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案子,两家银行,三方交易,十年审判。
8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揭开了河南农行与安徽农行纠缠了10多年的一桩旧案纠纷。
这场纠纷始于2003年,起因是两家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简单来说,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长葛农商行)提供80万元“业务费用”,安徽枞阳农商行(以下简称枞阳农商行)以同业存款的形式向长葛农商行提供8000万元,再借给民发证券购买国债。
但随着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商业贿赂和银行以同业存款形式掩盖“资金业务”一起浮出水面,两家农商行对簿公堂。
至于此案一审为何长达10年,两家农商行各执一词。长葛农商银行表示,由于枞阳农商银行的拖延,本案一审历时10年。枞阳农商银行指出,案件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长葛农商银行造成的。2009年案件起诉后,一是长葛农商行向许昌中院提起诉讼,许昌中院无管辖权,二是作为债权人,在闽发证券破产时,长葛农商行拖延时间,不申报债权,耗费大量时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葛农村商业银行、枞阳农村商业银行与第三人民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发证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河南高院判决长葛农商行与枞阳农商行的存款合同无效;长葛农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枞阳农商行返还本金47487955.08元,支付利息107.1万元,赔偿14994744.68元;驳回长葛农商行和枞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反诉。
但两家银行均不服河南高院的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最终,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同业业务为名掩盖“资金业务”
这种以同业业务为名的“资金业务”,是指像枞阳农商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将资金存放在不同的金融机构,然后金融机构通过购买国债的方式将资金转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向其支付高额利息。
这个案例最早要追溯到2003年,当时长葛联社与枞阳联社(为方便阅读,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了一份80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表面上看是银行之间的同业存款业务。
但事实并非如此。一审法院认定,枞阳农商行以同业存款的形式向长葛农商行提供资金,长葛农商行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转入某证券公司购买国债,所得收益由双方进行分配。此前,枞阳农商银行也做过几笔类似的“资金业务”。
协议达成后,两家农商行开始协商确定证券公司。长葛农商银行提出南方证券公司,因实力不佳而失败。经过中间人的提议和联系,双方最终确定了闽发证券。
简单来说,在这笔交易中,枞阳农商行是资金提供方,长葛农商行类似于通道角色。
2003年8月26日,长葛农村商业银行在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双方签订了协议。长葛农商行通过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代理证券交易,不得要求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接受全权委托或保本微利委托。
一天后,2003年8月27日,枞阳农商银行向其在长葛农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转账8000万元,并向长葛农商银行出具承诺,保证在一年存款期内不提前支取。如遇特殊情况,延期五天,按年利率1.89%计算利息。长葛农商银行也承诺每季度21日前按存款年利率1.89%支付利息,第四季度利息随本金还清。
第二天,长葛农商银行向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账户转账8000万元,要求购买国债。长葛农商银行和闽发证券分别向对方出具了承诺函。长葛农商行承诺交易其账户中的国债,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卖出国债后账户内资金余额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作为管理费返还给闽发证券;闽发证券承诺在出具承诺函后三日内向长葛农商行支付4866666.67元,并承诺一年期满后一次性返还8000万元给长葛联合社。同日,枞阳农商行向长葛农商行出具委托书,委托后者将利息差额8000万元转入黄志国个人账户,黄志国代其转入枞阳农商行账户;转账2344111.11元至长葛农商银行。两笔款项之和为4866666.67元。
也就是说,闽发证券实际上向长葛农商行保证了资金安全,并承诺支付固定收益。这明显违背了双方签订的长葛农商行不得要求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接受有盈利保证的委托的约定,也不属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受托义务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长葛农商行与闽发证券名义上的关系是长葛农商行委托闽发证券买卖国债,实际上是长葛农商行向闽发证券出借资金、闽发证券向长葛农商行偿还本息的借贷关系。法院认为,枞阳农商行与长葛农商行以同业存款的形式掩盖其合作“资金业务”的真实目的,违规将银行资金拆借给证券公司获取高额利息,二者之间的同业存款合同应属无效。
闽发证券破产导致受贿案。
本应在2004年8月向长葛农商行归还8000万元本金的闽发证券破产了。
三方交易开始,长葛农商行先后向枞阳农商行账户转账10.5万元、38.22万元,作为第三、四季度利息。然而,事情在2004年年中发生了变化。
长葛农商银行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因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上海分公司)所在地缺少闽发证券的标准券,于2004年6月1日被中证上海分公司处置于闽发证券公司所在地至中证上海分公司的质押库,故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丢失。基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也被闽发证券挪用。
