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农合机构不良贷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合金融犯罪,6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农合金融犯罪案件。以帮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罪,判处闫某恩等12名被告人2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8.5万元。
2012年至2018年,闫某恩、范某辉、石某秋等12名被告人受通河县某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华、赵某(均另案处理)指使,以哈尔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周某东、赵某名下房产以及相关眼镜店、米业等企业营业执照为抵押,多次使用12人虚假身份,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延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共计1.1亿余元,骗取的贷款全部被赵某、李某华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债务纠纷。截至案发,仍有4613万元贷款未偿还。
6日,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闫等人在自己不需要申请贷款的情况下,明知是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却配合李某华等人的犯罪行为,虚构贷款用途。他们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骗取贷款罪的故意,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的免责事由。本案12名被告均为奈和李艳华申请贷款提供了帮助,但他们自己并没有具体伪造贷款材料,他们对所获得的贷款没有支配权。因此,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闫某恩等12名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述被告人均为从犯,部分被告人已投案自首。故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8.5万元。(原题为:《12人共同诈骗信用社1.1亿元案》宣判。)
责任编辑:李玟
资料来源: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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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骗取国家农合资金,骗新农合的处罚标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8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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