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熙:《朱瑞熙文集(全八册)》第五册 学术论文
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
唐宋之际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动与农民战争
唐、宋之际,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中期转变的时期。这一转变开始于唐代中叶,到宋代告一段落。本文着重探讨唐、宋之际社会阶级关系,主要是地主阶级、农民阶级、手工业工匠、商人、家内服役者等身份地位的演变,并进一步考察这些演变对人民群众阶级斗争带来的种种影响,藉以说明自唐代中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确实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 地主阶级
唐代的地主阶级是由门阀士族、宦官、藩镇、皇亲贵戚、勋贵功臣以及庶族地主等阶层或集团组成的。自魏晋南北朝以来,门阀士族的势力已经大为削弱,“贵有常尊,贱有等级”的传统门第族望也受到了某些破坏。但是,士族仍然以门第族望自炫,不与贵戚和庶族通婚;以提倡名教、礼法相标榜,俨然孔孟的继承人;重视儒经,以取重于时,最初反对开设进士科,后来又积极加入,进而把持科举,以此作为猎取高官的重要门径。士族中很多人可以世袭爵位和封户,有些人可以用门荫得官,借此保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社会地位。他们还广占良田沃土,拥有为数众多的部曲、佃客、奴婢等劳动力。在唐代地主阶级的几个阶层或集团里,士族尤其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势力,使土地难于进入流通的过程。唐代新起的皇亲贵戚、勋贵功臣,享有许多封建特权,诸如世袭爵位、封户、田地,他们对历代相传的士族门第不满,极力采取降低士族门第等级的办法,使自己成为等级最高的新贵。在唐代后期,宦官和藩镇的最高层已经凌驾于地主阶级的其他阶层或集团之上,并且左右皇权,兴废皇帝,甚至割据一方,挑起连年混战,使社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庶族地主是出身寒微的非身份性地主和官僚,不享有士族的种种封建特权,不能够世官世禄;他们重视诗赋辞章,拥护科举取士制度,希望自己进士科登第,跻入“衣冠户”之列;他们拥护皇权,是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积极支持者;他们常常违背名教、礼法,遭到士族的讥诮;同时,他们也对土地和劳动力进行贪婪的掠夺;他们的土地兼并和荫庇客户,使土地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流通领域,也使直接生产者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稍为松弛一些。
唐末农民起义沉重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各个阶层或集团。大批士族、皇族、勋贵、宦官、百官遭到起义军的严厉镇压。庶族地主同样也遭到了打击,但庶族地主中余下的一部分则乘机崛起;他们中有些人混入了农民军,最后又背叛了农民军;有些人利用地方势力,直接与农民军对抗。在唐末、五代时期,这部分庶族地主利用社会的动乱,崭露头角,成为获利最多的暴发户。
宋初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对各国官僚采取兼收并蓄的政策,保持其原有官职,给予优厚待遇。与此同时,又不断通过科举考试等途径吸收大批士大夫,于是赵宋王朝组成了自己的基本官僚队伍。
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是门阀士族统治的社会,唐代是半门阀地主、半官僚地主统治的社会,那末,宋代就是官僚地主统治的社会。这是因为非身份性的官僚地主已经成为宋代地主阶级的主体。由于门阀士族最后消失,宋代社会上门第族望观念淡薄,封建官府“取士不问家世”,人们“婚姻不问阀阅”[1],因此,士大夫“家不尚谱牒,身不重乡贯”[2],已经不存在“士、庶之别”。以婚姻为例。当时的“贵人家”经常在科举考试年份选婿,不管“阴阳吉凶及其家世”只要举人省试及格,都有可能中选,称为“榜下捉婿”。还给予女婿一笔“系捉钱”,供其在京费用。“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也在榜下捉婿 ,增加“系捉钱”,使举人们俯就[3]。百姓们娶妻,也不顾门户“直求资财”[4]。在这种新的社会风气之下,作为地主阶级主要组成部分的各等级官僚,不再像唐代以前那样凭借族望门第的高下担任官职。而统治者主要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民户中的士大夫进入仕途,其次通过恩荫、吏人出职、进纳买官等途径吸收品官子弟、吏胥、富民等跻入官僚行列。所以,从历史渊源考察,宋代的官僚地方虽然是唐、五代以来庶族地主尤其是“衣冠户”的继续和发展,但因宋代已不存在门阀士族,所以不称庶族地主,而称为官僚地主。此其一。
宋代官僚地主不再严格地区分清、浊的流品,在法律上和习惯上一般把一品到九品的官员之家称为“官户”。在唐代,“官户”曾经是一种属于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依附性最强的农奴的名称,其社会地位比官奴婢略高。随着社会历史和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官户、杂户逐渐得到放免。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颁行的《重详定刑统》,虽然继续把一种类似官奴婢的人户称为“官户”[5],但是,约至宋仁宗初年开始,社会上逐渐把品官之家称为“官户”[6]。不过,宋仁宗时更经常使用的名词仍是“衣冠”、“命官形势”或“形势户”等。直到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年至1077年)实行免役法,规定从前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坊郭户”、“女户”等都要交纳“助役钱”,“官户”才正式在封建法律上有所反映。此后,“官户”一词就成为品官之家的法定户名,在宋代的史籍上屡见不鲜。从唐代至宋仁宗以后,“官户”这一名词涵义的前后迥然不同的变化,正反映出人们的社会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动。此其二。
宋代官僚地主的政治、经济地位呈现不稳定状态。能够累世显达即世代做官的为数不多,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虽然如同王明清在《挥麈录前录·本朝族望之盛》中所载,宋代存在一些“族望”,但只是因为在各该族中出了一两名大臣、后妃而已,他们并不享有前代门阀士族的传统特权。宋代官僚地主的普遍情况是他们的“富贵”较少长达三世以上。南宋人吕皓说:“今之富民,鲜有三世之久者”[7]。北宋大臣富弼说,臣庶之家,一旦出现不肖子孙,家道迅速沦落。理学家张载也说过:“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8]这种现象跟前代门阀士族即使朝代推移,依然以门第自负,统治者也根据其门第加以重用的状况大不相同。由此在宋代经济领域中出现了“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9]的普遍趋向。而一些思想家也充分认识到这一趋向,提出了“财货不过外物,贫富久必易位”[10]的观点,主张消除物欲。此其三。
宋代品官之家即官户享有的特权跟唐代的品官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减免国家赋役、世袭爵位和封户以及享受恩荫待遇上。唐代前期,品官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后期实行两税法,品官开始负担两税和杂徭。宋代承袭此制,但又有一些不同。按照封建国家规定,官户跟民户一样必须交纳二税,虽然官户可以巧立名目逃避二税或者转嫁他人,但并不享有免除二税的特权。支移、折变也“不以民户而输、官户而免”,而“令官、民户一概输纳”[11]。科配、和预买的负担与否,则也因时而异。但是,官户仍然享有免除职役和夫役的特权。唐代的贵族、大臣可以世袭爵位和封户。唐初加食实封户者,还可向被封的课户征收租调以及庸,“世世不绝”。后来改由封建国家统一征收,再分别支给食实封者[12]。宋代官员的附加性官衔中也保留了爵以及食封、食实封,但跟唐代已颇为不同,一是没有子孙世袭的规定,二是官员食邑和食实封户数的多少,只在一定角度表明其官位的高低,一般不能真正收取封户的租税。公在领取月俸时,按每实封一户,多领取二十五文足[13]。唐代的品官已经有权荫补亲属,但荫补的范围还比较小。唐制,五品以上官员可以荫孙,三品以上官员可以荫曾孙,尚未有荫兄弟、叔侄的规定,而且“不著为常例”[14]。从宋初到宋真宗时期,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恩荫制度。文官从知杂御史以上,每年奏荫一人;从带职员外郎以上,每三年奏荫一人;武臣从横行以上,每年奏荫一人;从诸司副使以上,每三年奏荫一人。根本没有兄弟、叔侄、曾孙等亲属远近的“品限”,因而“旁及疏从”,以致“入流寖广,仕路益杂”[15]。宋仁宗时,有不少官员已经看到“国朝任子之令,比前世最为优典”,主张加以改革[16]。恩荫的名目大致有五类:一是“大礼”即举行郊祀(京城之外大祭祀,如三岁南郊、圜丘时北郊)或明堂典礼(祀后土、皇地祇于明堂),每三年一次。二是“圣节”即皇帝诞日。三是官员致仕(退休)。四是官员上奏遗表。五是改元、皇帝即位、公主生日、皇后逝世时等临时性的恩典,都给予品官有关亲属以一定的荫补名额。通过恩荫制度,每年有一大批中、高级官员的子弟获得低级官衔或官职、差遣。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左正言孙沔说,每遇大礼,臣僚之家和皇亲母后外族,“皆奏荐略无定数”,多至一二十人,少不下五七人,不问才愚,都居禄位,甚至“未离襁褓,已列簪绅”[17]。皇祐二年(1050年),何郯说,这时每三年以荫得官者以及其他“横恩”授官者不减一千多人[18]。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年),又有官员指出,这时每遇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19],比北宋增加两三倍。据统计,宋代的州县官、财务官、巡检使等低、中级差遣,大部分由恩荫出身者担任。随着官员家庭人数的自然增殖,凭借恩荫得官者日益增多,恩荫制度便成为宋代官冗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宋代封建国家在给与官户一些特权的同时,又陆续制订各种条法对官户予以一定的限制。诸如按照官员品级的高低规定占有田产的最高限额,禁止一般官员在本贯或购置产业州县、寄居七年以上去处任职,禁止地方官在任所购置田宅,禁止地方官跟部下的百姓结婚,任期满后不得在任所寄居,禁止各级官员购买和承佃官田宅,禁止官员承买坊场、坑冶[20],等等,这一切无非为了防止各级官员过份利用自己的职权,无限地扩张自己的经济力量、侵夺商人和其他地主甚至封建国家的利益,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宋朝地主阶级的长远统治。此其四。