也是在2004年上半年,闽发证券被证监会行政委托清算,未能将资产返还给长葛农商行。长葛农商行也未能向枞阳农商行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此后,枞阳农商银行要求长葛农商银行支付本息。
2007年9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訾荣子楚247号刑事判决,闽发证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公司人员行贿罪,公司及子公司多名管理人员分别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闽发证券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初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7月18日,福州中院受理了闽发证券清算组宣布闽发证券与陈达公司合并破产还债的申请,并于2008年8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但两家农商行中,只有长葛农商行于2010年1月7日向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2011年3月28日,闽发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确认长葛农商银行对闽发证券享有的破产债权为69,952,200.80元。与8000万元的本金相比,相差1000多万元。厚民发证券破产管理人先后将破产财产46,702,043.97元分配给长葛农商行。
二审中,长葛农商行称偶然得知时任枞阳农商行法定代表人邱启根等人收受闽发证券商业贿赂160万,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长葛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取证,安庆市检察院拒绝提供全部证据,代理人多次取证,取得了受贿的书面证据。但关键证据,即枞阳农商行与闽发证券勾结的证据,被检察院拒绝。长葛农商银行提交一审,一审拖延。转让的时候已经被替换了。
但二审时,法院对160万元的商业贿赂案并没有过多提及。
法院各打50板,长葛农商行10多年官司花了500万。
两家农商行最后都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为了小便宜,双方都损失惨重。
本案中,长葛农商行是否应向枞阳农商行返还8000万元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是一大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枞阳农村商业银行与长葛农村商业银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所谓“同业存款”,是双方合作“资金业务”,违规将银行资金借给闽发证券公司的环节之一。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枞阳农商行的8000万元实际上是由闽发证券使用的,所以应该由闽发证券偿还。
但由于闽发证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已陆续向长葛农商行分配破产财产共计46,702,043.97元,应作为闽发证券偿还的本金。但由于枞阳农商行并未向闽发证券主张权利,在枞阳农商行仅向长葛农商行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后者应在其从闽发证券公司取得的全部款项范围内承担返还前者的义务,长葛农商行将返还给枞阳农商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向闽发证券贷款属于违法行为,长葛农商行和枞阳农商行收取的高额利息差额应当用于冲抵本金。
长葛农商银行催收的2,344,111.11元中,487,200元已支付给枞阳农商银行作为2003年8月27日至2003年12月20日的同业存款利息。其余1,856,911.11元(2,344,111.11元-487,200元)中,根据长葛农商行给枞阳农商行出具的承诺函,其中1,071,000元(8000万元×1.89%/年÷360×255天)应视为2003年12月21日。
因此,长葛农商行应返还闽发证券支付给枞阳农商行的本金47,487,955.08元(46,702,043.97元+闽发证券支付给长葛农商行的利息差额785,911.11元)及支付的同业存款利息107.1万元。
同时,根据枞阳农商行和长葛农商行各自的过错程度,最高法判决长葛农商行对枞阳农商行不能清偿的本金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4994744.68元。长葛农商银行需支付枞阳农商银行共计63553699.76元。
也就是说,即使长葛农商行向枞阳农商行支付63553699.76元的归还本金和赔偿金,后者仍有1600多万元的缺口需要承担。此外,时任枞阳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邱启根等人也因商业贿赂被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4月至2015年5月,长葛农商行支付了不少于500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对于此次交易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并最终被判赔偿14994744.68元,共计损失2000多万元。长葛农商银行做这项业务的初衷只是为了赚80万的“业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葛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贪图不正当利益,在明知其持有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与闽发证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导致相关资金无法追回。显然,后一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作为债权人,参与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是减少自身相关损失的自发行为,这方面产生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双方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10多年后,两家农商行的官司以双输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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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农商通官网,农商行事件":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6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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