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业务主体要求
(一)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1.性质: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业务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这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即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撮合等服务,实现直接借贷。
2.所需资质:营业执照包括“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备案登记文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法律依据:
(一)《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登记管理指引。
(2)贷款人(出资人):
1.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公司和民间借贷。
2.要求的资格: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不是持牌金融机构。
②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牌照
3.各贷款人的业务限制:
1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共批准设立8332家)。
2.消费金融公司: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截至2018年底,共批准23家)。
3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不允许对外。
贷款公司: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不吸收公众存款。
汽车金融公司:为中国的汽车买家和卖家提供金融服务。
典当公司:抵押/质押贷款业务,但不能直接发放信用贷款,也不能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民间借贷: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借贷关系。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的一般原则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年5月4日)
二、借款人的相关规定
(1)对借款人的要求
1、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
2.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借款时,必须确认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从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处取得书面担保材料。)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
3.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欺诈性宣传推广,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大学生借款人,不得含有诱导学生提前消费、过度消费、从众等内容。
4.不得以收取各种费用、滞纳金、服务费、催款等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不得以非法催收等方式胁迫借款人还款。
(2)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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