宋代地主阶级中还包括一定数量的乡村上户。按照宋代农村的五等户制,乡村上户一般是指第一等户到第三等户,遇到需要区别中户即第三等户的场合,上户就单指第一、二等户。宋代的官户是由政治地位决定的,乡村上户则由其经济地位而定。各地区因传统习惯的不同,划分户等的标准有所差别。一般地说,乡村上户是占田较多的地主。韩琦说:“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人户,乃从来兼并之家。”[21]在乡村上户中,虽然同属一个等第,但财产的差别往往相当悬殊。比如第一等户,有占田一顷、三顷的,也有占田十顷、百顷的,所以,出现了“高强户”、“出等户”、“无比户”之称,他们与本等人户拥有的财产“大段相远”。在乡村主户中,上户大致占总数的十分之一弱,其余为乡村下户[22]。乡村上户的政治地位比官户要低一些,但在他们轮流担任州县职役和乡役即在担任吏职的期间,就可以跟官户一样成为“形势户”。封建法律规定,形势户“谓见(现)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其(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弱者”[23]。这些州县吏职名目绝大部分是由上户担任的,由于担任吏职,出入官衙,他们便在政治上取得一定的职权,可以恃仗“形势”,欺压贫苦农民。他们还可以通过纳粟䃼官,输钱买官,科举考试,与宗室、官户联姻等途径入仕,转化为官户。但是,当轮差衙前、保长等职役、保役时,由于官吏的百般勒索以及水火的损败,往往弄得破家荡产。有些上户不得不把田产献给“贵势之家”,以避差役。到南宋中期以后,乡村上户还出现日益减少的趋势。这里的“日益减少”并不指少数上户转化为官户的现象,而是指较多的上户因破败家产、降为中下之户。宋孝宗时,董煟指出:“今之乡落,所谓上户亦不多矣。”[24]宋宁宗时,吴泳说:“昔号某州为殷富者,今则为空穷州矣;昔称某邑为壮大者,今则为凋蔽邑矣,上户析为中户,中户变为下户。”[25]倪千里也说:“上、中户之产,与曩绝殊。……昔之为上、中户者,今也多析而为下户矣。”[26]宋度宗时,平江府的上户大批“死于非命”[27]。乡村上户日益减少的主要原因,不外是封建官府繁重的赋役压榨,诸如征科斛面、和籴、运粮、招军造舰费用、保役等,致使许多乡村上户“产去而税存,蓝缕不庇形,糟糠不充腹,鞭笞缧绁”,沦为官府的阶下之囚[28]。乡村上户的日见减少,是宋代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恶性膨胀和社会财富加速两极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宋代地主阶级经济地位不稳定的一个具体表现。总之,乡村上户的社会地位犹如唐代的庶族地主,但又有所不同。
由官僚地主、乡村上户地主以及工商地主(见后)组成的宋代地主阶级,是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中期新兴的社会力量而登上历史舞台的。官僚地主阶层还成为宋代地主阶级的主体和当权派。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魏晋的门阀士族不是没有起过某些积极的作用,只是因其后来日益腐朽和没落,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才变成了历史前进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唐代中叶以后,门阀士族逐渐被官僚地主所取代,宋代官僚地主还成为地主阶级的当权派,这表明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和中期之间地主阶级内部发生了一次新陈代谢的过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次不小的进步。跟门阀士族相比,宋代的官僚地主还有相当的生命力。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以它为主体的宋代地主阶级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一度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又有其剥削和压迫广大人民的一面,因而不免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愈益腐朽和保守,以致阻碍了社会的继续发展。
二、 农民阶级
从唐代中叶到宋代,农民阶级的阶级结构和身份地位也在发生变化。唐代的农民阶级主要是由均田制下的一般农民以及逃户、客户、部曲等组成的。均田制下的一般农民也属于社会地位较低的庶族,但因为封建官府日益繁重的赋役剥削,越来越多的人被迫弃家外逃。唐肃宗时已经出现全国户口逃散过半的危机。很多逃户最后又不得不投靠地主,成为依食客、浮客、浮户、佃客、隐户、荫户等。从此,他们沦为没有独立户籍和失去封建国家法律保障的地主的“私属”。魏晋以来的部曲制度到唐代已处于没落阶段,但社会上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部曲。部曲是人身依附极为严格的农奴,属于地主“私家所有”,“随主属贯”,“别无户籍”,可以拥有私产,娶良人、客女、奴婢为妾,平时替地主种田,战时就从军打仗[29]。唐代中期,统治阶级实行主要按照土地、财产征发赋役的两税法和职役法。在两税法中,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30],承认客户的合法地位。同时,用“轻税入官”、“免其六年赋调”的办法招诱客户,承认他们在官府文书中是有户籍的。接着,又把客户编入第九等户,用九等户制来控制和剥削客户[31]。这样,客户由地主的“私属”变为封建国家的正式编户,由非法变为合法,其身份地位得到了一些提高。
宋代的客户仍然具有独立的户籍,封建国家承认他们的编户、齐民的身份。在封建国家统计户口时,往往分别统计主户和客户的户口数;同时,封建国家向他们征收丁税、干食盐钱等杂税,这种情况跟唐代中期以后基本相同。但是,宋代客户的身份地位跟唐代又有一些不同。
宋代的“客户”一词一般已成为租佃土地的贫苦农民的专称。在唐代,凡农民移徙异乡、脱离户籍,都被称为“客户”。客户和土户相对,主要表示外乡和本乡地域的不同。宋代客户和主户相对。宋太祖开宝九年(976年),第一次统计全国主、客户的总数为三百零九万五百零四户。这次户口统计有其重要的意义,即客户的户籍权和作为封建国家编户齐民的社会地位初次得到宋王朝的正式承认。宋代客户和主户间的不同,主要在于“佃人之田,居人之地”[32],本身没有田产,不交纳二税,其次在于“侨寓”他乡,而主户既有“常产”,又交纳二税,所以也称“税户”。官府主要是根据有无田产来区分主、客,登记在户籍上。客户分为两大类,即坊郭户和乡村客户。坊郭客户是居住在坊市的无田产的外来人户,大都依靠出卖劳动力谋生,经营小手工业,充当“人力”,做摊贩等。在有些地区,坊郭客户的户数少于乡村客户,略多于坊郭主户。南宋福建路汀州的坊郭客户就是这种情况[33]。乡村客户是宋代佃农的主体,他们的户数约占全国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34]。乡村客户的名称常常因地区或租佃关系、依附关系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如旁户(旁下客户)、浮客、牛客、小客、私下分田客、火客、火佃、地客、庄客、佃户、租户、种户等,如此众多名称的出现,无非说明客户的增多和客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此其一。
宋代封建法律开始对客户的迁移自由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以前,客户虽然成为国家的正式编户历时已久,但封建国家对客户的迁移自由等长期未作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客户,地主阶级需要制订体现自己意图的法律条文,以便更好地约束客户。但是,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需要的反映,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所以,直到北宋初年,封建国家才对客户的迁移自由问题作出规定。这就是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十一月以前的所谓“旧条”。“旧条”规定: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主(住)。”这一法令剥夺了淮河、汉水以南(不包括川峡地区)的民间分成租制客户的迁移权,规定这些客户平时不能随便迁移,只有在地主发给通行证后,才准予起程。北宋在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最后统一南方各地;次年,又平定北汉。此前即五代十国的分裂时期,不可能颁发地域如此辽阔的法令。所以,这一法令的颁发时间只能在978年至1027年之间近五十年内。这一法令把分成租制客户的能否迁移,交与地主全权处理,其结果使分成租制客户“多被主人折(抑)勒,不放起移”。针对这种憎况,天圣五年十一月,宋仁宗下诏:“自今后客户起称,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栏占,许经县论详。”[35]对“旧条”稍作更改,取消了客户迁移必须由地方发放通行证书的规定,允许客户在每年收成后,跟地主商量去留,但既不准许客户随意迁移,又不准地主无理阻碍。这一更改,给予客户一定的迁移权,跟“旧条”相比,客户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稍稍作了改轻。皇祐四年(1052年),宋王朝对夔州路各州官庄客户的迁移问题作了规定,凡“逃移者,并却勒归旧处,他处不得居停”。又规定该路施(今湖北恩施)、黔(今四川彭水)二州各县的“主户壮丁、寨将子弟等旁下客户”,如果“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令著旧业,同助祇应,把托边界”。[36]夔州路是宋代社会经济落后的地区,施、黔二州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封建国家对这里的官庄客户和旁下客户都予严格限制,不准他们随便迁移。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夔州路官府为了禁止豪强“偷搬地客”,实行了一路的“专法”:客户自此年起,如被搬移,“不拘年限,官司并与追还”;如果违法强搬佃客,按照“略(掠)人条法,比类断罪”[37]。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宋王朝下诏:“民户典卖田地,毋得以佃户姓名私为关约,随契分付;得业者,亦毋得勒令耕佃。如违,许越诉,比附‘因有利债负虚立人力顾(雇)契敕’科罪。”这一诏书是根据知鄂州庄绰(《鸡肋编》作者)的建议而由户部“立法”的[38]。有关宋代客户迁移自由问题的史料比较丰富,本文仅就封建国家立法来进行论述。至于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剥削阶级的“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39],所以,客户的境遇更为悲惨,其中还因时间和地区而有所不同,此处不再赘述。此其二。
宋代封建法律又开始对客户的社会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一般是居民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前代,比如在《唐律疏议》中,封建国家曾对直接生产者部曲、客女以及奴婢、官户等的社会地位作过详尽的规定。但是,自从客户由“私属”转变为封建国家的正式编户后,封建法律对客户的社会地位长期未作规定。在这段时间里,客户的社会地位相对地说是不算太低。这是值得注意的。宋仁宗景祐末年(1037年)到宝元初年(1038年),王琪知复州(今湖北天门),有一名地主殴死佃客,法吏将按现行法律判处地主死罪,王琪却怀疑不决。十几天后,果然有“新制”下达,凡类似案件,都准许减罪免死[40]。从这一“新制”后来实施的情况看,它一度停止执行或废除过。因为,二十来年后,即嘉祐二年(1057年),随州(今湖北随县)司理参军李抃之父李阮因殴杀佃客,将被判处死刑,李抃请求用自己的官职代父赎罪。宋仁宗准其请求,免李阮真决(刺面),编管到湖南道州[41]。于是宋朝规定:凡地主殴打佃客致死,可“奏听敕裁,取赦原情”,但仍然没有“减等之例”。这就是所谓“嘉祐法”[42]。然而,再过二十来年,情况又发生了变化;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年至1085年),开始规定,凡地主殴杀佃客,都可减一等定罪,只被判处流判邻州之刑,而“杀人者不复死矣”[43]。这一规定至宋哲宗时重加详定,在元祐五年(1090年)七月乙亥,由刑部正式订成条法:“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及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本城;情重者,奏裁。”[44]意思是说,佃客侵犯地主,比平民罪加一等,地主侵犯佃客,则罪减一等。南宋高宗初年,封建国家对于地主殴杀佃客的罪行又减刑一等,只判以编配本州城。从此,“侥倖之途既开,鬻狱之弊滋甚,由此人命寝轻,富人敢于专杀。”[45]这说是说,经过景祐末年至宝元初年、元丰年间、元祐五年以及绍兴初年几次立法,佃客在法律上的社会地位低于地主二等。把这几次立法跟唐律中“诸部曲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46]相比,可以看出景祐末年至绍兴初年以后的客户(佃客)似乎又回复到了唐代部曲、奴婢的社会地位。此其三。
