疲软没有明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没有明显改善,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流动性可能不会像政策预期的那样流入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其他弱势群体。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前围绕经济转型升级的低小散行业整治和环境整治,多是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惠对象,而这些恰恰是金融机构需要小心避开的“雷区”。考虑到风险,金融机构可能仍难以摆脱政府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对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所释放的流动性安排的诱惑。
当然,根据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普惠金融领域实施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行机构能否获得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红包”需要分两个等级进行评估:第一个等级是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增量占去年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的1.5%,或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余额占去年年底全部人民币贷款的1.5%;第二档是去年普惠金融的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的10%,或者说去年末普惠金融的贷款余额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10%。
这意味着,为了赢得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红包”,金融机构需要努力在政策实施前将普惠金融中的贷款指标提升至第一或第二档。
第二,普惠金融的贷款利息免增值税政策“红包”对实体经济的提振效果如何?按说,金融机构既然收到了免征利息增值税的“红包”,必然会体现为普惠金融相应的贷款投入增加,意味着流入实体经济的资本增加了。然而实际情况却不一定如此。在实体经济增长依然相对乏力的现实下,投资回报率明显低于虚拟经济,社会资金脱离实际的“风气”并未得到根本扭转。即使资金到了小微企业、农户等普惠金融对象手里,是否会真正投入到房地产、生产经营中,是否会投入到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虚拟经济领域,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打着普惠金融、服务小企业、服务实体的旗号,实际上扮演着房地产消费贷款的资金提供者角色,或者从事现金贷、转融通贷款、票据交易等业务。
因此,在大力推进普惠金融的同时,要深刻把握普惠金融的内涵,需要警惕普惠金融旗号的挪用和滥用。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提倡的普惠金融应该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对象仍有差异化选择。既要考虑普惠对象弱势群体的特点,也要关注其金融需求是否适度有效,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其金融需求背后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要结合环境生态保护、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普惠的对象就一定有无条件享受普惠金融的权利,更不是让普惠金融公共化、慈善化。普惠金融毕竟也是金融,还是要遵循金融最基本的逻辑,金融的运行规律,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李庚南,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科员。近年来,他一直关注普惠金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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