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农合机构不良贷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合金融犯罪,6日,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农合金融犯罪案件。以帮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罪,判处闫某恩等12名被告人2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8.5万元。
2012年至2018年,闫某恩、范某辉、史某秋等12名被告人受通河县某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华、赵某(均另案处理)指使,多次以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周某东、赵某名下房产及相关眼镜店、米业等企业为抵押,虚构借款用途,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延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共计1.1亿余元,骗取的贷款全部被赵某、李某华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债务纠纷。
截至案发,仍有4613万元贷款未偿还。
6日,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恩等人在不需要自己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在明知是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的情况下,配合李某华等人的犯罪行为,虚构贷款用途。他们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骗取贷款罪的故意,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的免责事由。
本案十二名被告人均为赵某、李某申请贷款提供帮助,但其本人并未具体伪造贷款材料,对所获得的贷款不具有支配权。因此,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闫某恩等12名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述被告人均为从犯,部分已投案自首。故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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