宋代还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主佃关系即“佃仆”制度。“佃仆”之称,始见于北宋,盛行于南宋浙东、浙西、江东、淮西、福建诸路,并且一直延续到元、明以后。清代乾隆年间,曾经有人叙述安徽南部佃仆制度的由来和性质说:“安省徽州、宁国、池州府属地方,自前宋、元明以来,缙绅有力之家,召募贫民,佃种田亩,给予工本,遇有婚丧等事,呼之应役。其初尚不能附于豪强女仆之列,累世相承,称为佃仆,遂不自齿于齐民。”[47]可见这种田仆制度是从宋代开始,而后逐渐发展形成的。北宋时,许多地区已经出现地主视客户如奴仆、奴隶的现象。宋仁宗时,苏洵说:富民召募浮客,分耕田亩,“视以奴仆”。官员朱寿隆劝谕“大姓”,将流民“畜为田仆,举贷立息,官为置籍索之”。[48]
南宋时,有关佃仆的记载更是屡见不鲜,宋孝宗时,地主刘四九之妾鬼小娘,因佃仆拖欠租谷,令其他仆人“执而挞之”[49]。淮西蕲州蕲春县富室黄元功,命其佃仆张甲“受田七十里外查梨山下”[50]。江东饶州乐平县地主向生,命其田仆在田里种植绿豆。江西建昌军南城县地主邓椿年,经常出外“巡庄”,检查佃仆种田情况[51]。袁采所撰《袁氏世范》一书中,还专门撰文劝谕佃仆妇女不宜私自向地主的家属借债[52]。元代初年有人说:南宋末年“江南富户,止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53]地客生男育女,都得为地主的佃仆或奴婢,供地主剥削和役使,这跟清初人所说佃户“累世相承,称为佃仆,遂不得自齿于齐民”一致。因此,随着佃仆以及奴婢的自然增殖,地主和佃仆的关系就延续和扩大开来。佃仆制度是在前代的部曲、“私属”制度消失以后出现的一种新的剥削制度,它采取了最有利于地主的剥削方式。在这种剥削制度下,佃仆对于地主具有最为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束缚在这种依附关系下的直接生产者,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地主的生产性劳动者的佃客,向地主承佃纳租,另方面他们又是地主的服役性劳动者的奴仆,为地主服更多的劳役。简言之,这种依附关系既是主佃关系,又是主仆关系。此其四。
总之,从唐末到宋代,甚至到元代,农村直接生产者佃客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佃客的社会地位,出现了波浪式的发展变化过程。在唐末五代、北宋前期,佃客取得了封建国家编户齐民的地位,这是佃客社会地位稍有提高和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弛的时期。但是,到北宋中期以后,封建国家开始对佃客的社会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佃客被一再降格,有些地区还形成了佃仆制度,这些情况跟唐末五代、北宋前期的佃客相比,出现了社会地位逐步下降和人身依附关系逐步加强的趋势,似乎又回复到了唐末以前的部曲、奴客的地位。不过,这不是简单的重复过去的历史,而是在新的更高的基础上的重复:宋代的佃客毕竟获得了独立的户籍,并且由于租佃关系的发展,佃客与地主之间普遍订有书面租佃契约,劳役地租显著减少等,因此跟唐末以前的部曲、奴客仍然有较多的区别,从这个角度考察,宋代佃客的社会地位和人身依附关系比前代的部曲、奴客仍然有所提高和松弛。
宋代农村中的直接生产者除客户以外,还有乡村下户。乡村下户一般是指农村的第四等和第五等户,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以及佃农。乡村下户跟唐代称为“编户”或“百姓”的自耕农相似,是农民阶级的上层。在全国乡村主户的总数中,下户约占十分之九,或约占三分之二。在全国城乡主、客户总数中,除去约占百分之三十五左右的客户,下户则约占百分之六十弱[54]。乡村下户的经济情况是这样的,按照宋代乡村五等户的划分标准,有的地区如蜀中的下户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55],有的地区拥有税钱一百文或十文的田产也算下户[56],有的地区“物力钱”在三十八贯五百文者为第四等户,不到此数者为第五等户[57]。除去隐寄的假冒“下户”(实为上户,为逃避税役,分立户名,转移财产,降低等第而为“下户”),一般下户所占耕地都很少,有的甚至“才有寸土”,“其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58]。朱熹在江西南康军遇旱灾时,统计各户需要籴米者,将下户分为“作田”、“不作田”、“作他人田”三类,还附记另外各“经营甚业次”[59]。表明下户中既有自耕农,又有脱离农业而经营其他行业者(如流入城镇或墟市充当小商贩、经营小手工业,或者充当佣工者),还有佃农。实际是佃农的下户,本身没有田产,官府称为“无产税户”,“并无寸土尺椽,饥寒转徙,朝不谋夕”[60]。他们中有些人租佃地主的土地,有些人租种官府的职田或闲田[61]。由于缺乏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下户每逢春耕之际,不得不向上户地主借贷耕牛、种子或粮食,在秋收时加倍偿还;如果不能及时还清债务,则又转息为本。宋宁宗时,真德秀说,乡村末等人户“尤更可怜,夏田才种,则指为借贷之本以度冬;秋田甫插,则倚为举债之资以度夏”[62]。终年遭受地主高利贷的盘剥。
宋初封建国家推行过一系列促进社会生产的措施,这对乡村下户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同时,随着人口的自然繁殖,乡村下户的数量日益增多,他们的经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生产的逐步发展,却扩大了地主阶级的贪欲。首先是封建国家不断增加了对乡村下户的压榨。乡村下户本来就是宋代封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压在他们肩上的有二税和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如支移、折变、加耗、和预买、丁税、和籴、经总制钱、月桩钱、预借等。从宋初到宋末,这些赋税的剥削量明显呈现出加重的趋势。还有夫役和职役。夫役是封建国家按照城乡民户的人丁户口数量征调丁夫从事的劳役,官户、形势户享有免役的特权,坊郭户和乡村上户可以出钱雇人代役,实际负担夫役的就只有乡村下户以及客户。乡村下户的职役,主要是担任壮丁、栏头、乡书手、牛子、掐子、秤子、库子等,属于县、乡级机构中最低等的职务,直接受上户担任的耆长、里正等县、乡胥吏指挥。跟颇为繁重的夫役相比,乡村下户的职役还是比较轻的。当然,乡村上户常常将自己承担的“重难”职役转嫁到下户头上,从而加重了下户的负担。由于封建国家的赋役压榨以及地主的高利贷剥削,乡村下户的经济状况出现了逐步下降的趋势。北宋后期人韦骧说,下户贫民“谷未破粒,吏索田税;织未下机,官督租帛。凶年歉岁,举不暇给,复称贷而益之。公家取其半,富者又取其半,饥寒并至,而无所赖,老弱填委沟壑,壮者流入工贾……”[63]在这种情况下,下户的土地不断被地主所吞并,而许多丧失土地的下户便加入了佃农的队伍。北宋人吕大钧说:“今访闻主户之田少者,往往尽卖其田,以依有力之家。有力之家既利其田,又轻其力而臣仆之,若此则主户益耗,客户日益多。”[64]到南宋末年,据方回记载,“望吴侬之野,茅屋炊烟,无穷无极,皆佃户也”[65]。表明这时候在浙西地区乡村下户几乎绝迹了。
宋代乡村下户为主户的一部分,其社会地位要比客户高一些,经济地位则跟客户相差无几。乡村下户平时生活极为艰困,但只要有一点可能,仍然想方设法供其子弟入学攻读。正如宋仁宗时大臣富弼说:“负担之夫,微乎微者也。日求升合之粟,以活妻儿,尚日那(挪)一二钱,令其子入学,谓之‘学课’,亦欲奖励厥子读书识字,有所进益。”朝廷上也不乏“崛起于贫贱之中”的官员[66]。当然,这毕竟是乡村下户中的极少数。
三、 工匠
在农民阶级的身份地位发生变化的同时,手工业工人即工匠的身份地位也出现了变化。
唐代的工匠有好几类,一是官手工业的“贱民”,如官奴婢、“官户”、“杂户”等,这些“贱民”除在农业生产领域从事劳动外,还被大批用于手工业领域。随着劳动技能的提高和长期的斗争,封建国家开始允许他们自赎为良,或被迫准许他们免贱从良。二是民间的“番匠”。封建国家规定他们每年服役二十天,如果稽留不赴或者在役逃亡,都要受罚;服役期间,口粮自备。这种强制性的番役制,在均田制时期是十分普遍的。三是民间的“和雇匠”。唐代中叶以前,“和雇匠”甚少。唐代中叶以后,由于均田制的崩溃和统治阶级内部争夺劳动力的斗争,“贱民”为良者增多,和雇制也出现了逐渐发展的趋势。和雇匠的身份地位比“贱民”要高得多。
在唐代中叶以后工匠的身份地位变化的基础上,宋代工匠的身份地位出现了很多变化。在宋代的官手工业中,官奴婢之类的“贱民”已经几乎消失,代之以从民间召募来的厢军中的工匠即兵匠。宋代厢军的数量是相当多的,其中除很少部分人系因犯罪而被发配到“牢城”指挥服役和老年士兵等以外,相当多的人在不同的作业“挥指”中工作,诸如採造、装卸、窑务、造船、省作院、作院工匠、船坊铁作、水磨、运锡、铁木匠、酒务、竹匠、造船军匠、鼓角匠、秤斗务等,都是当时先后成立的专业“指挥”[67]。属于这些“指挥”的厢军,实际上是受雇于封建国家而终身工作的工匠,他们跟民间工匠的区别首先在于具有军籍。他们中间很多人原是“有手艺者”,在招兵时经过试验,才“改刺充兵匠”[68]。苏轼说过:“不知雇人为役,与厢军何异?”[69]兵匠有“工食钱”,但比一般雇募来的民间工匠要少。如宋高宗时,临安府筑城的杂役兵匠,每天“工食钱”为二百五十文,比一般工匠的三百五十文少一百文[70]军器所的下等工匠,每月支粮二石、添支钱八百文、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杂役兵匠月粮一石七斗、每日食钱一百文[71]。宋理宗时,庆元府作院的军匠,每日支钱三百文、米二升、酒一升;民匠一贯五百文;诸军子弟匠五百文,米、酒与军匠同[72]。兵匠的身份地位,从“工食钱”等项反映出比民匠要低,但比唐代的“贱民”又要提高不少。兵匠的存在,减轻了封建国家对于民间工匠和农民的劳役剥削。此其一。
宋代的官手工业一般不再无偿调民间工匠服役,而是采取一种新的介于征调和雇募之间的方式 ——“差雇”[73]。宋代官府在平日将民匠登记在簿籍,遇到需要时被按照簿籍而轮流差雇。南宋人撰《州县提纲》一书说:”役工建造,公家不能免;人情得其平,虽劳不怨。境内工匠,必预籍姓名。名籍既定,有役按籍而雇,周而复始,无有不均。”[74]岳珂《愧郯录》也说:“今世郡县官府,营缮创缔,募匠应役。凡木工,率计在市之朴斫规矩者,虽店楔之技无能逃。平日皆籍其姓名,鳞差以俟命,变之‘当行’。间有幸而脱,则其侪相与讼挽之不置,盖不出不止也,谓之‘纠差’。”[75]无论“按籍而雇”,或者“募匠”“鳞差”,都是在差中有雇,雇中有差。所谓“差”,是因为并非出于工匠的自愿,而是官府括籍而征发的。所谓雇,是因为官府对于服役的工匠支付“请受”或“食钱”。宋高宗时,从两浙、江南、福建等五路“差拨”到军器局造作,“除本身请受外,每月(日)添支食钱一百七十文、为二升半”[76]。按照规定,这些工匠一年一替[77]。宋理宗时,庆元府作院“照籍轮差”定海等县民匠,每四十日一替,日支钱一贯五百文、米二升、酒一升,起程给盘缠钱五贯、回程十贯,这样的报酬被认为是比较合适的,因此,“ 人皆乐赴其役”[78]。在差雇制下,民间工匠在服役期间的待遇要比唐代单纯的轮差制工匠要优厚一些。此其二。
宋代的官手工业有时也采用“和雇”民匠的方式,而民营手工业则普遍采用这种方式。和雇制的普遍采用,刺激了工匠的生产兴趣,也反映工匠的身份地位有了提高。官手工业在兵匠不足之时,除差雇民匠外,还和雇民匠[79]。所谓“和雇”,就是雇主和工匠“彼此和同”,即出于双方自愿。一般地说,民匠对官衙是敬而远之的,只有在报酬比较优厚或适当的情况下,民匠才会接受官府或官营作坊的雇募。如宋神宗时,保州的作院召募工匠,所给雇值包括银鞋钱以及南郊赏赐,跟厢军相同[80]。北宋末,建溪茶场的采茶工匠日领工钱七十文足[81]。有的官营作坊规定民匠自备物料,使民匠尽一家的人力采矿、烹炼,规定十分之中若干分充作工价[82]。我国最早的一部完备、系统的建筑学著作,北宋李诫编《营造法工》,详细系统地规定了建筑业中各工种不同等级操作的定额和材料的用量,也规定了工匠的报酬。有时官府对工匠规定:“能倍功,即赏之,优给其值。”[83]鼓励工匠提高产量。但是,各级封建官府也不时“以和雇为名,强役工匠,非法残害”,以致“死者甚众”[84]。遇到这种情况,“和雇”匠的生活,实际上跟被征调来服役的工匠相差无几。宋神宗时,在发生斩马刀局工匠暴动后,王安石表示:“凡使人从事,须其情愿,乃可长久。”又说:“饩廪称事,所以来百工。饩廪称事来之,则无强役之理。且以天下之财给天下之用,苟知所以理之,何忧不足而于此靳惜!”[85]反对利用政治力量“强役”各色工匠,主张在经济上给予优待,以便提高工匠的劳动兴趣。王安石的这一主张是颇有见地的。
在民营手工业中,和雇工匠制已经被普遍采用。尽管有关资料比官营手工业要少,但仍能反映出一个概貌。跟官手工业一样,民营手工业按照行业的不同而分成许多“作”或“行”,作有“作头”,行有“行老”或“行头”、“行首”。在北宋开封和南宋临安的市场上,凡需要“雇觅”作匠者,便可找行老“引领”[86]。“诸行借工卖伎人”在茶肆“会聚”行头,由行头向雇主推荐[87]。这些作匠看来主要是为城市居民提供修补加工的业务,并不直接制造手工产品。他们通过行老等人跟雇主发生联系,从中遭受行老等人的剥削。
在直接制造手工产品的民营作坊中,有时和雇的工匠数量也很多。宋仁宗时,端州崔之才,居端岩侧,“家蓄石工百人,岁入砚千数”[88]。宋神宗时,徐州利国监有三十六处铁冶,冶户都是富豪,“藏镪巨万”,每冶各有工匠一百多人,“采矿伐炭,多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89],全监约有工匠四千多人。宋徽宗时,开封武成王庙前张家、皇建院前郑家油饼店和胡饼店,每家各有五十多饼炉,“每案用三五人捍剂卓花入炉”[90]。以每炉用工匠三人计,则每家雇佣工匠一百五十人。宋孝宗时,饶州鄱阳城内染坊余四、吴廿二,“铺肆相望”,“募染工继作,终夜始息”[91]还有一些工匠,自备生产工具,为他人加工产品。北宋时,兖州一民家妇女,里人称为“贺织女”,“佣织以资之,所得佣直,尽归其姑”[92]。南宋时,饶州鄱阳县白石村一村民,“负机轴”,“为人织纱于十里外”[93]。有些工匠已跟农业脱离,成为专业性的纺织品生产者,在文献中被称为“织纱匠”或“织罗匠”[94]。有些地区的工匠还专为商人的订货制造或加工产品,赚取工钱。宋孝宗时,江西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年拿出本钱,贷给抚州崇仁、乐安、金溪以及吉州各县的“织户”。陈泰与织户之间,“各有驵(牙人)主其事”。“诸驵”除了负责将本钱分给织户并从织户收取织物以外,还负责为陈泰“作屋停货”。比如乐安县“驵”曾小六曾经替陈泰“积布至数千匹”。陈泰每年六月开始,亲自带仆人往各处催索织物,到深秋乃归[95]。在这里,陈泰已经不是单纯经营布匹的买卖。而是预先将资金贷给织户,再从织户取得生产的布匹,作为直接生产者的织户。实际上,按照 陈泰的订货制造或加工布匹,从中获取雇值 。织户和陈泰“诸驵”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颇堪注意。此其三。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地区,如京东、河北、两浙、江东、成都府、梓州路等全国丝织业区域,还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机户”,并且由机户发展成为机坊。机户是中国历史上到宋代才出现的新的名词,专指拥有织机而以家庭为单位生产并销售纺织品的专业性的小手工业者。宋太祖时,济州最早出现机户,其中有十四户每年为官府织绫,接受雇值[96]。宋仁宗时,梓州已有“机织户”几千家[97]。梓州是丝织品的重要产地之一,每年要“上供”许多绢、红锦、鹿胎、青丝绫等,这里的织工还能织出八丈阔幅的绢[98]。因此,在这里出现了大批机户。宋神宗时,成都府有许多机户,官府预俵丝、红花和工值给他们“雇织”[99]。汉州有许多“绫户”,长期替官府织绫,领取“工钱”[100]。宋徽宗时,河北、京东也有机户被官员“拘占”,“织造匹帛”,“亏过机户工价等钱”,以致机户“日有陪(赔)费侵渔”[101]。由于各地官员普遍强使机户织造,因此尚书省特地立法,对“诸外任官,自置机杼,或令机户织造匹帛者”,处以二年的徒刑[102]。南宋时,成都府、徽州、温州、嘉兴府、常州、镇江府等地都有许多机户存在。约在宋孝宗、光宗时,临安府周五在丰乐桥侧开设机坊[103]。南宋末年,临安府有许多机坊,专织素纱、天将、三法、新飜、栗地等纱和一种专供画家使用的“幅狭而机密”的“唐绢”[104]。由机户发展成为机坊,可能跟这些小作坊因经济力量的增长而雇用了一定数量的非家庭成员的工匠有关,从而使这些小作坊由家内作坊扩大为非家内作坊。有关文献中的这些机户或机坊,主要织造丝织品,他们常常被官府“差雇”织作,官府往往少给或拖欠“工钱”。有时还被某些官员“拘占”去织造高档丝织品,常常费工赔本。机户的产品大多成为商品,一部分产品由机户直接贩卖,投入市场,另一部分产品则卖给“揽户”(牙商),受揽户的中间剥削[105]。
宋代机户或机坊的大量出现,尽管现存史料不足以说明他们的内部结构,但他们的数量增加这一事实本身,说明宋代的纺织业中已经有不少小作坊跟原料生产明显分离,又有许多工匠跟农村家庭副业明显分离。这种手工业和农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在当时是空前的;同时,由机户发展为机坊,表时这些小作坊的内部结构可能有了一些变化。机户既然以生产商品为其主要经营目的,随着它的队伍的不断扩大,不仅促进了当地丝织业的发展,而且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此其四。
总之,宋代手工业中兵匠、差雇匠与和雇匠的普遍存在以及各地机户的大量出现,反映宋代工匠的身份地位比前代有了较多的提高。
四、 商人
宋代工商业比较发达,府州县镇的城郭(又称坊郭)内居住着许多富裕的商人和手工业主。北宋秦观说:“大贾之室,敛散金钱,以逐什一之利;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则其居必卜于市廛。”[106]在社会上,人们开始稍微改变以前把商业视为“末业”的传统观念。南宋陈耆卿说:“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之者也。”[107]商业跟士、农、工等行业一样成为社会的“本业”,从而把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不仅行商坐贾经营商业,而且士大夫们也普遍地利用一切机会贩运货物,以牟取暴利。北宋前期,士大夫中“粗有节行者”还能恪守祖训,“以营利为耻”,虽然有的人经不住商业利润的诱惑,去“逐锥刀之资”,但还要悄悄地进行。从北宋中期开始,社会风气显著变化,“仕宦之人”,“纡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贸迁往来,日取富足。”[108]一般官员如此,大臣们也极少例外,甚至身居相位者,还“专以商贩为急务”[109]。这种事例之多,实在不胜枚举。此外,还有宗室、举人、僧尼、乡村人户等,也都想方设法从事贸易。
跟商业在人们心目中逐步由“末业”变为“本业”相适应,社会上也开始稍微改变以前视商人为“杂类”或“贱类”的传统观念。南宋黄震说:“国家四民,士、农、工、商。”“士、农、工、商,各有一业,元(原)不相干,……同是一等齐民。”[110]商人成为封建国家的“四民”之一,跟士、农、工一样取得了“齐民”的资格。虽然宋初的封建法律仍然沿袭前代,禁止商贾本人参加科举考试或做官,但不久略为放宽尺度,允许其中的“奇才异行者”应举[111],也允许其子弟应举。北宋时,曹州商人于令仪的子、侄多人进士登第[112]。庐州茶商侯某“家产甚富赡”,其子进士及第,后授真州幕职官[113]。南宋时,鄂州富商武邦宁,“交易豪盛,为一郡之甲”,其次子康民“读书为士人”[114]。建安人叶德孚贩茶,后获得“乡荐”即取得参加礼部试的资格,娶宗室女,授将仕郎[115]。饶州鄱阳士人黄安道应举累试不中,改营商业,成为“贾客”,后又预乡荐,参加礼部试,终于登第[116]。福州闽清士人林自诚也舍笔砚而为商贾[117]。此外,商人可以通过接受朝廷的招募为封建国家管理税收、向官府进纳钱粟、充当出使随员、跟宗室或官员联姻、交结权贵等途径,获得官职。
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逐步发展和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商人的资本与日俱增。各地出现了许多富裕的商贾,他们拥有巨额的资本。诸如汴京资产达百万的富商极多,超过十万者“比比皆是”[118]。其中有著名的“大桶张氏”,“以财雄长京师”[119]。徽州大商祝氏“其邸肆生业,有郡城之半”,号称“半州祝家”[120]。泉州诸蒲,经营海上贸易达三十年,每年贩运商品一千万,获利五分[121]。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宋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加之,土地私有化程度加深,土地卖买盛行,商人只要交纳田契税,就能大量占田,而被视为合法。因此,商人在积累大量财富的同时,一般都要购置土地,把部分商业资本转变为土地资本,自己则变成单纯的地主或商人兼地主。南宋海商张勰多年远航交阯和渤泥诸国贸易,“其货日溱”,后来在婺州城外购买大批田地[122]。张勰弃商从农,其资本暂时退出流通领域。更多的商人在农村添置土地后继续在城内经商。北宋后期人李新说,陆、海商贾“持筹权衡斗筲间,累千金之得,以求田问舍”[123]。南宋中期人朱熹在泉州同安县,见到“市户”跟官户等一样“典买田业,不肯受业”[124]。平江府麸面商周氏,买陂泽围裹成田因而致富[125]。有些地区的商人在购置土地后,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种植经济作物,再行加工出卖[126]。有些商人在买田后,雇仆种植蔬菜,再将剩余产品出卖[127]。有些商人长期出外贩卖货物,亲属继续经营田产,借以养家[128]。这些商人对土地的投资,并没有使自己变为单纯的地主,而是成为兼营工商业的工商地主。他们对土地的投资,固然加速了土地的集中,但也不能说这些土地资本从此跟商品流通完全绝缘了,事实相反,这些土地资本还能在一定限度内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些资本并非完全凝固于土地,在“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的情况下,地权转移频繁,这些资本还可能重新回到流通领域中去。
总之,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比前有所提高,社会上人们稍微改变贱视商人的传统观念,商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官职,商人积累起大量资本,还购置土地,其中一部分土地资本也可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 家内服役者
在唐代中叶以后到宋代劳动力的重新编制过程中,家内服役者的身份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唐代的家内服役者主要是奴婢,其次是“随身”。奴婢隶属于主人,为“家仆”之一,“律比畜产”,“同于资财,买卖时有价”,毫无人身自由,是当时社会地位最为卑下的“贱口”。唐代蓄奴的风气比前代有所减弱,但仍然较盛。贵族、官员往往蓄养数百、上千名奴婢。蓄奴制表明唐代社会还存在着奴隶制度的严重残余。不过,唐代的奴婢已跟奴隶社会的奴隶有所差别,唐律规定,主人杀害奴婢,要罚杖一百,或处以一年的徒刑,说明主人已经不能随便杀死奴婢了。同时,从唐代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官府或私家拥有奴婢的数量呈现日益减少的趋势,而另一种雇佣制,即“随身”制的比重则在逐渐增加。《唐律疏议·释文》说:“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随身”系雇赁而来,有一定期限,社会地位比部曲略高,但低于平民[129]。
宋代的家内服役者的身份地位明显地比前代要有所提高,首先表现在宋代已经不存在将大批罪犯以及罪犯的子女籍没入官为奴的制度。唐代法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者一家的男女和奴婢,都属于籍没为官奴婢之列[130]。说明唐代还不时将罪犯的家属籍没为奴。南宋末年人方回说:“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近代法之不善者,宦官进子,宫无罪之人;良人女犯奸三人以上,理为杂户,断脊杖,送妓乐司收管。”[131]这就是说,宋代对于犯罪者及其家属,一般都按律论处,不再像唐代那样将大批人没官为奴,只是在平民女子犯奸而情重的情况下,罚为“杂户”,送到妓乐司看管。宋太宗时,宰相卢多逊获罪,“期周以上亲属,并配隶边远州郡,部曲、奴婢纵之”[132]。其亲属虽然变为罪犯,但并没有立即改变高贵的身份而为奴隶;同时,其原有的部曲、奴婢也没有受到牵连、被籍没为官奴婢,而是全部被释放。另外,各地也有将某些罪犯断配为奴或婢的[133]。但在宋代这种“杂户”或奴婢为数不会很多。宋代有些文人还认为,虽然“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但现“今因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134]。完全否定了当时“杂户”之类的存在。实际情况是宋代社会上已经不存在前代的“良人”与“官户”、“杂户”的极为严格的贵贱高下之分,因此所谓“罪奴”已经寥寥无几了。此其一。
宋代的家内服役者主要是受雇佣的劳动者“人力”和“女使”。据现存资料,“人力”一词,最早大约见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表示劳力或劳动力的意思[135]。宋代继续存在奴婢买卖和强掠、抵债为奴的现象。据罗愿记载,湖北鄂州“民间所须僮奴,多籍江西贩到,其小者或才十岁左右”[136]。江南、荆湖南北等地“民略良人,鬻岭外为奴婢”。有一次,经过知虔州、广东提点刑狱周湛派人侦查搜捕,获得被掠的男女二千六百人,“给饮食放还其家”[137]。宋太宗时曾经下诏:“江南、两浙、福建州军,贫人负富人钱无以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勘验以还父母,敢隐匿者治罪”[138]。封建国家禁止富人利用逼债强迫负债人的儿女做奴婢的做法,甚至对违犯者要“治罪”,但这种非法的抵债为奴的现象始终存在,不能根绝。贫苦农民一旦经受不了地主富豪高利贷的盘剥,无法偿还,地主富豪便强迫负债人以子女抵债。尽管如此,这种通过买卖、强掠、抵债而来的奴婢,已经不是家内服役者的主要来源。宋代的家内服役者主要来自雇佣,在法律上一般称为“人力”和“女使”。北宋初年,窦仪等撰《重详定刑统》时,尚未采用此称,只沿用前代的奴仆、随身等词。大约直到宋仁宗时制订“嘉祐敕”,“人力”、“女使”才见于宋代的法律上。“嘉祐敕”规定,“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139]葛洪《涉史随笔》说:“古称良、贱,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140]指出宋人的奴婢跟前代的奴婢之间的不同之处。由此说明,宋代的奴婢本来出身“良家”,因为家境窘迫,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人力和女使跟雇主一般订有雇佣契约,上面写明期限、工钱或身钱等项[141]。宋代封建国家还制订专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142]雇期届满,女婢可以回家,或者别找雇主,或者续订雇约。奴婢和雇主之间订有雇用契约,这在前代也是不多见的。此其二。
宋代的人力和女使的身份、地位比唐代的奴婢要高。宋代的人力、女使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本身,就标志着人力、女使的身份、地位要高于唐代的奴婢。宋太祖初年,规定臣僚“不得专杀”奴仆,又下诏各州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上报刑部详复,将“生杀之权”收归朝廷中央[143]。宋真宗时,本来按照“旧制”,“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被认为是合法的,但这时宋真宗认为“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乃下诏今后僮仆有过失,主人不得私刺其面[144]。随后,又按照唐律中对于主人杀死奴婢和部曲判刑的条法,规定:“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加部曲一等”[145]。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魏王赵元佐之子允言因棰侍婢过重,被朝廷贬官,禁止朝谒,勒归私宒[146]。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年),宰相陈执中家中的女使迎儿被凌虐致命身死,开封府出面验尸处理,一时闹得满城风雨。殿中侍御史赵抃、翰林学士欧阳修等纷纷上疏弹劾。赵抃说:“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体,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如果迎儿被陈执中亲手杖毙,陈执中则“不能无罪”;如果确系被陈的爱妾阿张所殴致死,阿张“自当擒付所司,以正典刑”,而陈也不宜继续居于相位。赵抃还提出:“臧获虽贱,其如性命非轻,当与辩明,以伸冤滥。”[147]不久,陈执中罢相,出判亳州[148]。在宋代现实生活中,奴仆、女婢突然死亡或失踪,其家属经地方官府控告主家,主人因而被传讯甚至被捕判刑者,不乏其例[149]。这些事实说明这时的“佣赁”人即人力、女使的社会地位比唐代的奴婢要高,也比部曲要高一些。不过,在前述宋仁宗“嘉祐敕”中,遇到“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的场合,按照“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定罪,说明人力、女使的社会地位又出现变化,变为略低于唐代的部曲。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对于人力和佃客奸主罪的判刑,也规定:“诸旧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加凡奸二等;民庶之家,加一等。即佃客奸主,各加二等。”[150]人力与雇主在犯有同等罪行时在服刑上有不平等的规定,表明人力仍对雇主具有比较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其身份、地位比一般平民为低,但又比佃客略高。此其三。
总之,宋代人力、女使的大批出现及其身份地位的稍为提高,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中奴隶制度严重残余的进一步削弱,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诚然,宋代还存在着卖身为奴或被掠为奴的现象,这类奴婢为数也不少,但跟受雇的人力、女使相比,显然已经退居次要的地位了。
六、 人民群众的阶级斗争
由唐代的士族、贵族和部曲、奴客、贱民、番匠、奴婢等旧的社会阶级结构,逐渐转变为宋代的官僚地主和佃客、乡村下户、差雇匠、和雇匠、商人、人力、女使等新的社会阶级级结构,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内部阶级关系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宋代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新的封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的形成,促使人民群众阶级斗争的动力、对象、方式、口号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最明显的变化是宋代的农民起义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均贫富”和“均贫富、等贵贱”的战斗口号,对地主阶级剥削、压迫农民的经济、政治制度提出挑战。人所共知,唐代中叶以前的农民起义把斗争矛头首先指向地主政权,突出反抗封建隶属关系的强化,要求提高人身权利。唐代中叶以后,农民起义继续打击地主政权,同时把斗争矛头指向地主经济,逐步地由朦胧而明确地提出了“平均”社会财富的要求或口号。唐末王仙芝起义,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五代南唐时,黄梅县民诸佑在组织农民准备起义时,提出过“使富者贫,贫者富”[151]的思想。北宋初年,川峡地区王小波、李顺起义军,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均贫富”的口号。王小波向广大农民宣称:“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152]南宋初年,洞庭湖畔钟相、杨太起义军在王小波、李顺起义口号的基础上,补充入“等贵贱”的内容。钟相告诉义军:“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起义军自称“爷儿”,称封建法律为“邪法”,称杀死官吏、儒生、僧道等为“行法”,称剥夺地主财产为“均平”[153]。“均贫富、等贵贱”口号的明确提出,与其说是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经验积累和革命传统的必然结果,毋宁说是宋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告诉我们,“平等的要求”,在农民战争中“是对极端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的反应”,“这种自发的反应,就其本身而言,是革命本能的简单的表现,它在这上面,而且也只有在这上面找到了它成立的理由”。还指出,“平等的观念”,“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154]宋代的阶级结构、土地制度等决定官僚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财富,而广大劳动人民入于赤贫的境地。同时,宋代“官无世守,田无常住”的社会现实,使农民阶级先进分子认识到贵贱、贫富是可变的、易变的,并非天命所定。既然官僚、商人和地主通过土地兼并、囤积居奇、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等手法,不断改变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甚至有些官僚、商人和地主就在激烈的竞争中破产而沦为贫贱,正像有些士大夫已经看到的“贫不必不富,贱不必不贵”[155]的社会现象那样,那末农民阶级也未尝不可用自己的方式,即用革命战争的方法来杀死富者和剥夺富者的财富,实现“均贫富,等贵贱”的口号。这是农民阶级对于封建制度在感性认识阶段的一个不小的飞跃。此外,北宋中期和南宋初年,封建国家连续四次立法降低佃客的法律地位,从此“人命寖轻,富人敢于专杀”佃客。钟相、杨太起义军提出“等贵贱”的口号,并且指斥封建法律为“邪法”,就是否定这一封建法律,也是对这一时期封建国家肆意降低佃客社会地位的一种反抗。由此可见,宋代农民起义所提出的“均贫富,等贵贱”的战斗口号,本身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是农民阶级革命本能的简单的反映。此其一。
宋代农民采取了新的斗争方式——抗租斗争。宋代以前,农民的阶级斗争,除武装起义以外,经常性的斗争方式是为反抗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而弃土逃亡。到宋代,尤其南宋,农民阶级就增添了一种新的斗争方式即抗租斗争。宋代租佃制度的发展,实物地租成为地主剥削佃客的主要手段。随着社会生产的逐步发展,地主的贪腹日益膨胀。为了满足自己贪得无厌的剥削欲望,地主便通过正额地租和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额外地租以及高利贷,对佃客进行敲骨吸髓般的剥削,攫夺了佃客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土地产品,使佃客过着极端贫穷困苦的生活。为了生存和保卫自己的劳动果实,佃客便不断展开反对地主高额地租的斗争。这种方式的斗争,北宋时甚少,南宋后就日益增多。较早的一次,是宋神宗时由成都府正法院的“佃氓”们发动的。这些“佃氓”执耜辟壤,共得良田四千七百多亩,正法院“寺僧稍欲检察”,“佃氓”“辄手棘待诸途,往往相掊击濒死”。正法院僧徒“检察”佃客新开辟的良田,目的在于使“佃氓输租于寺廪”,而佃客为了保卫自己惨淡经营而得的土地,拒绝输租,就跟僧侣地主进行了激烈的斗争[156]。这是“佃氓”们一种自发的集体行动。稍后,据晁补之记载,佃客们利用一切可能情况,尽量少向地主交纳地租,如秀州的“佃户靳输主租,讼由此多”。“庄奴不入租,报我田久荒”[157]。而在平时,佃客们常常“偷瞒地利”,这自然是指分成租制佃客想方设法替自己多留下一部分土地产品,而在地主老爷们眼里变成了“偷瞒”土地产品,被视为做事不“诚信”的一种表现[158]。实际上这正是佃客抗租斗争的一种方式。南宋时,佃客的抗租斗争以两浙和江西路居多。湖州的佃客,往往“数十人为朋,私为约,无得输主户租”[159]。江西抚州附近地区租种官田的佃客,“不复输纳”地租,“春夏则群来耕获,秋冬则弃去逃藏。当逃藏时,固无可追寻,及群至时,则倚众拒悍”[160]。佃客们有组织地甚至巧妙地进行斗争,不向官、私地主纳租,使地主一时无可奈何。婺州地主卢助教,以记刻剥起家,“因至田仆之居,为仆父子四人所执,投置杵臼内,捣碎其躯为肉泥”[161]。福建建宁府建阳县某乡“火田”即“火佃”,不堪地主和官府的压榨,拿起武器“大作啸聚”,“纵火杀人”[162]。平江府吴县的佃客,为了反抗巡尉司派弓兵下乡替地主催租、百般苛虐佃客,“举族连村”地“群起而拒捕”,弓兵“追愈急”,佃客“拒愈甚”,“非佃伤官后,则官兵伤佃,否则自缢自溺”。因此,“不独田主、租户交相敌仇,而官司、人户亦交相敌仇,善良怵而为奸邪,田里化而为盗贼”。秀州德清县的佃客,还发动了反对“府第庄千”即官僚地主庄田的千人大斗收租而要求“降斗”的斗争[163]。事后,地方官黄震在谈到平府吴县佃客的抗租斗争时,警告浙东路的官员们说:“府第庄干多取赢余,上谩主家,下虐租户,刻核太甚,民怨入骨,往往结集拒捕。顷岁德清县降斗之事,尝烦官兵,今 非昔比,尤当预戒”[164]。可见这次反对地主大斗收租的斗争,后来还发展成为反对封建官府的武装斗争。这些事例 只是出于当时士大夫的零星记录,但由此可知佃客的抗租斗争已经日益频繁,成为农民阶级经常性的斗争方式之一,从而为宋代人民群众经常性的斗争增添了新的内容。些其二。
宋代农民开始进行夺取地主土地的斗争。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宋代社会不重家世、不崇门阀,土地成为划分贫富贱贵的主要标准。加之,宋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达,租佃制度盛行,地主更加依靠土地来刻剥农民。农民为了摆脱困境,迫切要求土地,期望得到一小块土地进行简单的再生产,以便维持生活。不过,这时的农民斗争尚未将土地从一般财富中区别开来,王小波、李顺起义军和钟相、杨太起义军虽然提出了“均贫富”的口号,这一口号的背后也隐藏着农民的土地要求,但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来。这是因为农民对于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土地所有制仍然缺乏理性的认识。但是,现实生活促使农民自发地要求土地,在武装起义中从地主手里夺回土地耕种。南宋初年,湖南、广南、江西、福建等路二十多州的起义农民,纷纷“占据民田”即夺取地主的土地耕种,或者不直接夺取,而“令田主出纳租课”[165]。这些起义中也包括钟相、杨太起义。钟、杨起义军在洞庭湖畔夺取地主的土地耕种,“春夏则耕耘,秋冬水落,则收养于寨”[166]。福建范汝为起义军,也是“占据乡村民田耕种,或虽不占据,而令田主计亩纳租及钱银之类”[167]如果田主顽抗,就“夺其种粮、牛畜而逐之”[168]。在宋朝官军残酷镇压这次起义后,统治者担心已经接受“招安之人”继续“占夺民田,认为己业”,所以规定由各州县“出榜晓谕,许人户陈诉,官为断还”[169]。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起义农民强迫田主按亩交纳租课,土地变为农民的“己业”,显示农民已经成为这些土地的主人。可以这样说,南宋初年在相当广大的地区,农民群众掀起了夺取地主土地的斗争热潮。在这些起义先后被宋朝官军残酷镇压以后,他们从地主手中夺来的土地又被反攻倒算回去。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福建等路宣抚副使韩世忠曾经要求用钱三万八千贯购买临江军新淦县被官府籍没的“贼徒田宅”[170]。绍兴七年,各地官府还以“贼徒田舍”充当官庄[171]。只有对参加过起义而后来向宋军投降的农民,地方官府才“依格”免予没收田产,已经没收者,除卖出者以外,都发还给他们的子孙[172]。宋孝宗时,湖南郴州宜章县李金起义,宋朝官军进行血腥镇压,李金等几十名首领被俘牺牲,宋朝官府为地主们效力,“复故田宅者以千数”[173]。这些事例表明起义农民曾经夺取地主的土地和房屋,在起义失败后,又被地主们抢了回去。宋理宗时,福建汀州晏梦彪起义,起义农民杀死许多地主,夺取大批土地耕种。在起义失败后,封建官府实行反攻倒算,“根括”起义农民“户绝田”和“户绝钱米”,其中仅米一项即有五千三百多石,每年催纳入仓。在起义失败二十七年以后,汀州还有“贼绝田”八百顷,拨充“均济仓”[174]。这些田地就是起义农民从地主手里夺来,而米则是起义农民从这些田里生产的。宋代农民夺取地主的土地归自己占有和耕种的行动,显示农民阶级已经把斗争锋芒指向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地主土地所有制,毫无疑义,这又是中国农民战争史上的一块路碑。此其三。
宋代农民还展开了夺取地主浮财和粮食的斗争。参加者主要是乡村下户和佃客。夺取地主浮财和粮食是宋代农民更为经常性的斗争方式,也是农民“均贫富”的具体行动之一。宋初川峡地区王小波、李顺起义时,起义军就曾“调发”“富人大姓”所有财粟,“大赈贫乏”[175]。广大农民也积极带领起义军去地主家夺取财货,有的还“指引”起义军发掘“豪家”收藏财物的地窖[176]。这是在农民武装起义时夺取地主的浮财。遇到凶年饥岁,地主囤积粮食,等待高价,嗷嗷待哺的农民们就成群结队地起而夺取地主的粮食和钱财。宋仁宗时,开封府界农民“持仗劫粟”,信州农民“劫米而伤主”[177]。寿州各县饥民“相与发富人之仓,而攘其粟”[178]。宋哲宗时,寿州农民又一次十多人或二三十人一伙,“打劫”施助教、谢解元、地主魏氏等家财物,每处皆夺取达几千贯[179]。南宋时,这类斗争屡见不鲜。宋高宗时,衢州饥民俞七、俞八“与佃主徐三不足”,“因集保户”达一千多人,“持杖劫夺谷米,不计数目,并擒捉徐三等同往祠神烧香”[180]。宋孝宗时,各路不时发生“饥民乘势劫取富民廩谷”[181]的事件。宋宁宗时,台州等地饥民“以借粮为名”,强迫地主交出钱米[182]。徽州休宁县农民金十八等几百人,冲进县衙,要求“籴官米”,县官被迫开仓给之。南康军建昌县农民方念八等一百多人到邻县“强发富家仓米”[183]。宋理宗、度宗时,江西建昌军农民“多由富家征取太苛,而民不能堪”,乃举行暴动。宋理宗时,南丰县“诸佃”在张半天、何白眉带领下,攻打县城,焚毁谭姓大地主的屋舍[184]。宋度宗时,南丰县农民罗动天、詹花五,“怨其主谌氏,相挺劫其家,乘势入县焚毁”[185]。起义军先在农村夺取地主财产,入县城后“虏略财货”,“杀死宗室、王民”,邻县无不震动[186]。吉州许多农民在城内外“群起剽掠米粮、钱物”,农民们“填塞街巷”,夺取富家的廩粟及其他财物,甚至把富家守墓人的小米、麦、纻、丝、麻、锅、釜、牛、犬等,“扫地一空”,守墓人“男子奔走逃避,老弱被其捽缚,使供吐所藏”。所得财物,由农民们在富家墙外均分[187]。徽州“佃奴”即佃仆在宋朝知州投降元朝时,举行暴动,“屠贵户、富户无算,城空月余”,还将地主库存财物“发而攘之”[188]。对于农民阶级这一经常性的斗争方式,封建官府的一般对策是“杀一警百”,即捕杀首领,以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发展。但宋代农民从未停止过这种方式的斗争。此其四。
宋代封建官府对农民和工匠、商人的繁重赋税剥削,如科配、和买、盐税等,都曾经激起过反抗斗争。杨太曾“立说”:“从之者无税赋、差科,无官司、法令”[189]。宣布废除压得人民难以喘息的赋税、差役(包括职役和夫役)和科配。宋孝宗时,湖南郴州宜章县百姓李金,因县衙“抑买乳香急”,“乘众怒,猝起为乱”,起义军达一万多人[190]。十几年后,宜章县农民又在陈峒领导下举行暴动,反抗封建官府用“和籴”来无偿勒索农民的粮食[191]。广西农民主要因为不堪封建官府强迫他们高价买盐,也在弓手李接领导下起义,起义军到处张贴榜文,宣布“不收民税十年”,获得广大人民拥护,“从叛者如云”[192]。此其五。
宋代广大直接生产者的佃客和乡村下户是人民群众阶级斗争的主力军,掀起过如火如荼的斗争;同时,宋代各个行业的中、下层人民,如士兵、茶园户、盐户、坑冶户、茶贩、盐贩、木匠、兵匠、渔民等,也都纷纷进行武装斗争,以反抗封建官府的残酷压榨。
宋代实行募兵制,封建国家经常在灾荒年分招募饥民为兵。这一“养兵”政策可以收到两方面的功效:一是“无赖不逞之人,既聚而为兵,有以制之,无敢为非”;二是“因其力以卫良民,使各安田里”[193]。这不能不削弱了农民阶级的斗争实力。对此政策,宋太祖赞不绝口,以为“可为百代之利”[194]。但是,一般士兵的生活十分惨苦。将官常常克扣“廩给”(军饷)是公开的秘密,士兵实际所得无几,往往妻子冻馁。将校或官员还强迫士兵服各种劳役。特别是厢军,生活更是痛苦。一旦所受压迫和剥削超过了可以忍受的程度,士兵们便立即手持武器,向统治者展开斗争。于是被宋朝养兵政策削弱了的一部分农民的斗争力量,便在兵变中显示了出来。从北宋初年开始,士兵进行斗争,一直到南宋末年,从未间断过。据统计,士兵斗争共达上百次,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士兵斗争可以分成四类:一、单纯的兵变。宋真宗时,广武卒刘旴率领几千名士兵,在西川怀安军起事,谋杀西川都巡检使韩景祐,未成。攻打五州军、十县镇,六天内行军五百多里,坚持斗争十天,失败[195]。益州守军因愤恨主将苛虐,由赵延顺率领,杀死主将,推举都虞候王均为主,建号“大蜀”,改元“化顺”,建立政权[196]。宋宁宗时,利州路兴元府军士反对将帅克扣军饷,由张福、莫简率领,称为“红巾队”,杀四川总领财赋杨九鼎,剖其腹,实以金、银[197]。二、士兵与百姓联合造反。宋太祖时,卫士杨密与“妖人”张龙儿、百姓王裕等“共图不轨事”[198]。宋仁宗时,徐州“妖人”孔直温在军士中活动,“诱军士为变”[199]。贝州宣毅卒王则与州吏张峦、卜吉合谋,占领贝州,建立“安阳国”。王则自称“东平郡王”,以张峦为宰相、卜吉为枢密使,改元“得胜”。深、保、齐州都曾有士兵和百姓跟王则起义军联络,准备响应[200]。宋高宗时,杭州禁军陈通等人抗议将帅不发衣粮,杀副将造反。捉住知州叶梦得,杀死两浙转运判官吴昉。苏、秀二州守军立即到杭州跟陈通会合。起义士兵“每获一命官,亦即枭斩”[201]。陈通还与越州新昌县摩尼教秘密组织的首领盛端才、董闰和台州天台县摩尼教秘密组织的首领余道“潜约”“同日举事”[202]。三、士兵响应农民起义,加入起义军。王小波、李顺起义过程中,曾有虎翼卒五百人由指挥使张璘带领,杀监军的宦官王文寿,参加了张余部起义军[203]。峡路漕运士兵几千人也在江陵府准备响应,但事机不密,杨承进等二十一名首领被杀[204]。四、逃亡,士兵不堪官员和将领的压迫和剥削,经常性的斗争方式就是逃亡。宋仁宗时,“诸处逃军,藏匿民间,或在山谷,寒饿转死者甚多”[205]。宋神宗时,苏轼说过:“逃军常半天下。”[206]南宋时,士兵逃亡事件更是屡次发生。对于宋代的士兵斗争,应该进行具体的分析。除少数属于骄兵叛乱以外,其多数具有正义的性质。在这些斗争中,广大士兵杀死贪官污吏和为非作歹的武将,建立政权,打击了各地区的封建统治 ;有些士兵还跟农民、百姓联合起来,甚至参加到农民起义军中。因此,从士兵斗争的主要一面讲,仍不失为宋代人民群众斗争重要的一部分。
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中谋生的人数大量增加。茶园户(茶农)、盐户(亭户)、坑冶户、茶贩、盐贩、木匠、兵匠、渔民等中下层人民,都曾因封建官府垄断人民生活必需品如茶、盐、酒、矾等买卖,对人民进行残酷剥削,或因地方官吏肆意刻剥,生路断绝,被迫单独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或者举行武装暴动,或者参加农民起义。茶园户:宋神宗时,彭州三百多茶园户、五千多人,反对官场收购茶叶亏损价钱,聚集茶场“作闹”,包围监官“诟詈”,撕毁其衣服,殴打其随从[207]。盐户(亭户),宋太祖时,海门监盐户庞崇等起义,失败,被杀三百多人[208]。宋恭帝时,庆元府各场盐丁因为“积年被官吏椎剥”,“不胜其苦”,即以“借粮”为号召,由徐二百九、叶三千四率领,“相挺为盗”,举行暴动,使“千里惊扰”[209]。坑冶户:宋仁宗时,广南岑水监坑冶户因官府收购铜货“止给空文”,“无所取资”,遂与江西“盐盗”结合,“郡县不能讨”[210]。宋神宗时,福州车盂场坑户“相聚为盗,吏民无敢呵者”[211]。宋宁宗时,有官吏说:“今之盗贼所以滋多者,其巢穴有二,一曰贩卖私盐之公行,二曰坑冶炉户之恣横,二者不能禁制,则盗贼终不可弭。”[212]茶贩:史称王小波、李顺因贩茶失业,举行起义。宋孝宗时,一批茶贩因不堪官府的百般勒索,在赖文政带领下,于湖北造反,转入湖南、江西、广东。这支“茶盐”队伍多达几千人[213]。盐贩:茶贩、盐贩是宋代常年存在的民间武装力量。福建、江西、两浙等路都有大批“盐子”,数十人、数百人为群,携带武器,贩卖私盐,遇到官军,即与格斗。这些盐贩和茶贩在反对封建官府高价出卖茶、盐,而使人民能买到比较廉价的茶、盐方面,发挥了作用。汀州附近各地农民,还预先将本地“某处某家富有财物”的消息告诉汀州农民。汀州农民便持挟刀杖,“以贩盐为名”聚集起来,由报信者充当向导,“置立部伍,公为劫屋为事”,夺取地主富豪的财物[214]。木匠:宋孝宗时,宣州胡姓木匠聚集当地居民数千人,占据麻姑山,举行起义[215]。兵匠:宋神宗时,斩马刀局兵匠,由于“役苦”和被禁军将校强迫服役,“不胜忿而作难”,杀死作头和监官[216]。渔民:钟相、杨太起义,洞庭湖畔的广大渔民纷纷加入,成为这支农民起义的重要力量。宋理宗时,湖州潘丙等拥戴济王赵竑当皇帝,发动政变,其支持者中有几十名太湖渔民。这些事件显示渔民也已登上了宋代的政治舞台。此其六。
总之,宋代人民群众的阶级斗争,针对以官僚地主为主体的地主阶级及其所建立的新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提出了新的战斗口号,采取了新的斗争方式如抗租斗争、夺取地主土地等财物的斗争、抗税斗争等,而参加斗争的革命力量除佃客和乡村户以外,还有士兵、茶园户、盐户、坑冶户、茶贩、盐贩、木匠、兵匠、渔民等各个行业的广大中下层人民。
本文原刊于《中国农战史论丛》第5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注 释
[1] 《通志》卷25《氏族略》。
[2] 陈傅良:《止斋文集》卷35《答林宗简》。
[3] 朱彧:《萍洲可谈》卷1。
[4] 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29《福州五戒文》。
[5] 窦仪等:《重详定刑统》卷6《名例律·官户、奴婢犯罪》;卷12《户婚律·养子》。
[6] 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22《乞复五塘札子》。
[7] 吕皓:《云溪稿·上邱宪宗卿书》。
[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0,庆历四年六月戊午;《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9] 袁采:《世范》《治家·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10] 黄震:《黄氏日抄》卷78《七月初一日劝上户放债减息榜》。
[11] 《庆元条法事类》卷48《支移折变》。
[12] 高承:《事物纪原》卷4《实封》。
[13] 佚名:《趋朝事类》,《说郛》商务本卷34;赵昇:《朝野类要》《爵禄·食邑》。
[14] 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74,范镇:《上仁宗论荫补旁亲之滥》。《续通鉴长编》卷169,皇祐二年八月己未。
[15] 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74,范镇:《上仁宗论荫补旁亲之滥》。《续通鉴长编》卷169,皇祐二年八月己未。
[16] 文同:《丹渊集》卷39《龙图母(毋)公墓志铭》。
[17] 《续通鉴长编》卷132,庆历元年五月壬戌。
[18] 《续通鉴长编》卷169,皇祐二年八月己未。
[19] 《宋史》卷159《选举志五·铨法下·补荫》。
[20] 《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0《农田杂录》;食货6之1《限田杂录》;《包拯集》卷4《请法外断魏兼》等。
[21] 韩琦:《韩魏公集》卷17《家传》。
[22] 毕仲游:《西台集》卷1《耀州理会赈济奏状》;《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55《免役》;刘安世:《尽言集》卷11《论役法之弊》。
[23] 《庆元条法事类》卷47《赋役门一·违欠税租》。
[24] 《救荒活民书》卷2《劝分》。
[25] 《鹤林集》卷17《论郡县人心疏》。
[26] 《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07-108。
[27] 《宋史》卷173《食货上一》。
[28] 《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07-108。
[29] 见《唐律疏议》。
[30] 《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31] 《旧唐书》卷108《宇文融传》;《唐会要》卷85《籍帐》。
[32] 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28《寄上孙安抚书》。
[33] 《永乐大典》卷7890《汀字·汀州府》引《临汀志》。
[34]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二卷,三八《宋代的主客户统计》。
[35] 《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77《农田杂录》。
[36] 《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66-67《逃移》,淳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37] 《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66-67《逃移》。
[38]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4,绍兴二十三年六月庚午。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3页。
[40] 《宋史》卷312《王琪传》;郑克:《折狱龟鉴》卷8《王琪》。有关这一“新制”颁行时间的考证,详见别文。
[41] 郑澥:《郧溪集》卷12《李抃状》;《续通鉴长编》卷185,嘉祐二年四月癸丑。
[42]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5,绍兴四年四月丙午。
[4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5,绍兴四年四月丙午。
[44] 《续通鉴长编》卷445《文献通考》卷167《刑统六》同。《宋史》卷199《刑法志一》作元祐六年。
[45]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5,绍兴四年四月丙午。
[46] 《唐律疏议》卷22《斗讼二》,
[47] 转引自《历史研究》1963年第5期,第112页。
[48] 《宋史》卷333《朱寿隆传》。
[49] 洪迈:《夷坚志补》。
[50] 洪迈:《夷坚志补》庚集上《黄解元佃仆》。
[51] 洪迈:《夷坚志补》庚集下《向生驴》;《夷坚三志》壬集卷1《邓生畏萝卜》
[52] 袁采:《袁氏世范》卷3《治家·佃仆
[53] 《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54] 《续通鉴长编》卷131,庆历元年二月;刘安世:《尽言集》卷11《论役法之弊》;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73《知达州李君墓表》。
[55] 《续通鉴长编》卷168,皇祐二年六月。
[56] 吕南公:《灌园集》卷14《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
[57] 王十朋:《梅溪王先生文集》后集卷25《定夺余姚县和买》。
[58] 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10《申尚书省乞拨和籴米及回籴马谷状》。
[59] 朱熹:《朱文公文集》别集卷9《取会管下部分富家及缺食之家》。
[60] 吕祖谦:《东莱吕先生文集》卷1《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
[61] 《宋会要辑稿》职官58之6、17《职田》。
[62] 《真文忠公文集》卷6《奏乞倚阁第四等、第五等人户夏税》。
[63] 韦骧:《钱塘集》卷2《本政》。
[64] 《宋文鉴》卷106,吕大钧《民议》。
[65] 方回:《续古今考》卷18《初为算赋·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负出》。
[66] 《续通鉴长编》卷150,庆历四年六月戊午;《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67] 《宋史》卷198《兵志三·厢兵》。
[68] 《续通鉴长编》卷467,元祐六年十月丙子。
[69] 苏轼:《苏东坡奏议集》卷1《上皇帝书》。
[70] 《宋会要辑稿》方域2之11《行在所》。
[71] 《宋会要辑稿》职官16之4-5《军器所》。
[72] 梅应发等:《开庆四明续志》卷16《作院》。
[73] 《宋会要辑稿》职官16-7《军器所》,绍兴六年六月十八日条云:“差雇工匠”;李元弼《作邑自箴》卷2《处事》云:“差雇人马、船车、作匠之类,置簿轮转,逐名后,多空素纸,批凿差雇月日……“
[74] 佚名:《州县提纲》卷2《籍定工匠》。
[75] 岳珂:《愧郯录》卷13《京师木工》。
[76] 《宋会要辑稿》职官16之23《军器局》。
[77] 《宋会要辑稿》职官16之8《军器所》。
[78] 梅应发等:《开庆四明续志》卷6《作院》。
[79]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7《禁约》,大观二年五月一日诏:“自今造作,计其工限,军工委有不足,方许和雇民工,事讫即遣……”
[80] 《续通鉴长编》卷296,元丰二年二月庚子朔。
[81] 庄绰:《鸡肋编》卷下。
[82] 《宋会要辑稿》食货34之17《坑冶杂录》。
[83] (清)王昶:《金石萃编》卷140《宣仁后山陵采石记》。
[84] 《续通鉴长编》卷355,元丰八年四月。
[85] 《续通鉴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己丑。
[86]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3《雇觅人力》;吴自牧:《梦梁录》卷19《雇觅人力》。
[87] 《梦梁录》卷16《茶肆》。
[88] 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25《研记》。
[89] 苏轼:《苏东坡奏议集》卷2《上皇帝书》。
[90] 《东京梦华录》卷4《饼店》。
[91] 洪迈:《夷坚三志》辛卷7《毛家巷鬼》。
[92] 李元纲:《厚德录》卷2《贺织女》。
[93] 《夷坚乙志》卷8《无颏鬼》。
[94] 《夷坚三志》辛卷5《程山人女》;《夷坚乙志》卷17《张八叔》。
[95] 《夷坚支癸》卷5《陈泰冤梦》。
[96] 《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一》。
[97] 《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23《匹帛》。
[98] 张邦基:《墨庄漫录》卷2。
[99] 《续通鉴长编》卷338,元丰六年八月己亥。
[100] 吕陶:《将德集》卷4《奉使回奏大事状》。
[101]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5《禁约》。
[102]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91《禁约》。
[103] 《夷坚支丁》卷8《周氏买花》。
[104] 《咸淳临安志》卷58《物产》。
[105] 袁甫:《蒙斋集》卷2《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状》;黄震:《黄氏日抄》卷71《申乞散还盐袋机户钱讫,再乞立定期限状》。
[106] 《淮海集》卷6《安都》。
[107] 《嘉定赤城志》卷37《风俗门·土俗·重本业》。
[108] 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15《国论要目·废贪赃》。
[109] 《宋史全文》卷33《理宗三》。
[110] 《黄氏日抄》卷78《词诉约束》、《又晓谕假手代笔榜》。
[111] 《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12《锁厅》;14之15《发解》。
[112] 王辟之:《渑水谈燕录》卷3。
[113] 《永乐大典》卷13139《梦字》。
[114] 《夷坚支庚》卷5《武女异疾》。
[115] 《夷坚丁志》卷6《叶德孚》。
[116] 《夷坚丁志》卷16《黄安道》。
[117] 《夷坚支丁》卷4《林子元》。
[118] 《续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
[119] 廉布:《清尊录》。
[120]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98《外大父祝公遗事》。
[121] 方回:《桐江集》卷6《乙亥前上书本末》。
[122] 吕祖谦:《吕东莱文集》卷7《大梁张君墓志铭》。
[123] 李新:《跨鳌集》卷20《上王提刑书》。
[124] 《朱文公文集》卷43《答陈明仲》。
[125] 《夷坚三志》己集卷7《周麸面》。
[126] 《宋会要辑稿》食货32之12《茶盐杂录》。
[127] 《夷坚支甲》卷5《灌园吴六》。
[128] 《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50《逃移》。
[129] 均见《唐律疏议》。
[130] 《文献通考》卷11《户口二》;《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
[131]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笾醢醢盐幂奄女奚》。
[132] 《宋史》卷264《卢多逊传》。
[133] 《庆元条法事类》卷75《刑狱门·编配流役》。
[134] 费衮:《梁溪漫志》卷4。
[135] 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年版,第658页。
[136] 罗愿:《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137] 《宋史》卷300《周湛传》。
[138] 《文献通考》卷166《刑法考五》。
[139]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格令二》。
[140]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
[14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4;袁采:《袁氏世范》卷3《治家·雇女使年满当送还》;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银花》。
[142] 罗愿:《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143]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3《主家不得黥奴仆》。
[144] 《续通鉴长编》卷54,咸平六年四月癸酉。
[145] 《文献通考》卷11《户口二·奴婢·佣赁等》。
[146] 《宋会要辑稿》帝系1之33《太子诸王》。
[147] 赵抃:《清献集》卷6《论宰臣陈执中家杖杀女使》、《乞一就推究陈执中家女使海棠非理致命》。
[148] 《宋史》卷285《陈执中传》;卷12《仁宗纪四》。
[149] 周密:《齐东野语》卷7;司马光:《涑水纪闻》卷2;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0《英德赵使君墓志铭》。
[150]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151] 陆游:《南唐书》卷14《陈起传》。
[152] 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8《事志》。
[153] 《三朝北盟会编》卷137。
[15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46至147页。
[155] 刘跂:《学易集》卷6《马氏园亭记》。
[156] 扈仲荣等:《成都文类》,杨天惠撰《正法院常住田记》。
[157] 晁补之:《鸡肋集》卷65《奉议郎高君墓志铭》;卷5《视田五首》。
[158] 李元弼:《作邑自箴》卷6《劝谕民庶榜》。
[159] 吕祖谦:《东莱吕太史文集》卷10《薛常州墓志铭》。
[160] 陆九渊:《象山先生全集》卷8《与苏宰》之二。
[161] 洪迈:《容斋三笔》卷16《多赦长恶》。
[162] (明)冯继科:《嘉靖建阳县志》卷6上《艺文志》。
[163] 黄震:《黄氏日抄》卷70。
[164] 黄震:《黄氏日抄》卷70。
[165]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7《田讼》。
[166] 熊克:《中兴小纪》卷18。
[167]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7《田讼》。
[168] 廖刚:《高峰文集》卷1《投富枢密札子》。
[169] 廖刚:《高峰文集》卷1《投富枢密札子》。
[170]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4,绍兴二年五月乙亥。
[171] 《宋史》卷137《食货志上一》。
[172]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2,绍兴五年八月丙寅。
[173]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88《观文殿学士刘公神道碑》。
[174] 《永乐大典》卷7892《汀字·汀州府》。
[175] 沈括:《梦溪笔谈》卷25《杂志二》。
[176] 黄休复:《茅亭客话》卷6《奢侈不久》、《金宝化为烟》。
[177] 《宋会要辑稿》兵11之18、24《捕贼二》。
[178] 《永乐大典》卷20204《毕字·毕从古》。
[179] 苏轼:《苏东坡奏议集》卷10《乞赐度牒籴斛斗,准备赈济淮浙流民状》。
[180] 《宋会要辑稿》兵13之20《捕贼》。
[181] 《宋会要辑稿》兵13之26《捕贼》。
[182] 《宋会要辑稿》兵13之47《捕贼》。
[183] 《真文忠公文集》卷6《奏乞分州措置荒政等事》。
[184] 刘埙:《水云村稿》卷13《汀寇钟明亮事略》。
[185] 王柏:《鲁斋王文宪公文集》卷20《王公墓志铭》。
[186] 刘埙:《水云村稿》卷14《代申省乞蠲租免籴状》。
[187] 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4《与王吉州论郡政书》。
[188] 方回:《桐江集》卷8《先兄百三贡元墓志铭》。
[189] 李纲:《梁溪先生全集》卷73《乞发遣水军吴全等付本司招捉杨么奏状》。
[190]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市舶司本息》;《朱文公文集》卷88《观文殿学士刘公神道碑》。
[191] 杨万里:《诚斋集》卷89《千虑策·民政上》。
[192] 《朱子语类》卷133《本朝七·盗贼》。
[193] 朱弁:《曲洧旧闻》卷9。
[194] 邵博:《河南邵氏闻见后录》卷1。
[195] 《续通鉴长编》卷41,至道三年八月。
[196] 《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25《王均之变》。
[197] 刘时举:《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卷15《宁宗四》;罗大经:《鹤林玉露》卷10。
[198] 《续通鉴长编》卷7,乾德四年十二月庚辰。
[199] 《续通鉴长编》卷157,庆历五年十一月辛卯。
[200] 《续通鉴长编》卷161至卷163。
[20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至卷9;洪迈:《容斋续笔》卷5《盗贼怨官吏》。
[202] (明)田琯:《万历新昌县志》卷13《杂传志》。
[203] 《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3《李顺之变》。
[204] 《宋史》卷268《张逊传》。
[205] 《续通鉴长编》卷195,嘉祐六年十一月辛未。
[206] 《苏东坡奏议集》卷1《上皇帝书》。
[207] 《续通鉴长编》卷282,熙宁十年五月庚午。
[208] 《续通鉴长编》卷13,开宝五年十月己酉。
[209] 黄震:《黄氏日抄》卷77《申省宽盐课状》、《申已断亭户徐二百九等》。
[210] 张方平:《乐全集》卷40《蔡公(抗)墓志铭》。
[211] 黄裳:《演山集》卷34《俞君(备)墓志》。
[212] 《宋会要辑稿》兵13之39《捕贼》。
[213]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4《财赋一·江茶》;《朱文公文集》卷88《观文殿学士刘公(珙)神道碑》。
[214] 《永乐大典》卷7895《汀字·汀州府·丛录》。
[215] 叶适:《水心文集》卷14《徐德操墓志铭》。
[216] 陈师道:《后山丛谈》;《续通鉴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己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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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朱瑞熙:唐宋之际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动与农民战争丨202307-101(总第2426期)":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0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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